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柒路
有些地方有這種說法,藏起來就好了,扔掉有點浪費。但好多地方也沒有這種習俗,多是新娘進家門時,家人尤其是婆婆要回避,圖個吉利,說是以後婆媳才不會不和諧,不會有口角。
2樓:百勝學院
是有這麼個說法,不過聽說只要把上轎衫扔掉就沒事了!
我國婚姻法對結婚的條件和程式是如何規定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3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4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5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6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7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由於家庭原因,我感覺對結婚很抗拒,婚姻到底是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經常聽說婚姻是一雙鞋,合不合適只有自己知道;只有當自己的腳穿進鞋子裡,才會知道,到底合不合腳。也有好多人說,婚姻就是一個祕密,誰也沒法破解這其中的奧祕。但我覺得婚姻更像一棵樹,它的根,枝,葉,花果,樣樣俱全。
家裡的老人就是樹的跟,年輕的小夫妻,是樹的主幹,家裡其他成員就是枝葉。孩子是愛情的結晶,就是婚姻樹上的果實。
在我們年輕的時候,每個人都會有一份初戀,每個人都會為他而去瘋狂。在那個時候,不管是家人的話,朋友的建議,都聽不進去,那時候就覺得愛情是你世界上所有。
年輕的時候我也有過這樣的感覺;雖然我也就談過一場戀愛。談的時候我覺得,我的愛人,長得很帥氣,很高大。很斯文,不會去跟別人爭吵,跟別人計較什麼。
我們談了很久了,才帶我去他家見父母;到他家了,見到他父母的時候,我的心情變得非常的複雜。他的父母基本上,可以說是殘疾人。第一次去他家對我的招待,我就看得出來,這不是一個很完美的家庭。
說句實在話,那時候我很想放棄,後來想想我們談了那麼久,他對我的一點一滴,我捨不得放棄。
我的父母,我的親人,給了我很多的建議,如果這樣你們以後的負擔很重,你的孩子沒有人帶,他的父母沒有養老金,以後全靠你們自己。那個時候我是真的聽不進去他們所說的。就想以後我的孩子,當他有一段戀情的時候,我如果這樣跟他講的話,他也一樣不會聽。
當我們真的踏入婚姻的時候,我發覺真的,好多好多事情,令人無法想象。別人從結婚到懷孕到生孩子,都有人陪伴有人照顧,而我結婚都是自己在操辦,懷孕每次孕檢都是我一個人。而且吃喝拉撒,全部是我,挺著大肚子都要做的。
當我滿月第二天, 我的手就伸進冰冷的水中洗碗洗尿布等等,真的有的時候心就一下子跌入谷底。
現在想想,有的時候在婚姻前,父母的話我還是要聽聽的,父母總是不會害自己,總是在為自己著想。我也想我的孩子以後,在婚姻上面,聽取我的一點意見。現在這樣的辛苦,帶著困難,我只能堅持,只能學會去理解,學會去寬容。
只能讓自己辛苦些,讓愛人舒服些,不想去讓別人看我的笑話,我只想把我的孩子,培養得更好。同時我也在證明著給我父母看我的選擇沒有錯。婚姻中更多的是自己的愛人對自己的理解,自己對愛人的理解,只有這樣婚姻才會更幸福!
婚姻就像是一個力量無窮的魔盒,它可以改變男人和女人,但是這樣的改變對婚姻無法起到任何作用,而是夫妻們自己在不斷的變化。其實也就是說男人和女人經歷了婚姻之後就會在無形中改變自己,也許會變得更加活躍,也許會變得死氣沉沉。
9樓:夜長還多嘿嘿嘿
有時候家庭原因真的會改變一個人,我現在也是對結婚很抗拒,他們給我介紹我都不想
10樓:獅子留
抗拒不結就行了,不要做自己討厭的事
11樓:hinata啊
順從自己的內心,抗拒的話就算結婚也不會快樂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就是兩個人合夥開鍋,我朋友這麼說的
13樓:黑子的炮姐丶
婚姻是墳墓,千萬別跳進來
14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人的看法都不一樣,我推薦你向著自己來就好了,到了那個時候你在結婚就好了
15樓:葬飛雪
婚姻是每個人的必經之路,你應該還沒有準備好
16樓:新世界珍惜
向著自己來就行,自己覺得可以的時候再結婚就行
17樓:做最媚的自己
每個人對婚姻看法不同啊,可能你是沒遇到你喜歡的那個人
18樓:吃哥斯拉的可愛
婚姻是一個無形的東西,你覺得他是什麼就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家庭成員關係包括哪些
19樓:
根據婚姻法,家庭成員關係只是夫妻關係。
家庭關係是指基於婚姻、血緣或法律擬製而形成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家庭關係依據主體為標準可以分為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
夫妻關係是指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古代的夫妻關係立法採用夫妻一體主義。夫妻一體主義也稱夫妻同體主義,是指男女結婚後,夫妻合為一體,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怎麼處理婚姻,愛情和家庭的關係
20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是一種夫妻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契約。無論是法律條文,還是夫妻協議,不管採取何種形式,一般都有明確的規定或默契,都表現為相應的行為基本規則。這些婚姻關係模式一旦確立,就由不得個人的任意,具有很大的約束性。
