不動產物權變動中的登記對抗模式是什麼意思

2021-03-05 09:17:29 字數 5603 閱讀 1638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動產物權變動中的登記對抗模式是什麼意思?登記對抗和登記要件的區別是什麼?

簡單說就是登記對抗就是在財產轉讓合同有效基礎上,財產權轉移了,但不登記該財產轉移事實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記要件只要不登記財產權壓根不發生轉移。一般動產買賣使用等級對抗,而不動產買賣適用登記要件主義。

那在登記對抗模式中如果第三人的行為合法,那不動產怎麼處理?誰應該負賠償或者連帶責任?

如果合法,當然不動產就合法轉移給善意第三人,此時由原出賣人向原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2樓:super賽亞陽

登記對抗模式,是指未經登記,物權的變動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物權變動模式是指不動產物權產生、變更、消滅的法定方式。由於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登記,所以就不動產的物權變動而言又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模式,即登記要件模式和登記對抗模式。

登記要件模式,是指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不動產物權不發生變動。

登記要件模式和登記對抗模式的區別在於:

第一,登記是否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第二,登記是否為強制性的要件。

第三,登記的效力不同。

第四,關於是否要考慮善意第三人的問題。

3樓:小曼

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則上採用登記生效主義,特殊情況下采用登記對抗主義。

登記生效主義就是說,不動產物權必須登記,不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

登記對抗主義就是說,在這些特殊情況下(法律特殊列舉了幾種情況屬於登記對抗),不登記也可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另外,關於此情況下的處理、賠償問題,需要明確一點,合同和物權是分開來的,合同一成立就生效了,而物權變動需要完成公示程式才生效。明白了這個,就知道了在登記對抗主義情況下,按合同我應該取得物權,而因為物權公示程式瑕疵我不能夠取得該物權,這個時候合同的債務人應該賠償我因此受到的損失。

不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和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有什麼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登記對於法律行為產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的影響,有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之別。前一種,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非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後一種,不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達成合意之時,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並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國《物權法》對於抵押權登記原則上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例外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物權法》第9條)。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5樓:匿名使用者

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區別: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並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簡言之 登記生效:只有登記了,物權才發生變動登記對抗:沒有登記,物權也發生變動,但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登記生效和登記對抗的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登記生效是指這一物權在依法登記後才發生轉移。也就是說你處分合同生效後,需具備法定的登記要件才發生物權變動。未登記的合同物權不發生轉移。

登記對抗則是指這一物權在轉讓合同生效後就發生轉移,但是,基於對登記的公示性,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兩種制度的最大區別就在於物權何時發生轉移,理論上常常把登記作為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登記生效的規定

《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關於登記對抗的規定

《物權法》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7樓:匿名使用者

登記生效是指生效的前提是登記,沒有登記合同沒有生效。登記對抗是指,登記僅僅是對抗第三人的手段,沒有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比如物權法上的地役權。

8樓:東奧名師

物權生效的條件:

(一)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公式、對坑規則

(二)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公式、對坑規則

【解釋1】登記生效指的是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2】有的物權生效條件並不是登記,而是登記對抗,登記對抗指的是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3】繼承取得的物權可以不登記,但是將物權再次轉讓的話,需要登記。比如甲基於繼承取得父親的房子,不登記就取得所有權,但是轉賣其他人的話就需要登記。

不動產登記對抗主義和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有什麼區別?

9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登記對於法律行為產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的影響,有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之別。前一種,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非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後一種,不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達成合意之時,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並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國《物權法》對於抵押權登記原則上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例外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物權法》第9條)。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10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登記對於法律行為產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的影響,有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之別。前一種,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非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後一種,不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達成合意之時,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並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國《物權法》對於抵押權登記原則上採取登記生效主義,例外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物權法》第9條)。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登記對抗主義與登記生效主義的區別

11樓:稀硝酸

1、生效時間不同:登記對抗主義的生效時間為當事人達成合意之時,而登記生效主義的生效時間是登記之時。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並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

2、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同:登記對抗主義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登記了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記生效要件則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3、登記是否有社會公信力不同:登記對抗要件登記只具有公示力而無公信力,不經過登記,只能在當事人中產生效力,而登記生效主義的登記具有公信的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

《物權法》關於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的法律規定: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國家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四條 登記效力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生效時間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船舶等物權登記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受讓人先行佔有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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