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人怎麼取消擔保,在反擔保期間,反擔保人有了失信怎麼辦?

2021-03-04 04:30:32 字數 4991 閱讀 7371

1樓:華律網

根據《擔保bai法du》的規定zhi,反擔保的解除dao,是指在反擔保合同或條款有效期專內未發生約

屬定的反擔保責任,於合同期滿後反擔保義務解除。此時反擔保合同失效,已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應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反擔保解除有以下條件:

一、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在反擔保期間,反擔保人有了失信怎麼辦?

2樓:

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

,債務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為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我國《擔保法》第四條對此作了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但《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於反擔保的法律適用,沒有另外作出規定,都適用擔保的規定。這些規定對反擔保責任從什麼時間或在什麼情況下開始承擔責任,與擔保有何不同的法律屬性等,未作具體規定。筆者認為,擔保人承擔責任之時,就是計算反擔保人擔保期間的起始日。

這就是說,一方面,如果擔保人沒有實際承擔責任,反擔保人也不存在任何責任。另一方面,如果反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期間在擔保人承擔責任之前即結束,則反擔保失去了法律意義,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處理。如果反擔保協議約定了擔保期間,就從擔保人承擔責任之日起計算所約定的期間。

反擔保人是什麼意思?

3樓:匿名使用者

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為了防止擔保人出問題而無法追究擔保事項,再設定一個反擔保人來對擔保人進行擔保。

當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可向債務人追償,也可要求反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擔保人已承擔的擔保責任。

反擔保人是由被擔保人反過來向擔保人提供的,負責支付超過擔保人原擔保額的部分的擔保。

擴充套件資料

反擔保一旦成立後,原始擔保人可以向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追償的範圍為:

①擔保人在約定或法定範圍內,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清償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②上述支出款額的利息。

③實現追償權的費用。

現實中反擔保是可以解除的,反擔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擔保合同或條款有效期內未發生約定的反擔保責任,於合同期滿後反擔保義務解除。

4樓:華律網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權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提供反擔保: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於反擔保。

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反擔保人」的定義有點繞,還請慢慢理解。

反擔保人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為了防止擔保人出問題而無法追究擔保事項,再設定一個反擔保人來對擔保人進行擔保。當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可向債務人追償,也可要求反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擔保人已承擔的擔保責任。

反擔保人是由被擔保人反過來向擔保人提供的,負責支付超過擔保人原擔保額的部分的擔保。

6樓:

永 沃 財 富 為你解答 。

擔保人是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人,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同時,又反過來要求債務人(借款人)對自己(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可稱為擔保之擔保。

簡單的說,甲是貸款人,乙是擔保人,丙是借款人,丁是反擔保人(為甲向乙提供擔保的企業或個人,通常用個人信用或反擔保物)。 關係如甲乙丙丁,甲向丙借款,但又沒有足值抵押物,需要乙為甲提供擔保來提升資信能力,而丁為甲向乙提供足值反擔保物(通常甲和丁是業務關係戶或者親屬或者其他建立在個人信用之上的較親密關係),如果甲無力償還貸款,乙將替甲向丙還款,而乙發生代償後會採取追償措施,來彌補自身的損失,而追償的物件就是丁的反擔保物。 所以,乙和丁(也就是擔保人和反擔保人)都屬於擔保人,不同的是,乙發揮的職能是金融中介,而丁發揮的職能僅是擔保。

反擔保人有何風險

7樓:周律師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因為是反擔保人,因此如果到時借款人還是無法返還借款而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則您作為反擔保人有可能會被要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

8樓:1234安安

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如果做擔保人了又想反悔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除非你是不願意擔保的,屬於該法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你可不承擔擔保責任。

因你的擔保促成了合同成立後,擔保 人出現無實力擔保情況,告知債權債務人重新找人擔保,否則,擔保期限範圍內債權人是不允許擔保人撤銷擔保的,債務人同意撤銷擔保無效,債權人可以按債權人與擔保人合夥欺詐起訴擔保人,法院會支援債權人的主張

9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根據這一規定,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擔保方式並不都適宜成為反擔保的方式,只***、抵押和質押能夠用於反擔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則不能用於反擔保。

反擔保一旦成立後,原始擔保人可以向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追償的範圍為:

①擔保人在約定或法定範圍內,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清償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②上述支出款額的利息。

③實現追償權的費用。

10樓:匿名使用者

債務人可以作為反擔保人,所以你就別摻和了。讓你朋友自己去做反擔保人!

