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有種缺點叫聰明
錯了錯了錯了,都是胡說,鑑定的啟動權利在法官,只要法官願意,可以鑑定無數次,但法官要說明為什麼要鑑定那麼多次
2樓:戚曉然
法院不可以再申請鑑定
3樓:北京的劉律師
申請重新鑑定是原被告的權力,法院無權申請重新鑑定。
法院已經委託一次傷殘鑑定了,被告能否要求重新鑑定?
4樓:草是一顆植物
可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應予准許重新鑑定。
傷殘鑑定即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是為了科學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種形式的損害造成身體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和心理障礙,為了解決社會生活實踐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依據相關的規定對受害人的傷殘程度做的鑑定結論。
損傷程度鑑定 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鑑定或稱傷情鑑定。
傷殘程度鑑定 包括 i 級傷殘至 x 級傷殘(工傷事故稱為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程度由重到輕)。
因果關係鑑定 指損傷與疾病的關係鑑定。
醫療糾紛司法鑑定 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修、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鑑定結論影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鑑定。
重新檢修、鑑定可以由原鑑定機構進行,但應另行選擇與原鑑定人平等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鑑定人進行鑑定。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劃定》第75條的劃定,重新鑑定,假如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用度由公安機關承擔;假如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用度由重新鑑定申請人承擔。
交通事故傷殘重新鑑定程式:
1、交通事故傷者**終結後攜帶事故認定書、身份證影印件、就診資料(包括門診、急診病歷、住院病歷、手術記錄、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資料),委託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2、事故處理機構收到鑑定結論後二日內將傷者傷殘鑑定結果送達事故各方當事人。
3、當事人各方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鑑定結果後三日內向事故處理機構提出要求重新申請鑑定。
4、事故處理機構委託其它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交通事故傷者進行重新傷殘鑑定。
5、重新傷殘鑑定的結果為終結評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6樓:南陽杜爾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應予准許重新鑑定的四種情形。就第二次鑑定的程式來講,是嚴謹、合法的。原、被告雙方在法院主持下,由抽籤的方式選取鑑定機構,並且該鑑定機構是原告方提出的,由此可以排除鑑定機構存在舞弊的行為。
鑑定的整個過程原、被告雙方均在場,原告也未對鑑定人員的鑑定行為提出任何質疑。在法庭審理階段,鑑定人員也出庭接受質詢。可以看出本次鑑定的所有程式均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法律規定應予重新鑑定的情形。
故對其第二次鑑定的鑑定結論應該予以採信,對原告提出的再次重新鑑定的請求不予准許。
二、鑑定的實質意義上是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彌補案件審理人員某些專業技能的不足,使案件審理更為清晰。但如果出現多次鑑定的情況,那麼就有可能出現每次鑑定的結論均不一樣的情形,那麼不僅不利於案件事實的查清,還使得案件審理的難度加大,失去了鑑定的實質意義。
三、本案原告方在第二次鑑定結論對己方不利的情形下後提出再次鑑定的請求,是為了尋求己方利益的最大化,其實質是為了得到更多的賠償款,通過再次鑑定的形式來獲利,但法律所保障的是公平正義,並非是某方當事人獲取經濟利益的工具。
四、如若准許再次鑑定,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將使案件久拖不決,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影響司法尊嚴。如果在法院主持下再次鑑定,得出鑑定結果與前兩次結果又不同,那麼法官應採信哪一種意見,另一方當事人也因此會再次要求重新鑑定,導致鑑定的周而復始,亦會使司法鑑定的權威性大打折扣。
在法院一審程式中,被告申請鑑定,原告不同意鑑定,法院應如何認定
7樓:薔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有申請鑑定的權利,但是否進行鑑定,決定權在法院,而不在對方當事人,所以,被告申請鑑定,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進行鑑定,無論原告是否同意,都應當進行鑑定。
如果鑑定必須原告配合,原告不配合就無法進行鑑定,法院會推定被告鑑定的目的成立,並作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8樓:阿元
當事人有申請鑑定的權利,但是否進行鑑定,決定權在法院,而不在對方當事人,所以,被告申請鑑定,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進行鑑定,無論原告是否同意,都應當進行鑑定。如果鑑定必須原告配合,原告不配合就無法進行鑑定,法院會推定被告鑑定的目的成立,並作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在民事訴訟前,原告單方委託鑑定,被告對該鑑定結論存在異議,向法院提出重新鑑定,法院是夠應該允許?
9樓:銀月讀公主
訴訟中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才能採信,原告單方委託的鑑定也是證據版之一,
如果權被告有異議,必須提出質疑的理由,如果僅僅因為單方委託,對送檢的材料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資質沒有異議,重新鑑定的理由不充足。但也有的法院對有爭議的單方委託鑑定,一律予以重新鑑定,但費用由申請方----也就是反駁方先墊付,最後由敗訴者承擔。
10樓:北京楊文戰律師
肯定可以,沒問題。
那個單方鑑定從程式上,未經被告同意,鑑定機構也是原告單方選的,被告有權要求重新鑑定。
11樓:上海楊律師
一般不予允許,但是如果申請重新鑑定的理由合理,法院也是會允許的,關鍵要看主審法官的態度。
12樓:山野柴胡
未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鑑定結論,程式上證明力稍差,被告提出異議成立,應當重新鑑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鑑定都是通過司法部門申請的,雖然可以重新鑑定,但要提供理由並且充分.
發生交通事故,被告對傷殘等級有異議,向法院申請重新做司法鑑定。經過法院的委託,雙方去司法鑑定機構
14樓:解旭鋒
不可以撤回申請。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鑑定,一方對鑑定意見不認可的,提出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可以進行重新鑑定。
鑑定機構的選擇,可以雙方(含保險公司)進行協商,或者由法院搖號的方式進行,上述條件不能選定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按照合法的程式選擇重新鑑定機構的,只要二次鑑定程式合法,鑑定準確,一般法院會按照重新鑑定的結果進行判決。因為重新鑑定是具有不確定因素的,可能降級,可能維持,也可能提高等級,申請方在申請時,就應該預料到有這種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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