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和女方出嫁家人給的嫁妝錢,這兩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1-04-08 19:21:27 字數 5415 閱讀 4151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怎麼說呢,其實彩禮可以說就是男方給女方父母的訂金了,所以你根本拿不到。女方父母都給自己花了,你也沒有辦法。如果短期內離婚,法院倒是會支援男方,還能拿回一部分。

至於嫁妝算什麼性質,那其實就是女方父母給女方婚內的零花錢,就是能算共同財產,作為男人怎麼也不好意思看上這點錢吧?

男人還是要靠自己的實力才好。

2樓:愛情≠買賣

完全不屬於共同財產。男方給的彩禮錢是屬於女方家,而女方給的嫁妝錢屬於女方個人私有的。

3樓:手機使用者

屬於女方個人私有財產。

結婚時女方的嫁妝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5樓:疏影清曉

算。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

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嫁妝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在認定婚錢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3)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

(4)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6樓:匿名使用者

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係。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係成立。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結婚時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是買嫁妝的嗎?這個錢是共同財產嗎

7樓:健身**很簡單

結婚bai時男方給

女方的彩禮錢du是否買zhi嫁妝,由女方決dao定,即使是彩版禮錢買的嫁妝,也不能

權算共同財產。因為彩禮錢就是贈與的性質,既然是贈與就算女方個人財產,個人財產買的嫁妝仍屬於婚前財產!

《婚姻法》明確規定,結婚時女方陪送的嫁妝,應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女方所有,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合同法》規定,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贈與可以附條件。禮金作為贈與是以締結婚姻為所附條件。

雙方只要締結婚姻關係,該贈與即生效,彩禮歸受贈人所有。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應恢復到初始狀態,彩禮應當返還贈與人。

8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共同財產是指男方和女方共同生活期內所賺的錢和建設的房屋。。至於嫁妝必須原封不動退還女方!

9樓:匿名使用者

哥哥幫你回答,一般來說不是買嫁妝的,當然也有拿來買嫁妝的,不然的話那個錢基本就是放在你手裡的,也不算是共同財產,至於過不過分就得看個人怎麼看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她提出的離婚

,你bai當然要提出條件,

du她的、她們家陪zhi嫁的她拿走,你送dao去的彩回禮你拿回來,天經地答義,講到**都不會虧理,否則,就不同意離婚,這種情況就是到法院判決,也是理所應當,當然如大家都通情達理,你們就可雙方協商一個相互都能接受的協議,這就叫做好聚好散。

女方結婚時父母給的嫁妝4萬塊陪嫁錢,算是共同財產嗎

11樓:qq的勾k先生

女方結婚時父母給的嫁妝4萬塊陪嫁錢,在正常情況下不屬於共同財產,屬於女方一人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於金飾也是男方贈與女方的,因此也不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因此,不用償還;但由於是結婚欠的錢應當共同償還。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2樓:南巷如也

1、如果女方父母轉送給女兒時,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且沒有明確說是隻是送給女兒的,算共同財產;在辦結婚手續之前給的就算女方自己的,不算共同財產。

2、金飾應當屬於你的個人財產,男方父母對你個人的贈予。至於所欠債務不是由於婚後家庭生活所欠債務,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你沒有償還的義務。

3、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割,離婚時協商不成的去法院起訴。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女方結婚時父母給的嫁妝4萬塊陪嫁錢,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應當屬於女方一方個人財產。

相關法律規定: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4樓:灰爺也瀟灑

嫁妝應當認定為女方父母對女方的贈予,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金銀首飾應當屬於你的個人財產,應認定為男方父母對你個人的贈予。至於所欠債務不是由於婚後家庭生活所欠債務,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你沒有償還的義務。

具體法條參照如下: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割,離婚時協商不成的去法院起訴。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如下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經過多少年);

(二)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藥費、殘疾補助費等;

(三)遺囑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明確規定只贈與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一方專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鬚刀等;

(六)軍人的醫藥生活補助、**保險金、傷殘補助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事實上土地證辦理流程。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 ,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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