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郭虎律師
我國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時候,借條只是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之一,只是因為其作為直接證據,證明力較強而已。
因此,是否有借條,並不是認定借貸關係存在的唯一證據。如果只有借條,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便很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就題主的問題,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建議你準備以下證據:
轉賬憑證
支付利息的憑證
對方承認借款的**錄音或者交談錄音
證明借款事實真實存在的證人
最後提醒題主一句,不要礙於面子以為是好朋友就不寫借條,這樣只會害了自己,畢竟,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啊!
2樓:
這個不構成詐騙的,「每次催都是說等段時間」也即表明他主觀上沒有佔有你的借款的想法。
而你通過銀行轉賬的,去銀行列印你的賬單時一定叫櫃檯人員在你的賬單上蓋上銀行的章。
你這個借款仍然屬於借款合同的範疇,因為你們有口頭約定。打官司的話仍以「借款合同糾紛」為案由。
3樓:黑布林黑布林
可以。起訴是一種的權利。能不能勝訴則是另外一回事。單憑轉賬記錄,如果有其他一些證據進行佐證,是可以勝訴的。沒有借條也沒關係。
借了一朋友5萬元沒有通過銀行轉賬直接給了他現金就打了個借條,現在錢還不出可以上法院起訴嗎?
4樓:烏盟人在海南
可以。你手裡有他的借條,有他的親筆簽名,這就是證據。
完全可以起訴,要求還錢。
5樓:柯美樂吧
當然可以,借錢還錢天經地義你還有借條,你可以和他商量下,哪怕先少還點,直到把你的錢還完為止,他要是有錢不還你,你就拿著借條去法院起訴!
6樓:兒童牙膏骨灰盒
可以的。你要看一下你的條子是借條還是欠條。如果是欠條起訴期只有兩年。借條的時限是終身的。
朋友借了五萬塊錢,五六年一直沒還,我現在有當時的轉賬記錄及對方手寫的借條。準備起訴對方。該走哪個流
7樓:劉鵬律師
有沒有約定還款期,還有到底寫的是借條還是欠條,如果是借條,又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去銀行列印交易記錄,去法院起訴。
借錢不還沒有借條,只有銀行轉賬記錄能起訴嗎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借條,只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嗎?專業律師為你答疑解惑!
9樓:華律網
轉帳記錄必需經銀行蓋章才具有證據的效力。單憑轉帳記錄起訴,還是單薄了點。我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
「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事實成立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第5條的規定,借貸案件的證明要求較高,只有借貸關係明確才能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如借貸事實存在疑問或不明確時,則不能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10樓:雙魚中哥甲天下
只有銀行的轉賬記錄有證據是可以起訴的,合法合理的訴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援。如果條件允許可以讓對方補寫一份借條,如果對方拒絕,還可以通過簡訊**等資訊向對方確認該筆欠款存在,然後去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候,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證據。
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結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的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後,原告扔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從法律角度可以看出,借條、收據等是最直接的債權憑證,有這些證據才能表明借貸關係的存在證據。如果沒有這些,就會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煩產生。
擴充套件資料:
市民趙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在工作中,他認識了與公司老闆有生意往來的田某。由於平常接觸較多,趙先生與田某逐漸成了無話不談的好朋友。2023年9月,田某找到趙先生,以自己買房急需用錢、手頭的資金又週轉不開為由,希望趙先生能借他5萬元,並承諾半個月內就可歸還。
趙先生很快就通過銀行轉賬將錢打給了田某。考慮到自己與田某關係很好,趙先生並未讓田某書寫任何形式的借款協議。不成想,半個月過去了,田某卻稱還不了錢。
隨後的日子裡,趙先生多次找田某要錢,田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託,幾個月後,趙先生髮現他竟然聯絡不上田某了。無奈之下,趙先生將田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歸還借款5萬元整。
石市橋西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被告田某本人並未到庭,只委派了律師為其答辯。律師稱,原告趙先生所訴的事實不屬實,趙先生所訴田某借款的5萬元,實際上是趙先生返還給田某的好處費。律師表示,趙先生是田某向第三人安某借款的中間人
。2023年6月,趙先生承諾可以讓安某借給被告田某400萬元,並約定田某給趙先生5%的好處費即20萬元,隨後,20萬元已經以現金形式付給了趙先生。但實際上,安某隻向田某提供了300萬元借款,趙先生應得好處費為15萬元,所以,田某收到的5萬元並非借款,而是趙先生返還給他的好處費差額。
針對當事雙方就5萬元各執一詞的說法,為查清本案事實,法庭要求庭審後被告田某本人到庭說明情況,被告逾期未到庭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但最終,田某在規定期限內一直未到庭解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趙先生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能夠證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項。對於支付款項的原因,由於沒有借條等證明形式,被告抗辯稱原告向其銀行賬戶打款系原告償還多收取的好處費。
庭審法官表示,原告作為安某的**人,促成安某與被告簽訂借款合同,但合同中並未對**人收取好處費一事進行約定,且被告也無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收取了被告的好處費。
綜合具體情況,法院對原被告之間借貸事實予以採信,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田某償還原告趙先生借款本金5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趙先生已經申請強制執行。
11樓:郭虎律師
我國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時候,借條只是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之一,只是因為其作為直接證據,證明力較強而已。
因此,是否有借條,並不是認定借貸關係存在的唯一證據。如果只有借條,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便很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就題主的問題,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建議你準備以下證據:
轉賬憑證
支付利息的憑證
對方承認借款的**錄音或者交談錄音
證明借款事實真實存在的證人
最後提醒題主一句,不要礙於面子以為是好朋友就不寫借條,這樣只會害了自己,畢竟,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啊!
