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還錢,是他自己願意給你花的又不是你逼他從他口袋拿出來的。。。看他真的笑話啊
2樓:你好吳家齊
沒有借條,沒有證人,沒有證據,只有口頭說話,無任何效力。
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你用他的錢,不會有法律責任
4樓:紅塵訣別
你沒搶沒騙沒偷怕什麼呢!哎!男人中的敗類!
5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願意為女方花錢 分手回男方要女方還錢 女方要不要還錢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男女朋友雙方自願。
7樓:我把生活閹了丶
我表示很蛋疼。
沒任何責任- -。大搖大擺的說:「你告吧。」
8樓:段帥鋒
沒有,你可以讓他賠你青春損失費。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9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0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1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2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3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如果在戀愛時花男友很多錢~分手的時候男友突然要跟你把帳算清楚要你還錢~你會還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了,定了親,男方家送了好幾萬的禮金,結果女的跟了別的男人,你說該不該把禮金拿回來?鄉下很多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22tta 是應該這樣想的...如果談感情還噶計較錢的就跟外人有什麼區別..不過兩個人花錢的時候也不能出手太大方..不然感覺這樣的人很虛..基本感情投入來很假..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還,戀愛時是你情我願的事情。
我跟女朋友在一起後花她的錢比較多,現在分手了還錢給她應該嗎?
18樓:go小秋千
應該。這樣她也辦法說你壞話了,還能顯得你紳士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想虧欠,還她比較好。
20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別讓人覺得你是個吃軟飯的
21樓:張若不實
應該,如果你出的起錢的話
2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自己心裡過不去的話 還是可以還的
男女雙方處物件時男方主動給女的花錢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
23樓:甘肅萬通汽車學校
法律上沒有借條就不用還,道德上是你主動給的憑什麼要還。
實際上,理所當然的不用還,不然的話,我去借幾個幾百萬來,想泡誰就泡誰反正分手了還可以要回來,是不是一分錢都不用花就泡遍全國的美女呢?
24樓:泅藍青春
男女雙方處物件時,男方主動給女方得花錢,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我認為不應該還兩個人在處物件的時候,是你自願討好女方,給你放到前,那是要不回來的,如果是他從你借的很多錢吶,是可以要回來的。這種情況你是主動給女方的,是要不回來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還個毛,當初裝大方,目的不是很明確嘛。
26樓:
從法律上來說,可以直接解除關係。但是現實情感因素的存在,所以只好當面說清楚了,如果實在不行的話,就自己一走了之吧。
27樓:風之戀語
性生活男女都需要是應該平等的,法律上不支援**易,**易也是違法的,但是戀愛中即使是贈予的財物,當數額較大時從法律上來說也是要還的。
28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來說沒借條的,或者沒法認定的,比如一起吃飯啦,買些小東西了是不用還的,大的東西買房買車記錄很明確是可以認定的。但關鍵有些個傢伙是不**的。遇上比較惡的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吧。
29樓:肝好勝員
第八十回:美香菱屈受貪夫棒,王道士胡謅妒婦方
我跟男朋友談戀愛時,我們兩個一起花了四萬塊錢,現在分開了,他要我還錢,要不然就去法院起訴,
30樓:蕈龠
要他去起訴你們一起花銷的錢,難道一起吃飯他沒吃就你吃了嗎?讓他自己去主張去。不用擔心能有什麼法律責任,無非就是敗訴了,你賠點錢而已。
再說了,談戀愛的話除非是給你現金,其他形式你們都是一起出去吃,一起出去喝這個錢,難道就你一個人享受了嗎?他也在享受這種,這種法院能贏的概率真的很低。
31樓:木子
我覺得你跟男朋友談戀愛時,你們兩個一起花了4萬塊錢,即使他去法院起訴,也不會讓你全會賠償的,他還應該賠償你青春損失費呢。
32樓:匿名使用者
去唄,你不找他要青春損失費就不錯了!隨他去告吧!這樣的男人幸虧沒在一起,否則什麼都斤斤計較,太差勁了!
