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中國消防救援
常住人口登記表是常住戶口登記管理的基礎。
常住人口登記表的登記管理權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上面作任何記載或更改。常住人口登記表由戶口登記機關儲存(永久)。
常住人口登記表的作用常住人口登記表是證明公民身份狀況以及家庭成員間相互關係的基本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進行戶籍登記管理的基礎性資料。
常住人口登記表中登記的事項,由申報人如實申報,經戶口登記機關稽核登記,承辦人簽章並加蓋戶口專用章後,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間相互關係的法律效力。
《常住人口登記表》的使用規定:
一、《常住人口登記表》是公民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時必須履行的登記手續。登記表內有關公民申報的專案,可由本人申報,工作人員填寫。登記表經核對無誤,由本人簽名。
二、《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的事項,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定後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登記表經簽發機關審定批准後,由戶口登記機關以戶為單位按照街道門牌號碼的順序建檔管理。
公民因居民身份證登記專案變更、更正,或證件丟失、損壞,以及證件有效期滿,換領新證時填寫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應按上述原則管理。原《常住人口登記表》的記事欄應註明換證原因,並另行編排保管。
三、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區後,戶口登記機關應將其《常住人口登記表》另行編排保管,以備查考。
擴充套件資料:
公民申報專案的填寫要求:
1、姓名——填寫本人戶口登記的姓名,並要寫全稱。如「庫爾班.買買提」不能只寫「庫爾班」。
2、別名——填寫本人過去使用過的名字和藝名、筆名等。沒有別名的不填。
3、性別——填寫「男」或「女」。
4、民族——按照國家認定的民族的名稱填寫全稱。本人是什麼民族就填寫什麼民族。
一、未滿十八歲的公民,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選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二、已滿十八歲的公民,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隨父親還是隨母親,由本人決定後填寫。外國人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與我國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寫某一民族;沒有相同民族的,填寫「入籍」二字。
5、出生——按照公曆,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本人出生的日期。本人只記得農曆日期的,須將農曆換算成公曆。本人記不清出生日期的,可由本人或其親屬確定一個日期。
6、宗教信仰——本人信仰什麼宗教就填寫什麼宗教的名稱。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7、住址——填寫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住址前須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的簡稱,如「北京海淀區中關村8區4棟6單元609號」。若本人系集體戶口,其住址應填住所的地址名稱,不能寫單位名稱。
如北京京劇院一職工住該單位集體宿舍,其住址應為「北京宣武區虎坊橋14號4樓927號」,不能寫成「北京京劇院4樓927號」。
8、其他住址——填寫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以外其他住所的詳細地址。沒有其他住址的不填。
9、出生地——填寫本人出生後登記入戶的地址,可只填到縣(市、旗)級,但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的簡稱。
10、籍貫——填寫本人的祖籍,可只填到縣(市、旗)級,但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的簡稱。
11、文化程度——按本人現有學歷填寫。
12、婚姻狀況——根據本人的情況,分別填寫「有配偶」、「喪偶」、「離婚」。未婚的不填。
13、兵役狀況——按本人情況填寫。本人系退出現役的,填「退出現役」;服預備役的,據情填「士兵預備役」或「軍官預備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14、服務處所——填寫本人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生產社隊等部門的具體名稱,要寫全稱。經工商管理部門批准營業的個體勞動者,填寫「個體戶」。
15、職業——填寫本人所做的具體工作。應填具體的職務名稱,如「科長」、「鉗工」,不能只抽象地填「幹部」、「工人」。沒有固定職業做臨時性工作的,在所登記的職業前須冠以「臨時」二字,如「臨時瓦工」。
個體勞動者,在所登記的職業前須冠以「個體」二字,如「個體賣蔬菜」。
在校學習的學生,填寫「學生」。
從事家庭副業,並以家庭副業收入為主要生活**的,應據情填寫職業,如「養雞」,「種菜」等。
