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下被判死刑後,或者將被執行死刑的犯人的心理活動

2021-03-04 02:27:57 字數 5622 閱讀 5009

1樓:正商觀察者

死復刑犯最後的日子

制心理變化非常明顯。從bai一審被判

死刑到執du行死刑,時間跨zhi度大多一年左右。生dao命將要或已經進入倒計時的死刑犯,在經歷了哭鬧和情緒崩潰,當對死刑的牴觸和恐懼慢慢消退後,一般便開始懺悔反省,反反覆覆直到想通,最後的執行其實是一種解脫。

2樓:匿名使用者

想回到過去,覺得那是一種非常幸福的事情。心胸豁然開朗,原來真的一切都是空,什麼都可

回以答放下。最後會認為自己悟道了人生哲理,原來自由真的是最寶貴的東西,生命是真的最珍惜的。可是一切已經成為定局。上帝也不會來幫助他們

3樓:浠嶼

.逃獄,或者改過自新,或者擔心家人

死刑犯一般臨刑前會害怕嗎?

4樓:好運

被判決死刑到被執行這期間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快的2-3個月,慢的一年多。死囚並不會知道自己哪天被執行,只有在被執行當天凌晨才會被告知。臨刑前肯定都有恐懼心理。

被告知將被執行死刑後,只要在合理範圍、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都會滿足死刑犯的要求的。

至於哭,我想大部分都會哭,只是有的強忍住不掉眼淚,其實內心還是後悔的。

隨著法制的進步,死刑這一刑罰肯定會被取消。而且真實情況是真正意義上的終身監禁比死刑的更有威懾力。

5樓:大鍋的

其實,當犯人被宣佈判處死刑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被行刑的前一天晚上。被行刑前都要吃一頓飽飯,不需要家人付錢,並且詢問犯人有沒有遺囑,行刑前還要驗明正身,然後才能行邢。行刑完畢後由屍檢官檢查是否腦死亡,然後送去火化。

如果犯人第一槍沒***,由武警申請上級,才能補第二槍。如果第二槍還沒打死,可直接送醫院搶救,並且不追究以前刑事犯罪。

6樓:牆腳摘紅杏

因人而異,這個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心理素質,有害怕也有不害怕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原來的槍決的確會給犯人帶來巨大的恐懼,現在隨著注射死刑的普及,犯人的恐懼小了很多,但雖然如此,害怕也是必然的。

8樓:無風無月

肯定會害怕的,這個是人之常情,除非心已經死的人。

9樓:暒辰

1.只要是人就會害怕,女人或者是像女人的也許會哭

2.吃飯,儘量滿足,是的

3.沒有

10樓:為人民服務

1\有的死刑犯會在臨刑前有神志不清醒的情況,前言不達後語.

2\同樓上回答相同,會盡量滿足

11樓:狂貓

根據我所見的 一般都會尿褲子 腿腳發軟 也有硬漢

記得采納我的答案

被判死緩後一般還會執行死刑 嗎?

12樓:木木木子丶李

死緩期內沒有故意犯罪不會執行死刑。

根據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只有在二年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且屬於情節惡劣的,才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如果在二年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或雖然故意犯罪,但不屬於情節惡劣的,二年期滿後,可由法院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則可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作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死緩制度最初是作為我黨的一項刑事政策發端於2023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適用物件是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於被判處死緩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於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重大**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後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 。

13樓:匿名使用者

被判死緩後,在死刑緩期執行

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屬於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會再被執行死刑。

根據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只有在二年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且屬於情節惡劣的,才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如果在二年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或雖然故意犯罪,但不屬於情節惡劣的,二年期滿後,可由法院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則可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15樓:小無賴小小

被判死緩的如果在兩年內沒有故意犯罪,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兩年內有故意犯罪,需要報最高院核准執行死刑。

16樓:羽毛和翅膀

死緩兩年期間,只要沒有故意犯罪,都改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過失犯罪,也改為無期刑。

無期刑期間。可以減刑為15年以上 20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期間。可以繼續減刑。

經過以上減刑,總的服刑時間,不得低於12年。(不包括死緩的2年考驗期)

因你朋友是故意殺人,所以他不得假釋。

附法條《刑法》第七十八條 【適用範圍及減刑幅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一)「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應當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

(二)「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三)「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應當減刑的六種表現之一的情形。

第二條 對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第三條 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於二年。

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四條 在有期徒刑罪犯減刑時,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酌減。酌減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於一年。

第五條 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

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第六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第八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第七十九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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