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您與女方談朋友期間,您的父母給予女方的錢一般情形下認定為根據傳統風俗贈與女方的款項,因贈與合同系諾成性合同,一經交付即生效,女方沒有退還的法定義務。
但如果您的父母給付的款項較大,並以您們雙方結婚為條件的,可以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您們雙方分手的,可以要求女方返還,但您方負有舉證義務,一般情形下難以舉證並得到法院的支援。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我和女朋友分手了我能把父母給她的見面禮要回來嗎?雖說就1000但那是我父母的錢.因為我給她她的那些
2樓:嘰咕肉包子
別往回要了,就1000塊錢。你在賺錢給父母就好啦。畢竟相愛這麼久,女孩子也陪了你這麼久,青春很短的,就當分手費吧。
男孩子大度一點,以後她再想起你會覺得你人很好啊,不會覺得你很小氣。
好聚好散啦,別為一點兒錢不愉快
3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算了吧!不合適
好好孝敬你父母
4樓:給不了就請放手
自己的那部分可以不要,但父母的一定要要回來,那不是錢的事,那是老人的心,懂嗎?
5樓:____楠言ヾ之兩
看她給不給了,給了就要,畢竟是沒有關係的兩個人了
6樓:匿名使用者
1千塊而已,作為男人,要寬容,大氣。
你自己給你父母2千就ok了。
7樓:鍠旀垜餜槺
自願給的還好意思要回來嗎?真的,感覺你女朋友分手分對了,你好小氣
8樓:小愛蓮
個人覺的還是不要了,你提的分手,如果感覺是父母的,掙了在給吧,其實這樣的事情女方應該主動拿回來的!……
9樓:自然平衡
1000元算了吧。她也付出感情了。做不成男女朋,還是給彼此多一些寬容,留個念想吧。
10樓:沙巴克去屠龍
1000塊錢算了吧,瀟灑點,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為好,有些過去就過去,分的太清,沒必要,不要聯絡了就好了
12樓:手機使用者
算了吧人家找你要青春損失費沒?
13樓:雨後的天晴
我覺得不應該要回來。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要,爺們兒一點,雖說是父母的錢,你要真心疼父母自己掙回來給你父母才是王道,計較這點錢太讓人看不起了
15樓:雲駕東風
如果你上過她,那錢就算了吧,別人讓你睡過了,你怎麼還會在乎那一千塊錢呢?是吧?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應該要,那些都是自願給的,你不能說跟人家好的時候怎麼都行,不好了就翻臉吧!
17樓:林羲雅
如果是我的話 就不會去要 自己努力賺錢還給父母 都已經分手了 何必再去說那麼多了
18樓:我為小丹上王者
這哥們也太那個了,我覺得從頭到尾你都不愛她
19樓:蘆薈草
人家沒伸手給你父母要錢吧!
20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不應該去要,沒聽過誰分手還去要那個見面的錢的,因為那個是你父母自己的給的,畢竟不是人家自己要的,你去要回來,人家出去會怎麼講你!
21樓:青青靚妹
你可以暗示她!問她要!
22樓:°那年夏天 錯戀
你說的出口嗎?你甩人家的話那更不用要了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23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4樓:鄰家楠方姑娘
符合贈與條件的不需要返還,不符合贈與條件的需要返還,涉及到彩禮的需要返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性質:
1、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2、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3、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劉某(男)與範某某(女)自2023年相識並且戀愛。2023年2月,範某某提出要為二人的將來打算,要求劉某將存款交由自己保管。
劉某同意了,並將50000元轉賬給範某某,沒過一週,範某某將該筆錢返還給劉某。
兩人在日常相處中逐漸產生矛盾,爭吵不斷,範某某提出要劉某繼續將存款交給自己才願意和好。為了挽回這段感情,劉某在此後陸續將積蓄轉賬給範某某。
這段感情最終以分手收場。愛情沒了,劉某意識到自己還有錢在範某某那裡,便至其家中討要。被拒之後,劉某以範某某不當得利為由訴至鼓樓法院,要求判令其返還自己69000元。
法庭上,範某某辯稱其中19000元是劉某的贈予行為,他本人也有很多口頭和書面承諾,說這19000元不要了。
除此以外,分手後的一段期間,因為劉某每天去家中進行騷擾、威脅,導致自己不能上班,工作也丟了,所以範某某認為剩餘50000元是對自己的補償。
25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應當依據具體性質區別分析,如屬於支付彩禮的應當按條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6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因為是屬於合法贈與行為。
27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原則上不需要返還,但如果數額比較大,應該返還。
2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能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給女方一些錢財,現在分手了,女方應當返還。女方不返還屬於民事糾紛,男方可以起訴,要求女方退回財物。
2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以及《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是贈與的,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的,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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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樓:端木竹悅次愫
錢怎麼應該退!我為我女朋友也花了好多錢!如果分了,那是不可能要求退錢的!
那個女的說的對!!分手分對了,一下就看出人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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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談的物件為她看病花了2019多,現在分手了還有沒有必要給她要回來
你可真是小氣,還要回來,你們男人把女孩睡了分手後怎麼不還人家個膜啊?要也不會給的,反而落下神經病的名頭,不過如果自尊心強又有錢的女孩子應該會給你的 別要了,給自己留點餘地吧,以後見面也好說話,問心無愧就好。算了吧,這點小錢還要啥 沒有必要,因為那時候你是自願為她治病的。她要是有能力償還就要,沒有就算...
高中談的,大學異地因為男的變心分手了,男女兩人都各談了一段戀愛,現在再複合有可能長久嗎
你們現在bai呆在一起嗎?如果du沒呆在一起zhi,沒必要複合。dao男生可以出軌一次,也可以回出軌兩次答 你們讀高中談戀愛本來就是早戀。想複合是因為當初沒得到感覺有點遺憾。其實你們都不在足是單純的自己,你們還回得到過去嗎?你們複合會感覺物是人非。所以別複合了,有幾個破鏡重圓的能過好。過去的就讓它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