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關於對法律條文的解釋
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導下,促使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互諒互讓、以一定條件和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公安機關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調解,屬於行政調解,可以將這種調解稱為「治安調解」。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治安調解的條件
1、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範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有三個要點:
一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撫養、債務等民間關係引起的權益之爭。二是可以調解的案件範圍僅限於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行為。
三是可以調解的案件範圍僅限於「情節輕微」,對條的理解應該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性質較輕、手段不惡劣、動機不狠毒、後果不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2、調解必須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進行。如果不是公安機關主持,則不屬於這裡所指的治安調解。
3、而且雙方當事人都有接受調解的意思表達。治安調解應當遵循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公安機關不能強制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二)關於治安調解的選擇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而不是「應當」或者「必須」調解處理。公安機關可以選擇調解處理(即一般意義上通過賠付醫療費用、財產損失費用解決),也可以選擇決定處罰(即通過辦理行政案件,對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拘留或者罰款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150條規定:「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簽字,並履行調解協議」。
(三)調解達成協議的處理
按照法律規定,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即對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再給予治安處罰。達成協議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被侵害人原諒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再要求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治安處罰;二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願意就自己的行為給被侵害人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且雙方當事人已經就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範圍等達成一致。
雙方當事人一旦達成協議,並履行了協議,則該行為將引起兩方面的法律後果:一是對當事人來說,不能就同一事項,再要求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處罰;二是對公安機關來說,應當對該治安案件予以結案,不能就同一事項再進行查處。
(四)調解不成的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未達成協議(也應當簽訂調解不成的調解協議書),或者雙方達成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治安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機關不能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治安處罰的同時,一併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作出決定。
二、在實際調解工作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1、調解的強制力問題:公安機關的治安調解必須要遵循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上進行,對於調解協議的具體內容(例如賠償數額等)不具有強制性。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有被侵害人在正式調解之前要求公安機關讓對方當事人先行支付醫療等部分費用。
對此,公安機關只有在徵得對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由其支付,也就是說,若對方當事人堅持最終一次性調解時再予支付,公安機關依法不能強制其先行支付。
2、調解與處罰的關係問題:調解與行政處罰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選擇性處理方式。若調解完畢的,公安機關不能再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治安處罰。
若不調解而直接進行治安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若自願賠付對方費用等,並徵得對方諒解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處罰幅度的基礎上從輕處理。
3、調解的法律效力問題:一些當事人往往認為:只有給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治安處罰(拘留或者罰款)才是依法處理,而調解是私了。
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公安機關的治安調解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對特定種類案件的處理方式,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而且一旦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即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4、關於公安機關調解工作的難度問題:適用調解的治安案件,往往是因婚姻、鄰里、債務等民間糾紛引起,且損害後果不大,所以調解工作最大的難度並不在治安調解的範疇本身,而在於引發打架鬥毆或者損毀財物等行為的起因上。因此我們在實際調解工作中發現,很多時候雙方矛盾的焦點並不在幾百、甚至幾十元的損失本身,而是為了民事糾紛的一口氣,直接導致多次調解都不成的結果,而受侵害方往往會以公安機關辦事不力為由將矛盾轉嫁到公安機關身上,對此希望大家能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公安機關是站在第三方公正的立場上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希望大家能夠諒解公安機關調解工作的難處。
同時,調解工作往往是將雙方當事人對解決事件要求的拉攏,也就是儘量往對方的要求適當退步,當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能夠統一到一點時,調解工作也就完成了。很多時候也就導致了調解結束後,雙方當事人都認為雖然勉強接受了調解結果,但距離自己的要求有差距,而對經辦人員有所怨氣。對此也請大家能夠理解。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傷勢或損失達不到刑事標準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照處罰法進行處罰,這樣如果要索賠的話就要去法院起訴。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3樓:雪人晒太陽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係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噪聲、傳送資訊、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如果說打架的雙方都願意調解,到就可以了,如果說有一方不願意,就可以按照毆打他人的法律條款進行拘留。
5樓:匿名使用者
治安管理處罰中最可以調解的案例就是自行車或電動車違章可以調理。
6樓:匿名使用者
治安處罰法適用調解的,最常見的案件為: 因民間糾紛所引起的打架、輕微傷害案件
7樓:找法網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係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和協議內容在現場錄音錄影中明確記錄的,不再製作調解協議書。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僱凶傷害他人的;
(二)結夥鬥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八十條
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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