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過海關的時候,被發現有假再留卡,被抓了,已經月了,會不會被判刑,多久能遣送回國

2021-04-16 09:38:05 字數 4758 閱讀 9062

1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啊,在調查假卡的**唄,沒有進展造成的。

也沒啥辦法,只能等了.....認識在日本的朋友嗎?持有永住簽證或獲得日本國籍的,找當地的律師去問問。

被警察抓了,最遲多久判刑,我一個朋友進去一年了還沒判刑,怎麼回事啊? 20

2樓:墨汁諾

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後六個月左右能夠宣判,批捕快一年了,還沒判,可能是案情複雜。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為了防止其阻礙訴訟的正常進行,

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情形,可以採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

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和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鑑定、釋出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此階段律師可能起到的作用,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欄目。

偵查機關經過一系列偵查活動,對於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撤消案件的決定,並製作《撤消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認為案件事實已經基本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會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註明具備不起訴的條件,由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此階段辯護律師的作用,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欄目。

二、審查起訴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

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除上述退回補充偵查,由偵查機關作出撤消案件處理的以外,檢察院審查後,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會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對於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對於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的,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證據仍然不足的,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即不起訴。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屬認為檢察院應該起訴而不起訴,怎麼辦?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害方的權利」欄目。

3樓:匿名使用者

涉嫌刑事犯罪,兩年沒有判決仍然有可能在刑事訴訟期限內,但屬於特殊案件。如果當事人或**人認為司法機關有違法羈押行為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和偵查期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期限及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期限等。

具體規定如下 :

一、(1)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階段:《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3)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法院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4樓:上海笙銘律師

一、偵查階段:

1、應當在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條 【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條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

1、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訴訟階段:

1、如果是簡易程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條 【公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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