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登記表能作為籤勞動合同的依據嗎?

2023-06-12 11:10:06 字數 4332 閱讀 4363

1樓:我叫蕭笑

入職登記表當然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和入職登記表都是個人勞動檔案的內容,彼此是分開的又有聯絡!他們存在先後順序的關係,是先簽訂好了勞動合同,才會籤填寫入職登記表!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強化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守法意識。以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之間就有了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來管理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職工也依據勞動合同了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履行相應的義務。

勞動合同可以有效的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都要規定一定的期限,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可以就是否續簽合同等進行商議,這就保證了用人單位用人以及勞動者求職的靈活性。

簽訂勞動合同有利於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就可能在工資收入、工作時間、工作條件等方面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由於沒有證據而遭受損失。

入職登記表的作用:

1、求職者使用的簡歷模板千差萬別,用統一格式化的**能幫助hr們快速收集他們想要的資訊;

2、入職登記表都是要求手寫,並且後面還會要求員工簽字,這樣就能讓入職登記表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不能等同於勞動合同);

3、hr可以比對入職登記表與個人簡歷的差異,以此進一步考察新員工是否有欺瞞行為;

4、俗話說,相由心生,字如其人。從一個人寫字的好壞、書面表達等多少能推測出這個人的性格和能力,特別是在這個很少動筆寫字的時代。

2樓:北京律師許延慶

凡是與勞動關係有關的所有書面的以及其他的,合法有效的證據,均可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自然入職登記表這種書面的約定,白紙黑字,無不體現了用人單位和個人之間的一種勞動關係,自然是可以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的。

法律分析

入職協議屬於簡易合同,即合同形式上為紙條、單頁入職協議等,內容上僅約定了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單一內容,並未根據關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要求進行全面的約定。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並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雙方的關係處於有法可依的狀態。所以,對於那些內容單一的入職協議之類的簡易合同,實質上缺少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並不具備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對於僅有簡易合同而未全面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屬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員工入職登記表不是勞動合同,只是一個能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小證明,勞動合同有專門的形式和格式,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時簽署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

入職登記表只能是證明入職的一個證據。但是不能作為。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證據?

勞動合同。是單獨籤立的。專門性的合同。

而入職登記表只是入職時填的一個自然狀況表。她只是。向企業說明了自己的一個履歷,身份。

不能代表勞動合同。

法定保證。

4樓:語文老師淼淼

勞動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雙方合同正常的你在入職的時候應該是給你籤三份兒的,你自己保留一份公司保留一份人社局保留一份。

雖然給你填了一個入職登記表,但並不是勞動合同,他們兩個是有明顯的差別的,所以不能作為依據。

5樓:創作者

入職登記表,不能作為籤勞動合同的依據,因為這個表不完全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要件。因為入職登記表只能證明入職的時間,而沒有勞動合同中應所約定的工資待遇、合同期限、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合同要件,所以入職登記表不能作為籤勞動合同的依據,供參考。。

6樓:老王老師**

入職登記表是可以作為你在一個工廠參加勞動委證明的。證明你已經被這個工廠錄取並參加工作。所以它是可以作為籤勞動合同的依據的。

但它不能完全等同於勞動合同。所以最好的還是籤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入職登記表(職工登記表)不是勞動合同,也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員工入職登記表是登記職工身份資訊、教育經歷和工作經歷,家庭主要成員的**,用於用人單位掌握職工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過平等協商,訂立的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書面協議。二者本質不同。

為勞動合同必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企業的入職登記表並沒有註明上述條款,所以,是無法視同為勞動合同的。

8樓:小新情感交流

入職登記表不能作為勞動合同的依據,只要入職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一直不簽訂勞動合同就視為已經參加已經具有勞動合同關係。

9樓:維修那點事

入職登記不能做籤合同的依據,只能說你已經入職,籤合同需要一定的流程,更不是簡簡單單的登記一下就簽了合同,正規情況下,籤合同要一式三份才行,這是對自己利益的一個保障。

10樓:在生活中成長

入職登記表不能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雙方必須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才能有效保障雙方權益,不能替代。

11樓:一個無主見流浪漢

入職登記表是表明具有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勞動合同簽訂不是以入職登記為依據。

12樓:柏爾竹

入職登記表肯定是可以用來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啊,因為從入職登記表上是可以證明你從什麼時間開始上班的,這樣對於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是有據可查的!

入職登記表算不算勞動合同

13樓:來自東渡苑謙虛的天青石

一般來說,《入職登記表》只是勞動者入職時履行入職登記手續所填寫的檔案,不應視為勞動合同。但是,《入職登記表》如果已經具備勞動合同的基本事項,根據**內容可以確定雙方之間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就應當認定為是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性質的書面協議,應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一般情形下,《入職登記表》只是勞動者入職時履行入職登記手續所填寫的檔案,不應視為勞動合同,但本案中涉及的《入職登記表》雖未冠以《勞動合同》名稱,但已經具備勞動合同的基本事項,可以確定雙方之間基本權利義務關係,應當認定為是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性質的書面協議,且雙方在之後的勞動關係中也是按照《入職簡歷表》約定的權利義務執行。據此,本案中的《入職登記表》應視為李某與某某傢俱公司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李某要求某傢俱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差額的請求無效。

14樓:法律快車

您好,入職登記表不能算勞動合同,但是可以和其他證據一併使用,證明你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公司要讓入職月內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離職,公司需要承擔什麼責任或者需要賠償什麼嗎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bai月du內,經用人單位書面zhi通知後,勞動dao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 內面勞動合同的容,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法律條規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

勞動合同是剛入職的第一天就籤嗎,請問勞動合同必須在正式上班的第一天或之後才可以簽訂嗎

不一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 即勞動者入職 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的屬於違法。用人單位應當在bai用工 即勞動者入du職 一個月zhi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超過dao一個月未簽訂的內,勞動者有權 容要求用人單位給與一個月兩倍工資,期限是入職後第二個月至第十二個月。即入職後一年...

在公司多年,籤勞動合同,沒交保險,沒填寫入職表,這樣的問題怎麼去維護自己

第一 你要求買保險 就可以了 第二 過去沒簽 現在抓緊時間簽訂就可以了 第三 你如果想訛詐單位 我勸你還是放棄這個念頭 做人要厚道第四 具體可以問下當地社會保險中心 12333第五 網上回答五花八門 只有當地解答最權威 最準確第六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如果和公司協商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