11樓:南宮李明太

反擔保是被擔保人向擔保人提供的,如果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擔保人替被擔保人履行債務後,就以被擔保人想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物優先償還的擔保.

我個人認為,反擔保對擔保人來說很合適,但被擔保人如果有這樣的條件可以直接抵押貸款.一是省事,二是可以節約成本.

做了反擔保對反擔保人有什麼影響 10

12樓:雨軒

從本質上講,反擔保也是擔保,故其同樣具有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實現、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為擔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種特殊形態,反擔保的具體作用與意義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反擔保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實現的有效措施。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擔保有助於本擔保關係的設立。謹慎的第三人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尤其是在擔保人與債務並無緊密的利益關係或隸屬關係且對其承擔擔保責任後追償權能否實現懷有疑慮的情況下,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這時,有無反擔保措施,即直接影響到本擔保的設定,若無反擔保,第三人可能因慮及自身利益而拒絕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現實生活中,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幾乎無例外地要求有反擔保,其他擔保人為減免風險而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的情況也日漸增多。

第三,反擔保能夠作為一種調濟手段,根據情況和需要與本擔保精微地結合,為複雜情況下擔保關係的建立提供便宜。現實生活中,時常會因某種特殊情況或出於特殊的考慮,使得某一擔保的直接設定遇到一些困難或障礙,這時,即可利用反擔保方式以作迂迴,並使其與適當的本擔保相聯結,從而化解困難、克服障礙。

例如債務人自己有財產可供抵押、質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儘管這種物的擔保較為可靠,但債權人出於以下某種考慮也可能不願接受:

(1)希望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能夠便捷地從保證人處獲得金錢償付;

(2)避免抵押物登記或質押物運輸、保管等方面的麻煩;

(3)擔擾擔保物日後處理不便,而折價給自己又無使用價值等。

在這種情況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其滿意的保證擔保,再由債務人向保證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與本擔保恰當搭配、榫合聯結以滿足當事人的各種需要、維繫交易安全並避免擔保之風險。

可見,反擔保的設定,固然為本不算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及擔保關係又增加了若干鏈條與環節,使得有關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更為複雜,但反擔保決非主觀臆造的徒勞無益的繁瑣機制,而是現實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供參加,望採納!

13樓:神州金融

你好!不清楚就不要做。

如何理解在反擔保中所採取的擔保方式?

反擔保的方式,不適用 擔保法 中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首先,留置權不能為反擔保方式。因為按 擔保法 第四條規定,反擔保產生於約定,而留置權卻發生於法定。留置權在我國法上一律以動產為客體,價值相對較小,在主債額與原擔保額均為巨大的場合,以留置權作為反擔保實在不足以保護原擔保人的合法權益。其次,定金雖然在...

通俗解釋下反擔保

反擔保又可稱為求償擔保 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是指為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反擔保的擔保方式有求償保證 求償抵押 求償質押三種 1 求償保證,是指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和信譽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所提供的擔保 2 求償抵押,是指債務...

銀行起訴擔保人,而擔保人也還不起貸款,擔保人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銀行起訴擔保人,而擔保人只要證明只有一套住房無其他收入 擔保人不會受到什麼懲罰,法院也無法執行,就是這樣。銀行起訴擔保人,而擔保人也還不起貸款,擔保人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擔保人有連帶責任,如果貸款人沒有還請貸款,如果貸款人有能力還款,那銀回行會直接找貸款人,如答果貸款沒有能力還款,那銀行會找擔保人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