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簽了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月今天試用期滿公司要求寫轉正申請書,如果不寫會自動轉正嗎

2022-01-02 17:35:17 字數 2675 閱讀 3299

1樓:亦林律師

為什麼不寫呢?有個書面的程式更好呀,這些檔案一般需要在財務、人事部門流轉的,還是配合公司管理吧!

2樓:匿名使用者

就看你公司的人事領導是不是知情達理的,一般都要寫。如果沒有寫,下個月要看看工資變了沒有。

3樓:簡簡單單

1、和公司簽了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六個月,試用期滿自動轉正的。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樓:

《勞動合同法》裡是沒有轉正的概念的。試用期滿如果單位不做出任何通知,那就恭喜你,說明你通過試用期考核了,再要辭退你就應該有補償了。

「轉正」屬於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與以前企業常用的「見習期」的概念是配套的,有了《勞動合同法》後,意義已經不大了。轉正後可能福利待遇、檔案管理等方面會有諸多好處,向其他人一樣,建議你服從公司管理。

公司給我們簽了三年合同,試用期是六個月,馬上要轉正了,公司要叫我離職這合理嗎,我應該怎麼辦啊

5樓:

您好: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離職的,只有在以下條件下是合法的,其他的情況都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對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6樓:匯法網

合理。按照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條款,公司在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有正當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樓:邰露

您好。我在公司到6月22號就二年了。是籤的三年合同。公司中層用各種辦法叫我離職。二年後說我技術太差。在試用期六個月公司都沒說。現在我這樣維權。

8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情況換個說法就是

你單位在你試用期內要和你解除勞動關係

或者通俗的說你單位在試用你的過程中覺得你不合適所以不打算你保持勞動關係

我應該怎麼辦啊

這個坦率的說

你應該找下一個工作了

公司與我簽訂3年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這樣是否違法?朋友說試用期超過3個月是違法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第之規定,你與用人單位簽訂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六個月是合法的,因為法律規定的時間一般都是包括本數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是沒有漏洞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由於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也是需要引用民法通則的,所以「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裡的以上是包括本數「三年」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這樣是不違法的。試用期最長期限確實是3個月整。當然,超過就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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