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發盤是交易的一方為了銷售或購買一批商品,向對方提出有關的交易條件,並表示願按這些條件達成一筆交易,這種意思表示的行為稱作發盤。接受時認可發盤人的發盤。
發盤和邀請發盤和詢盤有什麼區別?
2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一個意思啦!交易磋商的程式可概括為四個環節:詢盤、發盤、還盤和接受。其中 發盤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兩個基本環節。
1、邀請發盤(詢盤) 2、發盤 3、還盤 4、接受 5、簽訂合同 6、合同的履行
1、詢盤(inquiry)
指交易的一方準備購買或**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詢盤多由買方作出,也可由賣方作出、內容可詳可略。如買方詢盤:
「有興趣東北大豆,請發盤」,或者「有興趣東北大豆,11月裝運,請**」。詢盤對交易雙方無約束力。
詢盤的內容可涉及:**、規格、品質、數量、包裝、裝運以 及索取樣品等,而多數只是詢問**。所以,業務上常把詢盤 稱作詢價。
在國際**業務中,有時一方發出的詢盤表達了與對方進行交易的願望,希望對方接到詢盤後及時發出有效的發盤,以便考慮接受與否。也有的詢盤只是想探詢一下市價,詢問的物件也不限於一人,發出詢盤的一方希望對方開出估價單。這種估價單不具備發盤的條件,所報出的**也僅供參考。
2、發盤 (offer)
在國際**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價、**。法律上稱之 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
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selling offer),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buying offer),業務稱其為「遞盤」(bid)。實務中常見由買方詢盤後,賣方發盤,但也可以不經過詢盤, 一方逕直髮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後面簡稱公約)第14 條第一款對發盤的解釋為:
「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 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即為十分確定」。一個發盤的構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b、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與受盤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確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c、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發盤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發盤中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確的和終局的。
d、送達受盤人。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構成發盤的四個要素。
(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那麼,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髮盤的撤回和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
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採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後,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 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a、發盤中註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種情況:
一、是發盤人規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它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樣,那麼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
二、是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採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於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於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這就是說, 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並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種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a.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b.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c.其它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釋出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髮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 情況。
3、還盤(counter offer)
受盤人在接到發盤後,不能完全同意發盤的內容,為了進一步磋商交易,對發盤提出修改意見,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出 來,就構成還盤。還盤實際上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發出的一個新盤。原發盤人成為新盤的受盤人。
還盤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確使用「還盤」字樣,有的則不使用,在內容中表示出對發盤的修改也構成還盤。
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覆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複。
4、接受 (acceptance)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以宣告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盤一樣,既屬於商業行為,也屬於法律行為。
對有關接受問題在[公約]中也作了較明確的規定。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4個條件:
a.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
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這一條件與發盤的第一個條件是相呼應的。發盤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即表示發盤 人願意按發盤的條件與受盤人訂立合同,但並不表示他願意按 這些條件與任何人訂立合同。
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盤人做 出,才具有效力。
b.受盤人表示接受,要採取宣告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面的宣告向發盤人明確表示出來。另外,還可以用行為表示接受。
c.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
就是說,接受應是無條件的。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答覆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的接受,而屬於還盤。
d.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
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它約束髮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消或修 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 律效力。
在國際**中,由於各種原因,導致受盤的的接受通知有時晚 於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遲到的接 受」。對於這種遲到的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法律效 力。但也有例外的情況。
[公約]第21條規定過期的接受在下列 兩種情況下仍具有效力:
a.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將此 種意思通知受盤人。
b.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檔案表明, 它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 那麼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 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 發盤已經失效。
5、簽訂合同
經過交易磋商,一方的發盤或還盤被對方有效地接受後,就算 達成了交易,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合同關係。在業務中,一般還 要用書面形式將雙方的權力、義務明文規定下來 ,便於執 行,這就是所謂簽訂合同。
書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歸納為以下3點:
(1)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
(2)作為履行合同的依據。
(3)有時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書面合同的內容,可分為3部分:
約首:包括合同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的合同 還用序言形式說明定約意圖並放在約首。
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體列明交易的條件、條款,規定 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
約尾:說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訂約時間,地 點,以及生效時間。
6、合同的履行
買賣雙方經過交易磋商、達成協議後要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 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中,買賣合同一經依法 有效成立,有關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履行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共同的責任。
3樓:
發盤是指交易的一方為了銷售或購買一批商品,向對方提出有關的交易條件,並表示願按這些條件達成一筆交易,這種意思表示的行為稱作發盤。
邀請發盤在國際**中,邀請發盤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購買或**某種商品,向對方詢問買賣該項商品的有關交易條件,或者就該項交易提出帶有保留條件的建議。邀請發盤在通常的交易中並非是國際**必不可少的環節,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方式下,如招標、投標、拍賣等,情況則有所不同。
詢盤也叫諮詢,是指交易的一方準備購買或**某種商品的人向潛在的供貨人或買主探尋該商品的成交條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業務行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由上可看出,邀請發盤即詢盤,交易中先詢盤在發盤。
為何發盤和接受這兩個環節是必經的
4樓:明哥歸來
因為詢盤和還盤都是可以省略的,一項最簡單的交易磋商就只要一方有效發盤另一方有效接受合同就成立了。還盤可以看成是對發盤的否決,並提出新的條件,即是一個新的發盤。
其中發盤和接受是達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兩個基本環節和必經的法律步驟。
還盤是指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還盤可以針對**,也可以針對其他條件。即一方在接到另一方發盤以後,可以就提高或降低**、改變支付方式、改變交貨期等要求更改報盤內容。
交易可以多次還盤與反還盤。
需要注意的是,還盤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做出,原發盤即失效,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一項還盤實際就是受盤人的一項新發盤。還盤做出後,還盤者處於發盤人的位置,原發盤人則變成了受盤人,他有權對還盤的內容進行考慮,決定接受、拒絕或再還盤。
接受的含義——指受盤人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後,同意對方提出的條件,願意與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一種表示。也就是說,交易的一方完全同意對方發來的報盤或還盤的內容所做出的肯定表示。
構成有效接受的條件
(1)接受必須由受盤人做出
(2)接受必須表示出來
(3)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相符
(4)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
合同對當事人構成的約束力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因此,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範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經過交易磋商,一方的發盤或還盤被對方有效地接受後,就算達成了交易,雙方之間就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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