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權屬證明如何寫林地權屬證明如何寫

2021-03-07 03:07:35 字數 5230 閱讀 4636

1樓:溜達的專用

林地權屬證明

我村村民:*** ,

身份證號:*** ,

因為 ***,需要採伐坐落在***的林木

,採伐樹種為*** ,林木平均樹齡xx年。

四至界限東至:xx ,西至:xx ,南至xx,北至xx,共計xx株。樹木屬於該村民本人所有,林地不在公益林區內,四至界限清楚、權屬無爭議。

特此證明。

村委會(蓋章):

村委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可以授權***林業主管部門,對***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2樓:農村土地流轉

林地權屬證明我村村民:     ,身份證號:     ,因為        ,需要採伐坐落在        的林木,採伐樹種為     ,林木平均樹齡 年,四至界限為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共計

株。樹木屬於該村民本人所有,林地不在公益林區內,四至界限清楚、權屬無爭議。

特此證明。

村委會(蓋章):

村委負責人(簽字):

3樓:一生一世愛

:茲證明坐落在×××縣×××鎮××村××小地名××林班**小班,2000畝林地2023年種植松樹,現儲存有100株每畝,林地所有權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期限從2023年-2023年,林地使用終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

4樓:

不知道你們那裡辦了林權證了沒。如果有林權證就是沒必要自己寫了。如果沒有,自己寫的話,可以寫入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終止日期、林地四至等,有圖的話最好符上相應的地形圖。

然後再到林業主管單位(林業站或者林業局)與人民**蓋章後才能有用吧。

如:茲證明坐落在×××縣×××鎮××村××小地名××林班**小班,2000畝林地2023年種植松樹,現儲存有100株每畝,林地所有權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期限從2023年-2023年,林地使用終止日期2023年12月31日。

請參考,謝謝。

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如何認定林權證書的效力

5樓:獸媽

根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或者***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的規定,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時,要確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首先應以依法核發的林權證為準。

但是,我國山林權屬政策自解放以來經歷了四次大的變革和調整,各個時期形成了相應的山林權屬書證,在當時確權過程中出現的政策性及人為性失誤,導致現在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認定林權證書效力成為了難題。

解放初期的土改運動,確定土地個人所有,為群眾頒發了土地證;此後的合作化運動,個人所有土地山林隨人入社,土地、山林集體所有;2023年至2023年對土地(林地)、耕畜、農具、勞動力進行了「四固定」,按屬地原則對土地林地進行統一的調整,歸就近的生產隊集體所有;2023年至2023年的「林業三定」,為生產組集體和各戶頒發了山界林權證、社員自留山使用證。每次的社會歷史變革都會帶來林地權屬的變化,而林權確權工作的不規範、登記發證制度的不健全導致部分林權證錯漏填寫、重複填寫等情況時有出現,當然,存在這種錯填、漏填、重複填的現象是有其歷史原因的。一是六十年代的「四固定」工作不徹底,且「四固定」當時主要是對耕地和林地,對當時未開發的荒地,一般不固定,對在「四固定」時期的土地(林地)確權基本上也沒有法定形式的文字記載,記載不規範。

二是八十年代初落實「林業三定」工作時,工作組的人員本身水平不高,頒證工作粗糙,填證不規範、不統

一、不全面,產生了證件的錯發、重發。比如有的山林權證四至範圍寫成「上至山頂,下至田邊,左至大松木,右至某某甜竹根」。結果是松樹砍掉了,甜竹根也不見了,界線沒有了,引發糾紛;或者當年的小松樹也長大了,到現在全部都是大松樹,你說是這棵,我說是哪棵,這也引起了爭議;而有的山證的四至界線寫成左與張三交界,右與李四交界,雙方對界線各持己見,亦因此引發糾紛。

而且,當時有些證是蓋好印,然後發給各戶自己填的。我們在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時就見過空白已蓋印的山界林權證和社員自留山使用證。

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採信山界林權證、社員自留山使用證這類書證並沒有統一的標準。本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就因為時間跨度長,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徹底,「林業三定」工作粗糙,加上當時的工作人員不重視資料的完善和儲存,造成無據可查或資料丟失,以致當事人發生權屬爭議無法找到相關證據,普遍存在當時的證人難找、有效的書證、物證難查,證據鏈難連的問題,因此,事實難以查清。所以,有的法官如果見到一方有山證的話,基本承認其效力,而有的則一概否認其效力。

那麼,對於這種山證,我們在審理中如何更好認定其效力呢?

