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實婚姻要離婚怎麼辦

2025-01-06 17:45:12 字數 3553 閱讀 5420

1樓:張麗珍婚姻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有法律效力的事實婚姻,可以訴訟離婚;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不屬於有法律效力的事實婚姻,需要補辦結婚登記,然後再進行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2樓:法律快車

事實婚姻指的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雙方並未領取結婚證的關係方式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則必須到法院起訴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事實婚姻可以怎麼離婚

3樓:華律網

一、怎麼離婚。

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婚姻法,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願意去登記。

承認事實婚姻,不等於鼓勵不登記。所以,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不應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則,要登記何用?

有鑑於此,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應當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願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事實婚姻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怎麼分割財產。

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姻法第36條至第42條的有關規定。

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事實婚姻的認定是分時間的,在1994年2月1日前和在1994年2月1日後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是不同的,因此,對於事實婚姻期間涉及的財產分配,法律上雖有相關的規定,但針對不同的情況,還需諮詢相關專業的婚姻律師,從而更好的維護您的財產利益。

4樓:網友

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

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為什麼協議離婚較快。

如果當事人雙方都到場且手續齊全(結婚證、身份證、戶口薄、各兩張兩寸的**、離婚協議書)的話,一般當場就可以頒發離婚證書,協議離婚所需時間較短,是節約時間的最理想方式。

具體而言,協議離婚的時間長短主要取決於雙方協商的時間長短。有的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直接到律師事務所,律師起草完《離婚協議書》,由助理協助去民政局辦理,從受理案件到領取結婚證只需要一上午時間的。

如前所述,省時主要是相比較離婚訴訟而言的,離婚訴訟簡易程式從立案到判決作出需要3個月以內。普通程式從立案到判決作出大概需要六個月以內。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話,二審程式又需要三個月。

可見,對於追求如何儘快離婚的當事人來說,協議離婚快捷、方便,訴訟離婚難以滿足他們的要求。

5樓:行荃鐵芮

1994年2月1日以前,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在一起生活,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如果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6樓:公珍碧魯哲

沒有領取結婚證,只能按照同居關係處理,他構不成重婚罪。

7樓:資傲柔蘭祺

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條件而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才叫事實婚姻,事實婚姻要解除是要通過法院進行判決,對婚姻、財產、女子問題一併進行處理。

8樓:法律快車

事實婚姻指的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雙方並未領取結婚證的關係方式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則必須到法院起訴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事實婚姻怎麼辦離婚

9樓:楊麗芬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不能辦理離婚手續。

我國法律目前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只要沒有登記結婚,未婚男女同居也只能是同居關係。

事實婚姻不屬於合法的婚姻關係,只是一種同居關係,一般不存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事實婚姻可以怎麼離婚

10樓:陳亞楠

目前,我國法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解除事實婚姻直接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對於雙方在同居關係期間所得的財產,按知散雙方共同共有處理,而不是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搭返氏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世鍵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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