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逍遙
你好個人認為當選b,宣告失蹤無先後順序,宣告死亡有先後順序,因配偶與父母
回不是一順利答,因此應該宣告失蹤。
《民通意見》29.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係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2樓:狂野的孤狼
c,宣告死亡無順序,只要符合條件,利害關係人均可宣告死亡。題中妻子和父親均是利害關係人,下落不明滿四年,父親申請宣告死亡符合條件,法院應宣告其死亡。
請問,關於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法律效力的問題,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甲被宣告死亡,他的遺產進入法定繼承程式。但事實上,甲在某國繼續生活,並且自然死亡前立有遺囑。那麼,這份自書遺囑是有效力的。而之前因法定繼續取得遺產的人負有歸還義務。
4樓:中顧法律網團隊
所謂的「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我的理解是:例如,甲以為其父乙已經死亡,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乙死亡,待法院宣告乙死亡之後,乙的遺產繼承則按照法律規定,由丙(假設沒有其他繼承人)繼承。然而,事實上乙並未死亡,而在某地與丙結婚,生有一子丁,乙在死亡之前立遺囑,將其財產均分給甲和丁。
則乙死亡後,其子丁有權要求甲返還其應繼承的份額。
5樓:這裡只剩我
我的理解是這樣的
1,宣告
死亡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並不一定是當事人真的死亡。
2,宣告死亡為了維護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像是配偶的再婚權、繼承人的繼承權、債權人的受償權等。
3,我們所說的民事權利能力是生於出生終於死亡,如果一個人並沒有死只是宣告死亡,那他在此期間應該是享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宣告死亡時間和自然死亡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
4.,但書內容指,該民事行為的效力僅僅針對繼承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 例如:
甲被宣告死亡,其財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但甲仍在外地生存幾年後去世,留有遺囑。該遺囑處分了家裡財產,且與法定繼承相沖突。
此例中,甲的財產的繼承應以遺囑為準。因為遺囑的效力大於法定繼承,遺囑優先。
我的理解希望對你有幫助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需要根據法院判決執行。
民法中的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式都各是什麼?分別作答(標明條件和程式字樣)~~~
7樓:林葉雨下
一、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①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②客體條件。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
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③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二、宣告失蹤的程式如下
①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③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三、《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四、宣告死亡的程式如下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申請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a:下落不明滿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須由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擴充套件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4、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係
①宣告失蹤並非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所謂的下落不明不必須以宣告失蹤來確認)
②申請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也只能宣告失蹤。
③同一順序有的要求宣告失蹤,有的要求宣告死亡的,應宣告死亡
8樓:南霸天
一、民法中的宣告失蹤條件: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麼?
9樓: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
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宣告死亡的條件:
(一)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二)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三)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四)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10樓:阿西寶唄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形式條件
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11樓:西郊有雨
一、宣告失蹤的條件
1、存在宣告公民失蹤的法律事實。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
2、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利害關係人,是指與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關係或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之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宣告失蹤,必須有人提出申請,而且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利害關係人。
無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公民失蹤;提出申請的人與失蹤人沒有利害關係,其申請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得宣告公民失蹤。
3、申請採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應當載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申請人的請求,並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其中,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是申請宣告失蹤的必不可少的附件。
4、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執行意見》)的規定,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利害關係人只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才能啟動宣告失蹤程式;只有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能宣告公民失蹤。
二、宣告死亡的條件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只有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訊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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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為:宣告失蹤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沒有這個期限的限制。申請自然人為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沒有先後順序,而申請自然人死亡的利害關係人沒有先後順序。
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樣。二者宣佈撤銷後的效力不一樣等等。
比較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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