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執行失業保險金,失業金法院可以執行嗎

2025-03-23 09:05:33 字數 1986 閱讀 3012

1樓:網友

可以有條件執行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臘野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式中是否可以執行中斷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按照法律精神原則,應當可以有條件執行失業保險金:

一、被執行人雖然失業,但有其他收入可以保障基本生活,其他收入不便執行的;

二、失業保險金屬於被執行人收入,是按照高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的標準,人民法院執行程式餘留生活費是按雀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補助標準,其中高於本人和家庭成員最低生活補助標準的部分。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頃局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

2樓:網友

不理解、也不懂你說的是什麼?誰來執行、如何執行、執行誰?

失業金能被執行嗎

3樓:杜大偉

法律分析:可以。人民法院可以有條件執行失業保險金:

一、被執行人雖然失業,但有其他收入可以保障基本生活,其他收入不便執行的;

二、失業保險金屬於被執行人收入,是按照高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滲鏈生活保障標準的旁喊扒水平確定的標準,人民法院執行程式餘留生活費是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補助標準,其中高於本人和家庭成員最低生活補助標準的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運昌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失業金法院可以執行嗎

4樓:蘇進

法律分析:法院可以有條件執行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式中是否可以執行中斷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按照法律精神原則,應當可以有條件執行失業保險金:

一、被執行人雖然失業,但有其他收入可以保障基本生活,其他收入不便執行的;

二、失業保險金屬於被執行人收入,是按照高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的標準,人民法院執行程式餘留生活費是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補助標準,其中高於本人和家庭成員最低生活補助標準的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搏扮鬧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基罩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缺歲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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