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人致輕傷二級,威脅證據沒有了怎麼辦

2021-03-04 00:34:03 字數 1411 閱讀 7077

1樓:三青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砍人致輕傷的,違反了《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構內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沒有關於威脅的證據,是很難證明存在威脅的事實的。

我認為,輕傷是實際的危害後果;威脅只是一種手段,並不會直接產生危害後果。如果不能證明存在威脅,可能問題也不大。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我被人打致輕傷二級,已做鑑定,有**有證人,打人者拒不承認,派出所不拘人,還說證據不足,怎麼辦?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應是不作為,或包庇縱容。根據法律規定,你可向其上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投訴舉報,督促他們依法辦案。

3樓:戚廣利

打架致人輕傷二級,來涉嫌故意傷源

害罪,公安機關立案偵bai查後,應當du

對犯罪嫌疑人刑事zhi拘留羈押在看守所,符合條dao件的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隨傳隨到,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法院應當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書可以判緩刑。

如果派出所報案後不立案,可以直接向檢察院反映情況。

被害人有證據,寫好刑事起訴狀,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

4樓:匿名使用者

到檢察院投訴,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你也可以自訴到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找個律師代版理權,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5樓:匿名使用者

真的由您樣,我在工作被打的人家當官,只能算,自己被打,活該,

輕傷二級

6樓:皆有可能

對你的遭遇表

復示理解,制你主張派出所相關辦案民

bai警 教唆故du意傷害

犯罪嫌疑人,zhi拒不承認將受害人

7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本來也不該找派出所了,不是去法院嗎?

8樓:牛牛牛牛江

遇到同樣經歷,再也不相信警察了

9樓:高山流水清且遠

可以找家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這種情況可以到法院起訴,通過法院來訴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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