筆者認為,鑑於歷史的原因,對於這些山證的效力,既不應一概否認,亦不應一概肯定,這些證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以及管理事實等才作確認比較妥當。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要遵重歷史,遵重現實,要從有利於生產、生活,有利於管理和利用的原則來處理爭議。

對於因山林政策調整所形成的權屬證書、登記確權底冊等書證,是確定山林權屬的主要證據,要正確認定山林權屬糾紛中這些書證法律效力,應把握當時的社會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據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結合現實情況加以認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林業三定」時的山證,無爭議的應當確認其效力。對因錯發,重發等情況引起爭議的,則應查明情況,參考「四固定」的確權依據作出處理。

如合作化、「四固定」時期沒有有效權屬依據的,應通過田畝造冊、交糧納稅、經營管理及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認定,在以上因素欠缺的情況下,可參照土改確定的權屬處理。爭議山林的林木性質以及對山林的經營管理也是認定山林權屬的證據之一,在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時,也要充分考慮到現實的經營管理情況。

對於有些山證,如我們見到過有的山界林權證沒有蓋縣人民**的印章,有的填報負責人處沒有人簽名,有的審查同意單位(社、隊)處沒有蓋印,有的沒有填寫日期,有的填寫有錯別字,對方當事人都會對這些漏填錯填的山證有異議。對這類證據,如果僅僅是證據形式上存在瑕疵,結合其他證據材料能夠印證該份瑕疵證據所要證明事實的,可以認可該份證據的證明效力;但是,如果僅有該瑕疵證據,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的,一般情況下不應認定該瑕疵證據的證明效力,當然,如果幾個瑕疵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某項事實的,也可以不否定該瑕疵證據的證明效力。

認定山林權屬的書證主要有「林業三定證」(包括山界林權證、自留山使用證、林業生產承包合同等)、「土地證」(包括清冊)、「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包括入社資料、協議書、調解書、**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這三類證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適用上應有順序之分,認定的順序應該是先「林業三定證」再到「土地證」最後是「權屬變更憑證」。

在有「林業三定證」而且是正確有效的情況下,應以「林業三定證」作為認定權屬的首要依據。如果協議、贈送、處理決定、判決等「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證據是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經得到了「林業三定證」的肯定,因而不發生「合法的權屬變更」憑證的適用問題;如果這些「合法的權屬變更」證據是發生在「林業三定」之後,這些憑證則作為認定山林權屬的直接依據,「林業三定證」不能作為依據。

6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山林林木由組轉包給他人林地權個人林權是由那方有管理全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請問2023年的土地證是個人的,2023年被權利正覆蓋面成另個人的,請問哪個證是有效的?

林地權屬確認是哪一級**認定如何確權的

8樓:謙謙的辰啊

林地的權屬,由縣級以上人民**或者***確認的林業主管部門確權發證。絕大部分由縣級**確權證。

具體是縣級**還是縣級以上**發證,要看該林地的管理許可權屬於哪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9樓:akkk吃蘋果

由縣級以上人民**或者國務

院授權的林業主管部門確權發證,具體是縣級**還是縣級以上**發證,要看該林地的管理許可權屬於哪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可以授權***林業主管部門,對***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林木和林地確權的具體流程如下:

1.林權權利人提出申請;

2.填寫申請表、提交權屬和身份證等相關材料;

3.鄉(鎮)人民**初審。

4.縣(市、區)人民**林業主管部門受理審查。

5.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有關規定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有關規定,暫緩受理或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6.若通過受理,林權登記機關組織勘界組進行林權外業現場勘查;

7.對林權擬登記內容進行公示,公示期30天。

8.公示無異議的准予林權登記。

9.公示有異議的組織調查核實,異議合法有效的,不予林權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異議不合理的,准予林權登記,並對異議人書面說明理由。

10.經縣(市、區)人民**林業主管部門稽核後,報同級人民**審批登記。

11.按照統一的林權登記資訊管理系統進入微機錄入,列印林權證。

12.核發全國統一式樣林權證,對原林權證進行登出,並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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