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82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

2021-03-20 12:45:16 字數 1277 閱讀 8242

1樓:馬邊綠茶

犯**罪的主體首先是自然人,並且是公務人員的犯罪行為,其中「佔有公共財物」只能是犯佔用的人犯罪,如果另外的人「佔有」了,由沒「佔有」的人去頂這個罪,那是另當別論,會涉嫌其他的罪名。**罪是特殊主體的犯罪,只有符合**主體的人才可以犯**罪,即只有承擔公務的人員才能構成**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論。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百八十二條 【**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的,以共犯論處。

1、根據2023年9月16 r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査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自2023年9月16曰起施行),在**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2、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是指因承包、租賃、聘用等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3、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罪追究刑事責任。

4、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以**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罪追究刑事責任。

5、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個人**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華律網[引用時間201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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