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的技校、中專、大學畢業生及退伍軍人,尚未分配工作的,暫不填寫。
退休、離休的幹部職工和靠領退休金生活的農民,填寫「退(離)休幹部」、「退(離)休工人」,「退休農民」。
無業的人員,填寫「無業」。
16、身高——按公制量度填寫本人登記時的身體高度。
17、血型——根據本人的血液型別,分別填寫o、a、b、ab或按其他血型分類填寫。
18、申領居民身份證原因——據情填寫「遷入」、「入籍」、「退出現役」、 「身份變更」、「原證損壞」、「原證丟失」或「原證有效期滿」等。第一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不填。
19、申領居民身份證簽名——由本人簽署戶口登記的姓名。不識字的,可籤蓋本人印章或按捺本人指紋。
五、其他登記專案的填寫要求: 其他登記專案,一律由戶口登記機關按下列規定進行登記。
1、戶別——據情填寫「農戶」或「非農戶」。
2、戶主姓名——填寫戶口登記立戶的戶主的姓名。
3、與戶主關係——本人是戶主的,填寫「戶主」兩字。本人不是戶主的,按本人與戶主的關係寫明稱謂。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同學、同事等,但子女、兄弟、姐妹多的,應寫明行次(如長子、次女、三弟等)。
本人與戶主系親戚關係的,也須寫明具體稱謂,如岳父、侄女、表兄等。
4、簽發意見——填寫發證機關對申領居民身份證的意見,填「同意發證」、「緩發」,「不予發證」等內容。
5、居民身份證簽發日期及有效期限——按簽發機關對居民身份證簽發的日期和證件的有效期限內容填寫。
6、居民身份證編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根據《關於居民身份證編號的規定》的原則為申領人編定的證件號碼。
7、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市(縣)——對由本市(縣)以外地區遷入的公民,填寫其遷入落戶的時間和遷出地的詳細地址。世居本市(縣)的,填寫「久居」。
8、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址——填寫本人遷入落戶的時間和遷出地的詳細地址。世居本址的,填寫「久居」。
9、何時遷往何地——填寫本人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時間和遷入地的縣(市)一級的地址名稱,在縣(市)名稱前須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的簡稱。
10、何因登出戶口是否繳銷居民身份證——據情填寫登出戶口的原因,如「遷出」、「出國定居」、「應徵入伍」等,同時寫明登出戶口時是否繳銷了居民身份證,如已繳銷,寫「已繳銷」;如未繳銷,應寫明「證件丟失」等原因。
11、登記專案變更、更正記載——係指《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的專案(不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專案)變更、更正的情況。如有專案發生變更、更正,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應在「日期」、「辦理人章」欄內籤明變更、更正的時間,並簽字或加蓋印章。
2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你在一個地方住的時間長了。和你的戶口本不一樣的。
常住人口登記表上面寫戶主或與戶主的關係寫非親屬是什麼意思
3樓:白色的明
戶口本上「非親屬」指同在一個戶口上的人沒有血緣或婚姻家庭關係,一般不影響辦理事務。戶口本上原則上應當是一家人,外人最好不要遷入。
非親屬即不是配偶和非血緣關係(及旁系)的親屬,在戶籍中註明,體現了與戶主的關係的形成形式。如果與戶主的關係是親屬關係,由於登記錯誤登記成了非親屬,那一定要聯絡當地派出所進行更正,否則可能會對以後的繼承權產生影響。
4樓:永恆的瞬間綻放
意思是說這個戶口本上的家庭成員是外來的,是掛靠來的,與戶主沒有血緣關係。
1,常住人口登記表上面寫戶主或與戶主的關係是依本人戶口本中內容填寫。
2,在戶口本人中如果本人是「戶主」則填寫「戶主」。戶內其他人員按本人與戶主是血親或姻親關係等寫明具體稱謂。包括l戶主的配偶,戶主的子女,戶主的孫女,戶主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戶主的兄弟、姊妹,戶主的旁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等。
3,非親屬關係一般用於集體戶口中。集體戶口中人員屬於同一學校或者單位,彼此之間沒有血親或者姻親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1,常住人口登記表上面寫戶主或與戶主的關係是依本人戶口本中內容填寫。
2,在戶口本人中如果本人是「戶主」則填寫「戶主」。戶內其他人員按本人與戶主是血親或姻親關係等寫明具體稱謂。包括l戶主的配偶,戶主的子女,戶主的孫女,戶主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戶主的兄弟、姊妹,戶主的旁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等。
3,非親屬關係一般用於集體戶口中。集體戶口中人員屬於同一學校或者單位,彼此之間沒有血親或者姻親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集體戶口戶主與非戶主成員為非親屬---多數是單位職工 極少部分是朋友
7樓:風中響馬
指同在一個戶口上的人沒有血緣或婚姻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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