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全文應該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專所但取得的所得屬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應當就其**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也就是經常說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得,這種所得一般都是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之類的。
例如,a公司在中國設立了一個常駐代表機構b,a公司又直接借錢給了中國某居民企業。那這個利息收入,是a的收入,應扣繳企業所得稅,10%。就算是b代收這個利息,利息與b無關,不能算是b的收入。
依然要扣繳企業所得稅。
2樓:佘素芹念女
新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回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答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應當就其**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並單獨規定適用稅率為20%。
一般來講,非居民企業僅就**於我國的境內所得承擔所得稅義務。由於非居民企業的總機構在境外,財務會計核算以總部為主,主要費用也主要體現在總部,同時,稅務部門很難取得完整的納稅資料,為此,國際上通常以經營收入或所得作為非居民企業的稅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為保障我國對外稅收談判的主動性,按照國際對等原則,我國在新稅法中仍將非居民企業的稅率規定為20%。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
3樓:匿名使用者
有條件。
如果持有居民企業上市公司超過12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如果持有居民企業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如果持有非居民企業上市公司超過12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規定繳納10%企業所得稅。
希望有用。
4樓:匿名使用者
對的,免徵企業所得稅,在cpa稅法課件中有這一段話,該投資屬於免稅收入。
5樓:匿名使用者
錯誤(2010國稅函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於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有什麼不同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 地區 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 地區 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 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 場所,但有 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上述所稱機構 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