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稅法對於混合銷售的規定

2021-03-06 07:50:27 字數 1662 閱讀 6841

1樓:法律快車

對於增值稅納稅人而言,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業務的涉稅處理一直是納稅人關心和籌劃的話題,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出臺後,混合銷售的涉稅問題再次引起人們的關注。在我國現行稅種之中,與增值稅聯絡最密切的當數營業稅。

增值稅與營業稅一樣,同屬流轉稅,從總體上講應當是一種非此即彼的關係。但是,具體到某筆「混合銷售」業務應繳納營業稅還是增值稅?新稅法對其中的規定作了一些調整,納稅人應當注意有關政策的變化。

一、業務劃分的基本規定

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這裡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這裡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了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這裡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這裡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典型的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指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的勞務活動),即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混合銷售是指在某一銷售行為中"同時"涉及到"增值稅"(貨物銷售)和"營業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混合銷售行為是同一納稅人的同一行為涉及兩個方面,貨物和非應稅勞務(指應徵營業稅的勞務)的提供者是同一人,接受者也是同一人。但並非同時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而是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來決定是一併徵稅增值稅"還是一併徵收"營業稅。

3樓:匿名使用者

答:新稅法繼續維持對混合銷售行為處理的一般原則,即按照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統一徵收增值稅或者營業稅。但鑑於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較為特殊,對其採用分別核算、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辦法。

原政策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和營業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應一併徵收增值稅,是否應一併徵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確定。但在執行中,對於此種情形,容易出現增值稅和營業稅重複徵收的問題,給納稅人產生額外負擔。此次修訂,將這一規定改為,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核定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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