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把別人打殘判刑幾年,朋友參與打架,把人打成了二級殘廢,會被判刑坐牢嗎

2021-05-01 00:01:44 字數 3422 閱讀 1491

1樓:羈旅驛路

您好,關於打架把別人打殘判刑幾年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的,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你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照規定。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2樓:

幾年都不重要,問題是如果不意識到錯誤,以後再發生這樣的事?

3樓:隅城浪人

你好,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因此故意傷害罪也是可能被判處緩刑的。

謝謝,望採納!

4樓:

那要看是自衛還是挑事

5樓:

最低得三年吧,故意傷害罪

6樓:龍大官人

直接把你斃了。。。。

朋友參與打架,把人打成了二級殘廢,會被判刑坐牢嗎

7樓:一生一世愛

二級輕傷仍屬於輕傷害。

一、解決輕傷的一般處理程式。輕傷害發生後專當事人向當地公安機屬關報案,提出控告。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出具委託鑑定手續,到法醫門診部鑑定。

對於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有兩條渠道:(1)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2)被害人可以直接自訴,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並由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案卷。對檢察機關支援公訴的輕傷害案件,由受害者本人提起附帶民事賠償之訴,賠償的訴訟請求專案和輕微傷相同。

二、刑事和民事責任。輕傷害案件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儘量解紛息訟,化解矛盾,傷害方積極承擔賠償責任,被傷害方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則傷害方只需承擔民事責任,不承擔刑事責任。否則一但形成公訴或自訴,依據《刑法》第234條之規定對被告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8樓:匿名使用者

打架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積極賠償損失,取得受害人諒解書可以判緩刑。

9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判刑,最少5年以上,還的有民事賠償

打架鬥毆造成殘疾多久才判刑

10樓:來來往往為哪般

殘疾程度需要法醫鑑定後裁定 ,根據傷殘級別裁定根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

55條的規定,該標準只適用

於《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鑑定;根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試行)

標準僅適用於》

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鑑定。

也就是說,

住所上述標準作出的輕重傷鑑定結論,

其目的是為了確定當事人是否構成

犯罪以及犯罪情節的輕重。

而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則是為了確定受害人

應當住所什麼標準獲得經濟賠償,

可見二者性質是完全不同的。

但是二者

之間也有一定的聯絡,

一般來講,

如果受害人鑑定為輕傷,

那麼其傷殘等

級可能就會更低;

相反,如果鑑定受害人為重傷,

其傷殘等級可能就更高。

當然鑑定為重傷的受害者經過**可能完全**,因此也就可能不會有傷

殘等級。

所以人體輕重傷鑑定與傷殘等級鑑定之間不具有必然聯絡打架鬥毆的處罰規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

「毆打他人的,

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

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

)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的

」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

按照下面的條款判處

: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

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

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

如果傷害行為

是合法的

,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

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自傷行為不

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

434條的規定,以戰

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

不能構成本罪。

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

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

)》的規定為準。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

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

,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

14週歲不滿

16週歲

;致人輕傷的

,則須已滿

16週歲才能構成

本罪。4.

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犯本罪的,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

重傷的,處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

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

10年以上有期徒

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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