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聯合國海洋公約法公約,遠洋小島最大擁有領海面積是多少

2021-04-01 11:04:05 字數 5668 閱讀 3852

1樓:匿名使用者

1500平方公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洋中間的島嶼,一個自然島嶼,可以維持人的自然生版存權

,它同樣可以擁有自己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個遠洋小島可劃屬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面積:領海可達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徑平方乘以3.

14),專屬經濟區43萬平方公里。

依據聯合國海洋公約,一個遠洋小島最大可擁有的領海面積可達多少平方公里 a1500 b2500 c3500 d4500

2樓:幸福的小煤球

1500平方公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洋中間的島嶼,一個自然島嶼,可以維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樣可以擁有自己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個遠洋小島可劃屬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面積:領海可達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徑平方乘以3.14),專屬經濟區43萬平方公里。

3樓:樂為人師

依據聯合國海洋公約,一個遠洋小島最大可擁有的領海面積可達(a)平方公里

a1500 b2500 c3500 d4500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個遠洋小島最大可擁有的領海面積可達多少平方公里?

4樓:改長征咎姬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個遠洋小島最大可擁有的領海面積可達

1500

多平方公里。

5樓:匿名使用者

1500平方公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洋中間的島嶼,一個自然島嶼,可以維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樣可以擁有自己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個遠洋小島可劃屬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面積:

領海可達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徑平方乘以3.14),專屬經濟區43萬平方公里。

擴充套件資料

公約前後的變化

《公約》出現前,海洋國家在其海岸線外12海里(22公里)的領海內擁有主權。很多爭端是圍繞12海里界限以外的權利範圍和本質產生的。

《公約》建立起一個叫作專屬經濟區的新資源區,「變革性」地改變了海洋法。專屬經濟區毗鄰領海,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準線起向外延伸200海里。

《公約》允許前殖民強國根據前帝國的「零星殖民地」為基礎大幅擴充套件合法控制的領土。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擁有開發開採活體和非活體自然資源的主權,不僅有權開發、開採緊鄰海床上方的水域資源、海床本身和底土的資源,還有權從事開發、開採這個區域的其他活動。

例如利用水流、潮汐和風力生產能源。由於自然資源耗竭速度加快,加上全球人口膨脹至頂點時會多達100億人,國家獨佔專屬區的重要性大大提高。

參考資料

6樓:匿名使用者

最大可擁有平方一百平方公里。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遠洋小島可以擁有的最大的領海面積是15萬公里。

8樓:匿名使用者

1500平方公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洋中間的島嶼,一個自然島嶼,它同樣可以擁有自己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個遠洋小島可劃屬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面積:

領海可達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徑平方乘以3.14)。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個遠洋小島可劃屬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面積:領海可達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徑平方乘以3.14),專屬經濟區43萬平方公里。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個遠洋小島最大可擁有的領海面積可達

10樓:匿名使用者

1500平方公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洋中間的島嶼,一個自然島嶼,可以維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樣可以擁有自己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個遠洋小島可劃屬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面積:

領海可達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徑平方乘以3.14),專屬經濟區43萬平方公里。

擴充套件資料

公約前後的變化

《公約》出現前,海洋國家在其海岸線外12海里(22公里)的領海內擁有主權。很多爭端是圍繞12海里界限以外的權利範圍和本質產生的。

《公約》建立起一個叫作專屬經濟區的新資源區,「變革性」地改變了海洋法。專屬經濟區毗鄰領海,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準線起向外延伸200海里。

《公約》允許前殖民強國根據前帝國的「零星殖民地」為基礎大幅擴充套件合法控制的領土。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擁有開發開採活體和非活體自然資源的主權,不僅有權開發、開採緊鄰海床上方的水域資源、海床本身和底土的資源,還有權從事開發、開採這個區域的其他活動。

例如利用水流、潮汐和風力生產能源。由於自然資源耗竭速度加快,加上全球人口膨脹至頂點時會多達100億人,國家獨佔專屬區的重要性大大提高。

參考資料

11樓:鏗鏘俠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個遠洋小島可劃屬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面積:領海可達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徑平方乘以3.14),專屬經濟區43萬平方公里。

12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個遠洋小島最大可擁有的領海面積可達1500平方公里。

一個遠洋小島最大可擁有的領海面積可達多少平方公里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個遠洋小島可劃屬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面積:領海可達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徑平方乘以3.14),專屬經濟區43萬平方公里。

