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2022-03-11 18:15:57 字數 3138 閱讀 1527

1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按《***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78)104號)第五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非因工負傷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應當退職,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病殘津貼。

職工退休、退職的,勞動合同終止。

附:《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中支付。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

工傷後已喪失勞動能力能不能解除合同

3樓:三亞立馬

你是指公司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公司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公司能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這種屬於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結合你的情況,可能需要做勞動能力鑑定。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陳夢濤律師

1、如果是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這是需要有堅定結論的;

2、如果符合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的條件的,公司是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是需要一定的前置程式,例如提前通知、支付部分補償金等。

6樓:奧菲利亞婭

要看情況的 一般簽了合同的公司會按規定作出相應的安排 如果公司違反合同 可以按照相關的法律進行起訴 希望我的答案對您有幫助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工傷的話是不可以的,如果是自身疾病,公司賠你工齡後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

非工傷喪失全部勞動能力,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8樓:邱茉莉能陽

你是指公司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在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公司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9樓:du知道君

單位不能解除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條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合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怎麼處理

10樓:城南明月羿當年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是勞動者由於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後,於國家社會保障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論的準則和依據。

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

1.本標準條目只列出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起點條件,比此條件嚴重的傷殘或疾病均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標準中有關條目所指的「長期」是經系統**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3.標準中所指的「系統**」是指經住院**,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醫院進行門診**並堅持服藥一個療程以上,以及惡性腫瘤在門診進行放射或化學**。

4.對未列出的其他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條目,可參照國家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1996)相應條目執行。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個情況下單位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可以辦殘疾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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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書應蓋哪部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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