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新疆潘律師
勞動爭議仲裁bai委員會受理的
du是有勞動關zhi系的勞動糾dao紛,企業拒絕錄用版已經發放錄用通知的員工權,要看企業拒絕錄用的原因,如果不是就業歧視(性別等)那此時,企業與員工之間尚未形成勞動關係,雙方即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實際用工的事實發生。不屬於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是前置程式,仲裁拒絕受理後,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的。
員工收到offer後被拒絕錄用,公司為什麼應承擔責任?
2樓:之何勿思
員工收到offer後拒絕錄用,公司應承擔責任。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要約,錄用通知書並不是勞動合同,僅僅是用人單位單方向勞動者發出的聘用意向。
需要注意的是,儘管錄用通知書並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對用人單位而言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只要勞動者同意並符合錄用通知書中的約束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錄用通知書中承諾的內容如期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法》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3樓:手機使用者
知識點: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要約,錄用通知書並不是勞動合同,僅僅是用人單位單方向勞動者發出的聘用意向。需要注意的是,儘管錄用通知書並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對用人單位而言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只要勞動者同意並符合錄用通知書中的約束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錄用通知書中承諾的內容如期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違反錄用通知書未訂立勞動合同則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檢視原帖》
希望採納
問大家問題,企業傳送offer後又拒絕錄用怎麼辦?企業該不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企業傳送offer後又拒絕錄用,候選人可以要求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候選人申請仲裁,企業可能會被判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候選人的實際損失。入職邀請函 或稱offer letter 錄用信 錄取通知等 的法律性質,在 勞動合同法 中並沒有規定。但法律理論界傾向於將其比照統一 合同法 中的 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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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工作,公司發的錄用通知書上面薪酬是 詳見工資確認單,這是什麼意思啊,是沒有基本工資嗎,求解
不是。公司發的錄用通知書,只是證明公司錄取了應聘者。關於的工資的情況還沒有確定。等到應聘者去上班的時候,會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裡面會有工資確認單讓應聘者進行確認。勞動合同包括試用期的時間以及薪資,現在企業的是試用期工資一般是正式工資的80 錄用通知書相關的法律爭議中,經常會出現的一種就是,錄用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