14樓:玄日賁睿達

一個遠洋小島最大可擁有領海面積可達1500平方公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洋中間的島嶼,一個自然島嶼,可以維持人的自然生存,它同樣可以擁有自己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個遠洋小島可劃屬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面積:

領海可達1500平方公里(12海里,22公里,半徑平方乘以3.14),專屬經濟區43萬平方公里。

聯合國海洋法規定,一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分別不超過多少海里

15樓:七情保溫杯

1、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一國領海不超過12海里。

基線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國可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並運用其資源。外國船舶在領海有「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之權。而軍事船舶在領海國許可下,也可以進行「過境通過」〔transit passage〕。

2、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專屬經濟區不超過200海里。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基線起算,不應超過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這一概念原先發源於漁權爭端,2023年之後隨著海底石油開採逐漸盛行,引入專屬經濟區觀念更顯迫切。

技術上,早在2023年代,人類已可鑽探4,000米深的海床。

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傢俱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它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

16樓:司馬鑄劍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國家專屬經濟區外部界線至領海基線不應超過200海里(370.4公里)。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屬於國家管轄範圍。

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傢俱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對其專屬經濟區的漁業資源和礦產資源擁有開發利用或准許它國利用的專有權。

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但行使這些自由不能影響沿海國的****。

根據新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個遠洋小島可劃屬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面積分別有多少平方公里?

17樓:李歐文月

常是沿海國的大潮低潮線〔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線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島嶼時,允許使用直線基線的劃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島嶼確定各適當點,以直線連線這些點,劃定基線。

內水:涵蓋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國有權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而他國船舶無通行之權利。

領海:基線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國可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並運用其資源。外國船舶在領海有「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之權。

而軍事船舶在領海國許可下,也可以進行「過境通過」〔transit passage〕。

臨接海域:在領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領海基線以外24海里到領海之間,稱為臨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區中,沿岸國可以執行管轄領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專屬經濟區〔排他性經濟海域〕: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基線起算,不應超過200海里〔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

這一概念原先發源於漁權爭端,2023年之後隨著海底石油開採逐漸盛行,引入專屬經濟區觀念更顯迫切。技術上,早在2023年代,人類已可鑽探4,000米深的海床。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傢俱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

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它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

大陸架:依照本公約沿用大陸架公約規定,稱「大陸架」者謂:(a)鄰接海岸但在領海以外之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雖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該區域天然資源有開發之可能性者;(b)鄰接島嶼海岸之類似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

而沿海國為探測大陸架及開發其天然資源,對大陸架行使主權上權利,沿海國如不探測大陸架或開發其天然資源,非經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從事此項工作或對大陸架有所主張。沿海國對大陸架之權利不以實際或觀念上之佔領或明文公告為條件。所稱「天然資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礦物、及其它無生資源以及定著類之有生機體,亦即於可予採捕時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動,或非與海床或底土在形體上經常接觸即不能移動之有機體。

但沿海國對於大陸架之權利,不影響其上海水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響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群島國水域:由於群島國與大陸型國家的地理形勢差異甚大,公約在其第四章對群島國〔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等〕的領海畫法和海上權利做了單獨規定。群島國的領海基線應從其領土各處最遠端島嶼之遠點相連。

但此等端點不宜距離過遠。在此等端點聯機區域內之水域,稱為群島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可視為該群島國之領海。從此基線起算200海里得為該國之專屬經濟區。

公海〔國際水域〕:適用於領海〔水〕以外以下水體: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態系統〔large marine ecosystems,如北極海、日本海、東中國海、南中國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閉或半封閉海域與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亞德里亞海、黑海、裡海、芬蘭灣、孟加拉國灣、墨西哥灣〕、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統與蓄水層〔quifers〕、溼地。

公海〔high seas〕有時特指領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隻僅受船旗國〔flag state〕管轄。但海盜事件與奴隸販賣案件發生時,任何國家皆可介入管轄。

內陸國(landlocked states,如蒙古和哈薩克等)如加入本公約,依照規定,在轉運國〔transit states〕可享有免關稅待遇。

《聯合國海洋公約》有何重要意義

聯合國海洋公約 對內水 領海 臨接海域 大陸架 專屬經濟區 亦稱 排他性經濟海域 簡稱 eez 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對當前全球各處的領海主權爭端 海上天然資源管理 汙染處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裁決作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以下簡稱 公約 於1982年12月10日在牙買加簽署,1994年11月16日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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