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的車子和對方車子發生事故,我負主要責任,對方負次責,保險公司怎麼理賠

2021-03-30 15:23:31 字數 1791 閱讀 4650

1樓:匿名使用者

先在交強險額度內全額互賠對方,如無人員受傷,就是財產2000元。超出部分按7:3的比例分擔,由商業險或者自行承擔。

如果都沒有超過2000元,可以互碰自賠,就是自己找自己的保險公司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很簡單,1、如果雙方的兩輛車各自損失都沒有超過2000元(交強險範圍並且無車上人傷)那麼可以互碰自賠處理,也就說你自己的車輛損失找你自己的交強險公司索賠就行了。

2、如果一方損失大於2000或者兩方車輛都大於2000那就不適合互碰自賠了,那就需要雙方先互陪(先互陪2000元)剩下損失按責任比例分攤。

假如你車修車需要3000元對方修車4000元,

那麼對方保險公司要賠付你車的金額就是2300元

(具體演算法是:3000-2000(交強險)=1000元, 1000*30%=300元,2000+300=2300元 )。

對方車輛損失你需要賠3400元。

(具體演算法:4000-2000=2000元 2000*70%=1400元 2000+1400=3400元)

以上演算法是沒有人員**的演算法。

3樓:匿名使用者

我方沒賣保險,對方修車的維修費是誰來付錢

4樓:匿名使用者

修理廠定損,修完拿發票到你保險公司報,看你的是保多少錢,超出部分自己承擔

交通事故對方主要責任 不積極理賠,我可以直接向對方保險公司理賠嗎

5樓:李建成律師

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肇事者和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

內法院關於審理容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提交回答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6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起訴才是正常的處理過程 我有一個事故我是全責 太積極理賠了 太好說話了 結果被對方訛上了 現在我調整了 不跟對方調節 等著對付去告我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只要保險公司願意做。如果保險公司不願意,你只能去法院起訴,將保險公司和責任人告上法庭。

8樓:匿名使用者

新保險法規定,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理賠。但是是這麼說 ,做起來很難了。。會很難處理,需要的手續很多。。

估計不能辦理。如果真的不能協商了 你還是起訴吧 把肇事者 和保險公司一同起訴了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保險齊全的話 你可以先向你的保險公司索賠你自己的全額損失 ,然後把追償權內轉讓給你的保險公司容,在由你的保險公司向對方保險公司追償損失。但是如果你的保險不齊全的話,就要麻煩點了,你也可以直接向對方保險公司索賠,但是多半對方保險公司是不答應的,那就只有起訴了。如果損失不大,你自己去起訴就可以了 ,很簡單 也沒有必要找律師。

10樓:

可以,但這麼辦,一般是通過法院,或交警調節獲得對方的授權書授權你直接領限賠款。

和電動三輪車發生事故,對方鎖骨骨折,交警認定對方付全責,我方

你好,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全責的,機動車方承擔不超過10 的賠償責任,這是法律規定的。電動三輪車是否是機動車,如果是機動車的話我方我方還要付10 的無責賠償嗎?不是機動車 但是你的電動車基本超標 不是的,那些摩托什麼的才是 這種情況我還要付 10的無責任賠償嗎?根據你的描述 實際上...

前段時間,車輛發生事故,我的全責!到現在對方車終於修好了,可是修理費超過保險公司定損怎麼辦,超過保

當時對方沒有要求去異地委託定損修車,您及您的保險公司應賠付對方合理的維修費用,對方執意去外地修車產生的差價應由對方承擔。與對方溝通,如對方認可您按保險公司定損金額賠付,您可以賠付對方,索要發票,明細,到保險公司理賠。否則讓對方起訴您連帶您的保險公司,按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處理。車輛事故,我全責,對方...

出交通事故對方撞到自己的車子了本來說私了

你這種做法事故科肯bai定不du願意幫你,正常zhi 情況下私了是,在案發現場沒dao有變動的回情況下先拿錢,比如修車答大約500,先拿1000塊錢,再去再一起去修車看看實際花多少錢,走了事故科肯定不管你。因為你走了就承認私了了,事故科都無法判定責任,他們也沒法管 有沒有相關的證據,對方的身份證,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