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是按照什麼原則

2021-03-27 08:15:15 字數 5115 閱讀 4563

1樓:匿名使用者

在買賣合同糾紛中, 出賣人違約拒不交貨的情況時有發生,於此情形,買受人除了依照合同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外,是否還可以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合同法實際上對此是採肯定態度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關鍵之點在於賦予受害人(非違約方)減損義務,減損義務要求受害人採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損失的擴大,減損義務一般包括積極和消極兩方面的內容:積極方面包括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消極方面是指受害人不能採取不合理的行為促使損失的擴大。減輕損失的措施包括停止工作;替代安排;變更合同;繼續履行。

替代安排是一種積極防止損失擴大的措施,作替代安排也就是要締結替代合同,它是一種不得已而採取的減損措施,目的在於避免更大的損失。此措施是法律允許的。在買賣合同發生違約時,非違約方的替代安排將因為買方還是賣方採取以及市場狀況與購買能力等的差異而會有不同的效力。

也就是說是在減 損義務的原則下制定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減輕損害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均規定了這一規則(《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四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關於違約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範圍,各國具體做法存在差異,但大體上都包含實際損失(直接或積極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間接或消極損失)。我國司法解釋指出,違約一方當事人賠償另一方當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一般應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滅失和為減少或者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如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實際損失是指現存財產和利益的減少,如權利人的特定財產的毀損滅失、財產的減少,實質上是指權利人的財產權益客體的縮減。

可得利益損失,是指權利人應得到或能夠得到卻沒有得到的利益(如因債務人違反合同,債權人未能得到該合同履行後會實現的利潤;受害人因身體受傷害而失去的工資或其他勞動收入),實質上是指妨害或阻礙權利人財產權益客體的增加。

對於可避免的損失,固然可以看做是賠償權利人的過失,從這個意義上也可以將減損規則與過失相抵針對可避免之損失而言,其效果是存在著差異的,兩種規則發生作用的內在機理也是不同的。減損規則的運作邏輯是「要麼全有,要麼全無」。而過失相抵規則的運作邏輯,則是按過錯程度及原因確定責任的大小範圍並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攤。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叫減損原則。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未盡到減輕損害的義務,已構成對誠信原則的違反,同時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乙方在另一方違約後未能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其本身也是有過錯的,應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所致的後果負責。

4樓:御江奈會欣

減輕損害原則(mitigation

oflossess),也叫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或者減輕損失規則。

「當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付出合理的努力減輕因違約而引起的損失的義務」,即是指在一方違約並造成損害後,受害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之損害負責,此時違約方亦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受害人本可以避免的損害部分。

減輕損害原則有三個構成要件:(1)損害的發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無過錯。也即違約方之違約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前提條件,與受害人無關,因而不構成雙方違約。

(2)受害人未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減輕損害是受害人的一項義務。在損害發生後,受害人應當採取合理措施減輕損害而未採取,這是其承擔責任的根據。

(3)受害方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害之擴大。即在違約發生並造成損害之後,由於受害人的不當行為使繼續擴大。

減輕損害源於普通法,是英美合同責任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即不擴大損害,如果可能的話就課以減少損害的義務,否則受損害的一方對他可以避免的損失將不會得到補償。我國《民法通則》第

l14條和我國《合同法》第119條的規定與英美法中的減輕損害原則頗為類似。

普通法以減輕損失規則來限制損害賠償的範圍,除此而外不再有與有過失規則,大陸法系採用與有過失規則(第120條)來限制損害賠償的範圍,除此而外不再有減輕損失規則,我國合同法把兩個都拿來,人為地製造了麻煩,需要界定各自的適用領域,考察其競合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122條)具體內容是什麼?

5樓:清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122條具體內容是屬於違約責任,具體內容列舉如下:

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108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109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110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111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112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115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116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119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120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121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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