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和人身安全

2021-03-17 04:42:57 字數 3045 閱讀 9470

1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民法總則

第三十六條 第二款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2樓:公叔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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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單位和人員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3樓:土流集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下列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前款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4樓:王元頁

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民法總則》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哪些有關的組織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5樓:羈厶絆

【釋義】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是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監護人應當履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職責。監護人疏於履行驗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法律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經審査認為屬實的,應當作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判決。

【管轄】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18條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條、第20條的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是第**案由^監護是民法上規定的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對於監護的性質,我國學術界歷來有不同的觀點。但是,無論持監護權利說或是採義務說、職責說,都認為監護人是為被監護人利益而設,監護人都要臚行以下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損害。(2)保管被監護人的財產。此處的保管,不僅包含保護、管理財產的行為,還應包括必要的經營行為和處分行為。

法律要求監護人履行其職責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3)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人。

實踐中,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包含兩種情形:(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父母一方請求法院撤銷另一方的監護人資格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1條的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未成年人除父母以外的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資格的撤銷。未成年人監護人資格的撤銷,是指父母不在世或均喪失監護能力的法定監護人資格的撤銷,以及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資格的撤銷或人民法院確定監護人資格的撤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資格撤銷,是指《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法定監護人、有關組織的指定監護人及人民法院確定監護人資格的撤銷。

6樓:證

這種監護的撤銷是基於「國家監護人」的規定,如果強要歸入這四類,應該是司法保護。

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規定有哪些

7樓:愛喝粥

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民法總則》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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