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退婚拿回彩禮錢和三金需要證據嗎

2021-03-16 20:00:31 字數 6686 閱讀 6900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肯定是需要證據證明男方給了女方彩禮錢和三金的,然後倆人並未登記結婚,或者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過。

男方要求退婚,女方應該退還彩禮和三金嗎

2樓:楊海元律師

原則上應該退還。

如因此事,女方有花費可以折抵。若已同居,酌情退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按你的表述,如果因為女方的原因雙方還沒有結婚,男主可以要求主張返還彩禮。

如果雙方已經結婚,要看誰有過錯及過錯大小,可以酌情退還部分彩禮。

4樓:匿名使用者

退是不可能的,給了的東西,還想拿回去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上來講,東西要退,這是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6樓:可樂牛寶

我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你們最後咋辦了,現在男方也等著我家說退婚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問一下,如果男方退婚女方家所以彩禮包括錢全部退嗎

8樓:匿名使用者

行路難·大道如青天(李白)

男方提出退婚,關於彩禮三金法律規定退嗎

9樓:法工劉中原

如果符bai合法律

退換彩禮的三du種情形zhi是需要退還的,否則視為男dao方對女方的贈與專是不需要返還的屬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婚姻bai法的司法解釋du(二zhi)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dao習俗給付回的彩禮

的,答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不論是哪一方提出退婚,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退還彩禮。

11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退彩禮的三種情況

1未辦理結婚登記

2婚後未共同生活

3因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

2、3以離婚為前提

12樓:

【律師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內(二)》第十條容的規定:有三種情況應當退還彩禮:1.

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2.雖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的;3.結婚之前給了彩禮,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的。

其中第2、3需要離婚才能要求退還。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一方有權要求請求返還彩禮。

訂婚之後,男方要求退婚。彩禮會全額退還嗎?

1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②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②、③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出應當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1)只要雙方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管退婚的是男方還是女方,給付彩禮方都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2)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即要求離婚,彩禮也應當返還。

(3)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且共同生活,在雙方離婚時,如果因為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是如果給付人並沒有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或雖在離婚時生活困難,但並非因婚前給付彩禮所導致,則不應要求返還。

15樓:叭欣屏呂

沒領證,男方提出退婚需要退彩禮嗎?專業律師為你答疑解惑!

16樓:z李寧

會全部退完,有良知的家庭都會給完的,做人要有良心。

17樓:言午日正嵩

彩禮和定金是誠心與女方結婚的聘禮,既然婚前感情不合,男方沒做對不起女方的事,就必須退回。不退就是耍賴。

退婚男方要讓女方把三金退成錢.應該退嗎我們並沒有錯的情況下.

18樓:阿元

退婚,男方要讓女方把三金退成錢,女方應該退還三金或者折成錢。

就算女方並沒有錯的情況下,也應該退還彩禮。這是法律規定。

老的風俗習慣,女方沒有錯,是不退還彩禮的。但畢竟是風俗習慣,一旦與法律衝突,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19樓:海警

雙方沒有領結婚證的情況下,女方應該退還彩禮;

女方退還的是男方當初給女方金銀飾品和彩禮錢,不是把三金退成錢。

20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退。不過對方確實有責任不地道的話,你可以消極處理此事,等待對方訴訟主張權利之後,根據法院裁判再退。但是根據法律規定,你屬於下列三種情形的是需要退回彩禮相關禮金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另,既然已經不是合適的那個人了,個人建議也不要再去糾纏了。

21樓:ps休閒時刻

1、女方沒有過錯,男方主動要求退婚的,原來男方給予女方的贈品及彩禮,不支援退還給男方。

2、男方沒有過錯,女方主動要求退婚的,必須退還男方給予女方的所有贈品及彩禮。

22樓:李建成律師

女方可以直接返還三金即可。如果和男方協商不成,讓男方起訴,根據法院的判決履行即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3樓:七臺河李陽平