婚姻是得到社會認可的一種重要的地位,代表了一個人在某一婚姻體和某一社會階層中的夫妻名分和獨特身份,是成年人的主要標誌。在正常情況下,人們對法定的婚姻不但不會隱瞞,而且常常還會以各種方式不斷地公佈於眾,並希望得到他人的肯定和讚揚。 婚姻涉及到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權力關係、親屬關係等方面,如果有了孩子,還包括親子關係。
同時,它還是人類社會兩種生產和再生產的基礎之一。因此非同小可,應當而且也必須相對穩定,不能如同兒戲。 一夫一妻婚姻體的成員是唯一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與其他人際關係相比,夫妻關係具有特殊的定型結構。人們一旦結婚,夫妻之間特有的各種關係,其權利和義務或者說角色,就是其他任何人都無法代表和替換的了。只有在離婚或喪偶,也就是一個特定的婚姻體解體之後,一個人才能與別的社會替補成員組建新的夫妻關係。
由上可見,一夫一妻是一種社會制度,它是客觀的東西,具有理性、規定性、公開性、穩定性、特別是唯一性等特點。 愛情是在男女交往過程中,由諸種因素合成所引發的一種心理活動狀態。應該承認,人的內心世界是極其複雜的。
因此,一個人在不同的時間和環境中對同一個異性,或在某時、某地對不同的異性,不同的異性在某時、某地對同一個異性的情愛(假如有的話)的感受,往往是不相同的,是多種多樣的,有時甚至會有極大的差別。其中,某些深層的感受,是理智所不能夠完全決定和解釋清楚的。 作為男女之間相互作用的一種特殊感受,愛情大體上表現為兩種典型的狀態:
浪漫的愛和伴侶之愛。浪漫的愛是人類最強烈的情感,它往往與吸引、迷戀、關心、親密、狂熱等因素在一起。伴侶之愛相對比較平和,常常與依賴、信任、陪伴、友誼、義務等因素在一起。
愛情,尤其浪漫的愛,作為異性之間相互作用的一種特殊感受,在特定的場景中,不會也不可能事先約定或規範。形象點講,它也許就像茫茫宇宙中的星雲,內涵繁紛,外延無限,變幻莫測,漂浮不定。 浪漫的愛很有可能是一種可遇不可求,易變不穩定,自然也就是不太持久、不怎麼可靠的感情。
生活的實踐告訴我們,無論是婚姻道德還是婚姻法律,都不可能使一些人的愛情凝固不變或靜止不動。其實,早在上個世紀就敏銳地看到了這一點,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指出:「個人的永續性在各個不同的個人中間,尤其在男子中間,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確實已經消失或者已經被新的熱烈的愛情所排擠,那就會使離婚無論對於雙方或對於社會都成為幸事。
」 現代社會,一個人在婚姻生活中會有各種各樣的需求,其中,主觀感受的滿足最為重要,也最難實現。現代人精神世界的寬闊廣大,感情天地的豐富多采,都是我們的祖先所無法比擬的。特別是智商較高、潛力較大的人,一般都有著多層次、多方面的心理需求。
在一般情況下,這些心理需求,特別是異性互愛的需要,很大一部分是可以從理想的配偶那裡得到滿足的。但是,人無完人,即使是最親密、最合適的伴侶,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無所不能的超人,也不會使自己的配偶全部滿意。另外,婚姻對個人的一生來說雖然至關重要,可它畢竟只是整個社會和個人生活的一部分,它的功能是有限度的,它不能完全主宰和代替兩人世界之外的一切。
再有,隨著社會變遷和現代化的程序,以人為本的思想日益深人人心,人的發展越來越個性化,性別角色越來越平等,婚姻生活週期不斷延長,生活條件不斷改善,人際交往範圍逐漸擴大,社會環境也日趨寬鬆。由於以上的以及其他未提及的種種原因,從現實出發,一部分現代人的某些愛情需要不但有可能、而且也可以在婚姻之外得以實現。因此.
在一寧的本客觀條件下,某一個人很可能同時與一個以上的異性相愛,某一些人一生中肯定會體驗到不止一次的真正的愛情,只不過其程度不會相同,內容和形式有所區別而已。 雖然婚姻與愛情具有上述一些相互對立的特點,但是,在現代一夫一妻制度下,愛情卻與不少婚姻緊緊相伴。它們之所以能夠相反相成,只能歸因於頻繁的男女交往,正是男女交往的過程,使婚姻與愛情這對對立的因素統一起來,彼此相互矛盾,相互制約,相互作用。
那麼,婚姻對愛情的作用何在?一言以蔽之,其作用十分有限。反之,愛情對婚姻究竟有什麼作用?
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從整體上把握愛情對婚姻的作用,恐怕還是做不到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愛情是一種個人的感受,它們往往是無法或難以概括的。因此,在實際生活和科學研究中,不宜對此勉強相關。
具體地講,一場愛情對一樁婚姻的作用,歸納起來或許有3種可能:一是兩者相輔相成或相安無事,表現為愛情與婚姻相容;二是愛情或破壞婚姻或結束婚姻,表現為愛情與婚姻相斥;三是它們毫不相干或互不搭界,表現為愛情與婚姻脫節。 實事求是地說,無論從愛情和婚姻的本質,還是從兩性生活的實踐來看,愛情的外延要比婚姻大得多,愛情既可以存在於婚姻之中,又可以產生於婚姻之外;既可以完全滲透在婚姻之中,又可以統統揮灑在婚姻之外;既可以部分留守於婚姻之中,又可以部分遊離在婚姻之外;當然,它也既可以存在於現實之中,又可以產生於幻想之上。
所以,愛情與婚姻相容,既可能表現在婚內,又可能表現於婚外,更有可能表現為婚內加婚外;愛情與婚姻相斥,既可能表現為婚內加婚外,又可能表現於婚外,最有可能表現在婚內;愛情與婚姻脫節,不是表現在婚內,就是表現於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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