12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可以起訴,這種問題屬於民間糾紛,轉賬記錄屬於證據型別。
1、可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欠款,首先要有證據證明欠款事實,借條、欠條、收條、銀行轉賬記錄等可能反映欠款、匯款的書面材料。
2、至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並支付利息。
3、可查詢其名下有無房產、車輛、存款並進行查封、凍結以便執行。
4、如還款期限屆滿兩年,且期間追要過,需找證據證明,否則超出訴訟時效。
5、如存在擔保人,在擔保期限內經擔保人立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償還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資料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除外。
13樓:匿名使用者
打了借條,只有銀行的轉賬記錄有證據是可以起訴的,合法合理的訴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我有個朋友,借了我5萬塊錢,沒打欠條,現在不還錢給我,有什麼辦法找他要錢嗎
14樓:戚廣利
你的朋友借了你5萬塊錢,沒打欠條,現在不還錢給你,你想辦法收集證據,比如轉款的記錄、借款的聊天記錄或者第三人作為證據,然後去法院起訴,通過打官司要回借款。
15樓:心不悔
這個你當時借錢的手續,比如轉賬的還是現金?有沒別人知道,你先要收集證據,然後通過正常的方式解決
16樓:和岑
唉現在這樣的人太多了的吸取教訓
你問過他嗎?塔是怎麼說的
我也有朋友欠錢
我是說我生病了需要錢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直接向他要,看看他的目的是什麼。他是真的有錢不還想賴賬,還是沒有錢還。想法取得證據,或者是談話錄音,真的是想賴賬的話,可以到法院起訴。
18樓:愛喝粥
正常渠道,正常方式,合法的方式。
法院訴訟後,在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查詢。
朋友借了我們4萬塊錢,有什麼銀行還錢的方式可以讓他還錢的
銀行貸款是有抵押擔保的,不還錢就執行抵押擔保,比如房產之類的,你應該沒有這方面的擔保措施吧,沒有辦法,總是催要,要回來之後再也不借了 讓他重新寫一個來欠條什麼的 自 否則過了2年訴訟時效期 就不能通過法院主張權利了 這種人拖來拖去是不準備償還的呢 3年按照已有欠條時間已經超過了 最低也要打 做一個錄...
我想問下我借了男友3萬塊錢(沒有借條)現在跟他分手,他喊我3天之內還錢,否則就
您好。如果你們確定彼此相愛過,坐牢等事情就不可能會發生的。堅持自己的原則。最好管最好的朋友借。或者跟您的男朋友好好講講 一切取決於您自己。但不管在不在一起,都要保持自己的原則。一定要把錢儘快還給他。在你困難的時候,他幫助了你,沒打借條是因為對你的信任。現在分手了,你應該把錢還給人家,並且向人家道謝。...
我找朋友借了五萬塊錢當時我打了借條現在我去還錢他說借條遺失
可以讓他給你寫個收條 格式是 收條今收到借款人 償還的借款 x元整 要用大些數字 由於借條遺失,本收條作為借貸兩清的憑證。出借人 讓朋友寫個收條給你。收條上寫明 朋友名字 身份證號 x 今收到你的名字 身份證號 x 借款 現金5萬元,因原來的借條遺失,即使再找到也共同約定 失去法律效力。落款簽上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