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車司機過河
被偷的東西已經價值十萬,達到了立案標準,警察不管是違法行為,可以拿著相關證據,向內上級公安機關反映。
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二百七十四條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三)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四)法律手續完備;
(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有時候也是沒辦法的,沒有線索只能掛在那裡了。全世界平均下來都是10起案件能破3起這樣。
3樓:紅豆
只要不構成什麼刑事大案,一般都不會給你這樣去查的
十幾塊錢的東西被偷報警後警察立案後不努力追查犯罪嫌疑人怎麼辦 10
4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角度說,無論金額大小都屬違法,**應該積極處理。但從實際說,目前警力不足是現實情況,僅僅十幾塊錢的東西,根本構不成盜竊罪的最低立案標準,如果沒有其他情節,你說需要動用警力去查嗎?
不是為警察開脫,偷十幾塊的東西,恐怕連治安處罰都夠不上,說實話也就是犯個小錯,批評教育的事兒。對警察來說,整天和負面惡性案件打交道,不可能對這種雞毛蒜皮的小案子上心,這是人之常情吧。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如果有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等不作為行為的,當事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並根據具體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 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 會、遊 行、示 威等活動,參加罷 工;
(二)洩露國家祕密、警務工作祕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6樓:空谷盤
請理解。偷十幾塊錢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不可能
因為受害人被偷十幾塊錢,而大規模發動警力投入偵查。目前公安機關沒有這麼充沛的警力。
對於一些困難群體,也許十幾塊錢確實很重要。但在現實生活中,十幾塊錢確實太少,面對龐大的社會體系和治安環境,公安機關不可能為了十幾塊錢,發動警力專案偵查,只能為報案人進行登記,在處理其他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線索,一同處理。這一點請當事人理解。
7樓:匿名使用者
看過日本電影《追捕》沒?有毅力有時間自己去追吧?
東西被偷了,監控錄影拍到偷東西的人了,警察能靠影象查到那人的資訊嗎?
8樓:豬棟
經走訪,有人認識該嫌疑人;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警察重視,監控錄影會增加破案几率,但不是絕對可以破案。
10樓:匿名使用者
單靠影象是查不到的。
東西被偷了,也報警了,警察都不去調查,說什麼叫我做筆錄,以前也是我配合去了,這次不去可以嗎
配合做筆錄是有助於調查工作的,如果希望破案還是應該去做筆錄。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 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 對於不需要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 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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