如果是彩禮的或定情物,在婚姻關係不能成就時,應當退返,可以是原物退還也可以是折價退還(這個主動權掌握在收授方)。

24樓:憤世金牛座

訂婚的三金在法律上屬於附加結婚為條件的贈與關係,當婚姻關係無法締結,男方有權在得知無法締結婚姻關係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贈與關係。當然,歸還贈與物的時候,是原物返還。除非贈與物損壞或者滅失情況下,才按價賠償。

還有就是,人與人之間的婚姻,並不是買賣關係,而三金也不是這一場買賣的定金,因為有一方違約而沒收定金。

為何要如此物化自己,把自己當做貨品一樣,收取定金,沽價而售呢。

25樓:薇笑

為什麼要把三金退成錢,要的話,就把三金給他,退錢的話 讓他自己拿回去退

26樓:匿名使用者

退婚男方要讓女方把三金退成錢

如果給的是實物

就應該退還實物

27樓:匿名使用者

未辦理結婚登記,可以要求全額返還的,要收集相關證據,具體情況建議**或當面諮詢律師。三金屬於贈與不予退還。

從法律上來說,如果滿足下面的條件,女方應該退回所有的彩禮(包括男方為她支付的社保金)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8樓:凸死囚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三金要退,但是不必換算成錢的方式。

29樓:平凡一片葉子

第一你們可以協商一下。

這個分情況,你所說的是三金是以訂婚為一種形式——是一種附加條件贈與。所以不同於一般贈與的,雙方不能結婚,那贈與的行為所附加解除條件成立,那麼贈與的法律效力解除,那麼贈與的財務應當返還。 所以如果另一方非要返還,那你就應當返還。

當然這個最好是協商解決

3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可以要求退還彩禮錢的,

31樓:張曉雪律師

男方贈與三金目的是結婚,現在女方提出退婚的話用返還三金。

32樓:匿名使用者

你直接把三金還給他就好,不需要退現金的

3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退。

但是您退了,說明您深明大義,不在乎小錢。

34樓:匿名使用者

不退!他要退婚憑什麼讓女方退還讓把三金退成錢真是心眼都讓他長了

35樓:匿名使用者

幹嘛要退啊!這是對你的補償,還不夠呢

36樓:雲風藍

可以好好溝通,慢慢協商解決,況且就算要退,也只退原物,不兌換成錢財。

37樓:

第八十四回:試文字寶玉始提親,探驚風賈環重結怨

男方提出退婚彩禮錢還能要回來嗎

38樓:助勃延時**店

男方提出退婚

彩禮錢還能要回來嗎

如果沒有登記結婚,

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39樓:商標註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0樓:北京新生利華

一、離婚彩禮

返還的相關婚姻法規定

《婚姻法解釋二》(2023年4月1日公佈實施)關於離婚彩禮返還的規定: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第32號)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二、、離婚彩禮錢、離婚後彩禮能否要回?

1.訂婚屬於民俗,不等於法律上承認確立婚姻關係的結婚登記,所以第一條多是指訂婚時給了彩禮,甚至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到民政局領結婚證的情況,彩禮能夠返還。

2.第二條法律的本意應該是:收到彩禮的一方在沒有和對方共同生活情況下,彩禮不會產生消耗,也就是給付一方只有付出沒有受益,那麼應該返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一標準常常難以判定。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標準,審判人員往往不敢輕易認定生活困難。

另一個原因是因為能夠證明 「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往往是親屬等利害關係人,所以證明力通常不高。

4.最後沒領成結婚證的,可以要回彩禮;領了結婚證但不離婚或還沒確定真要離婚的,是不能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彩禮的,即使是原來一方的家庭生活確實因此出現了困難,那也不能要回。

三、嫁妝的分割與返還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

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一般為贈與行為;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是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婚後陪送的嫁妝,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的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有約定的依約定確認權利的歸屬。

法律依據:(1)《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2)《婚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以及第19條的規定。

四、訴訟時效:彩禮及嫁妝返還請求權沒有具體時間上的限定,應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

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當然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也可以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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