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98天包括晚婚晚育的假期嗎

2025-03-14 13:00:04 字數 1514 閱讀 2560

1樓:網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凱廳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磨旅加產假15天」。

98天產假並不包括晚育應增加的假期。女職工晚育應當增加的假期由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條盯遊隱例》中具體規定。

2樓:網友

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頃豎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晚育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乙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侍答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規定不一,具體參照所在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老乎慧條例》。

3樓:網友

女職工生育享受才有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產假98天應該不包括晚婚晚育的假期。

晚婚晚育產假是多少天

4樓:黃夕桐

法律分析:女職工生育產假有九十八天。

目前我國已經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婚假和產假按照法律規定內容執行。

法律上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如果存在難產情況的,可增加產假十五天。

其他情況的,可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專案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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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擴充套件資料 產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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