33樓:熱情的冰兒
如果真的就是你花費了對方那些錢,
能還的就還給人家吧,
戀愛期間不約束自己的行為,
把男生當做自己的提款機,
現在就要給別人如數歸還,
別做一個貪財貪利的人。
34樓:匿名使用者
吃喝玩樂花的錢算不出來的 但是他送你的東西可以還給他 其次剩下的錢讓他去起訴吧
35樓:雲端之上
這個只要不是你向他借貸的,也沒有讓他買過特別貴重的物品的話,是不用怕他起訴的。
36樓:原創**夢工廠
關鍵要看誰提出分手,
如果是男方提出,
就可以不去還錢。
37樓:匿名使用者
你太懦弱了,竟然還擔心還錢。你沒問他要青春損失費嗎?讓他去法院判決吧。你可以理解他花錢是贈與行為,你不是強迫他花錢吧?
38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下你只要等男朋友去告你了,因為花費的太多了。不是小數目,如果是個320萬的就那麼地兒了,4萬塊錢很多,如果你不想讓他告你的話,你就還給他一半吧。
39樓:豬豬晚安
肯定不用啊
現在法律是不保護情侶的,對於情侶沒有一個正規的定義,他們是沒有金錢糾紛的。
戀愛關係時的付出是認為自願的,不會有什麼過後算賬什麼的。
40樓:木玉花洗衣液
你讓他去法院告你就行了,法院也不會支援他的。不過你可以把他送你的物品打包給他,反正你留著看到也煩。
4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像你們談戀愛中花掉的錢是兩個人共同使用的,又不是隻有你花的,所以說這種你情我願的東西不是說藉藉款有借條明顯的,所以說你不怕她問你拿,你可以跟他到法院去,說這個法院會幫你的
42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這個事情你根本就不用擔心 因為你們是兩個人交朋友所產生的費用 這個也不是你一個人花的 怎麼去起訴你啊 你要是真不放心你就可以去法律服務處去諮詢一下專業人士
4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說是你們兩個一起花了四萬塊錢的話,要取決於這四萬塊錢是給誰花的,當然是建議您不要欠這個渣男的錢,您可以把您消費的錢還給他
我跟男朋友在一起一年了,昨天在一起的時候,他說明天十點就來接我,可回到家以後他爸告訴她明天出去有事
這種事情你男朋友確實做得有點過分了,不管你應該寬容一點,然後呢跟他聊聊,說說你自己的想法,這樣他明白了自然問題就解決了 告訴他,如果不知悔改,扇他一巴掌,然後分了 我跟男朋友在一起一年了,但是由於昨晚的事情。他要跟我分手,他去酒吧玩,打 他沒接,然後我就發簡訊 首先要做的不是怎麼去彌補,而是回想一下...
我跟男朋友在一起月了,在一起的時候是很好的,前幾天我發現事,就是他玩微博,平時他是不會
肯定是放不下的啊,他回去關注前女友微博點贊就說明沒有完全斷了聯絡,另外,聯絡前女友回是一種答對你不負責的表現,這樣是不對的,在我看來,分了手就應該短的所有的聯絡,這是我和我男朋友共同的認知,這也是互相對現任的相互尊重,所以你應該和你的男朋友好好的談一下,問他是不是還沒有放下,但是也不要太過激烈,如果...
以前跟男朋友在一起過,他說他會負責但是現在卻說要分手我去告他會不會有用
想那麼多幹嘛,只要你男朋友喜歡你就夠了,那個女孩就是報復吧。給他更多得空bai間或許會更好哦,du自己也zhi不要想太多你的存在不只dao是為了一段不值得 專的屬感情去死皮賴臉。痛苦是必然的 讓別人怎麼說,可能都不起作用 最重要的是自己看清事實。更多的是理智,你也有自己要去做的事 最痛苦的事,別人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