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中聖暉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我國殘疾人的認定標準是以社會功能障礙為主來確定殘疾,87年定為五類、95年暫定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精神和肢體等六類殘疾標準。不影響日常工作和基本生活,
一、六類殘疾標準
視力殘疾標準
l.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解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強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聽力殘疾標準
1. 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聽力喪失經**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語殘疾標準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言語殘疾的分級
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l~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言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智力殘疾標準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
2. 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肢體殘疾標準
1. 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痺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痺後遺症
後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 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農、洗漱、進餐、入廁、寫字。
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l. 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4. 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 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 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 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 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 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 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cm的**)。
《注》:下列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範圍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小於5cm。
4. 小於70度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柱側凸。
精神殘疾標準
l. 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廢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症;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殘疾人的認定標準是以社會功能障礙為主來確定殘疾,87年定為五類、95年暫定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精神和肢體等六類殘疾標準。不影響日常工作和基本生活,
一、六類殘疾標準
視力殘疾標準
l.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解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強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聽力殘疾標準
1. 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聽力喪失經**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語殘疾標準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言語殘疾的分級
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l~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言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智力殘疾標準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
2. 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肢體殘疾標準
1. 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痺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痺後遺症
後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 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農、洗漱、進餐、入廁、寫字。
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l. 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4. 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 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 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 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 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 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 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cm的**)。
《注》:下列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範圍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小於5cm。
4. 小於70度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柱側凸。
精神殘疾標準
l. 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廢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症;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請問 什麼樣的殘疾人可以考駕照
1 右下肢 雙下肢缺失的人員,但能夠自主坐立的殘疾人,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2 喪失運動功能的人員,但能夠自主坐立的殘疾人,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3 手指末節殘缺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汽車 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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