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健身**很簡單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儲存。
要調查一個人的案底,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完成相關的程式後才能查詢。
1、律師在犯罪記錄查詢上的許可權
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
2、普通公民的查詢許可權
普通公民不得隨意查詢他人犯罪記錄資訊。確有必要查詢他人犯罪資訊的,應當根據資訊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相應的書式材料(主要是查詢的用途),經稽核通過後能進行相關犯罪記錄查詢。
使用犯罪人員資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資訊並對犯罪人員資訊予以保密。不按規定使用犯罪人員資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查的。因為公安機關有保護公民個人隱私的義務當然,通過熟人去查,這種情況很普遍的,只要有名字,年齡,住所地等相關資訊,在戶籍資料庫當中是可以查到的。資訊提供越多,查詢就會越準確。
有身份證號的情況,當然最好找了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需要公安局出具的證明,否則沒人給你查。 希望你滿意~~~
4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你有熟人不然是不能查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個人無法查到。
6樓:霍桂花賈綾
這是不能的,查人的案底只有檢察院、公安、法院可以查。也就是說司法人員以及部分機關單位是可以查詢的。律師屬於民間機構。不享有該權力。
民事糾紛會在公安局留下案底麼?懂法律的幫忙!!!謝謝!!
7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民事糾紛只是在派出所留有問詢記錄或調解記錄,不叫案底。
2、留有案底的是屬於刑事案件。
3、民事糾紛如果上升到刑事案件就要留案底了。
你說的情況,不會。
你去書城買書,揹包裡裝了幾本以前買的書。
公安最後沒有認定書是你的,但也沒有認定書是書城的。
從常識上判斷,「疑罪從無」,你這個「疑盜更從無」了。
而且公安警察沒有做詢問筆錄,也沒有做任何處理。沒事,放心。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打人者打人的時候多少週歲?如果是16週歲以下,不會牽扯到刑事問題,更別說「犯罪」。
其次,如果純因為賠償問題「上法院」,只不過是民事糾紛,這個和「案底」沒關係。
再次,根據你說的情況,我猜測,對方應該被鑑定為「輕傷」。如果是這樣的話,你這邊又年滿16週歲的話,是有可能走「自訴」程式的。就是被害人一方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訴訟,這時候你們可以在法官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你們賠點錢,然後對方不追究你們的刑事責任。
最後,最討厭的一點是,對方在公安階段做了「大量的工作」,然後通過辦案民警對你們施加壓力,要求你們做出較高的賠償,如果不賠,公安將此案作為公訴案件處理,這樣的話,你們為了不承擔刑事責任,你們在檢察院和法院環節需要做點「工作」,當然會稍微複雜點。
最後建議,和對方協商一下,賠償是用來彌補損失的,也就是說,對方沒有合理的**票據,是不可能得到大量賠償的。你們可以在對方能夠拿出的「合理」票據金額範圍內適當多配電,然後瞭解此事。
注意,這個範圍要「合理」,就是說實在正常**標準範圍內,適當加上點「精神賠償」。我個人估計,如果打人者年滿16週歲了,對方「骨裂」,賠償5--7萬也就夠了,再多,就是你們家比較有錢,然後,對方比較強勢造成的了。如果打人者不滿16週歲,對方要價太高,你就淡定處理,反正孩子不負刑事責任,最多拘留幾天,法院判的民事賠償不會太高。
9樓:匿名使用者
單純的民事糾紛是沒有案底的,要是刑事附帶民事就會有的。賠錢後原告答應撤訴就應該沒事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群毆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是否犯罪,這要看傷害的程度來定。如果對方是輕微傷,就構不成犯罪,只是一般的治安案件,是違法行為,其記錄進個人檔案,可能影響你們今後的參軍、入黨、出國;如果是輕傷以上就構成犯罪。無論是違法還是犯罪,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加害方都要給受害方賠償,這是天經地義的事。
至於賠償多少,這要看醫療費用和損失多少。你們老師出面幫你們解決糾紛,這是對你們負責,你們不要「狗咬呂洞賓不知好人心」。
11樓:楊俊聖律師
1、民事糾紛的話派出所不會受理的;
2、要是刑事案件,構成犯罪的話會留下案底的。
12樓:湛默寶南霜
如果**沒有拘留
那就是說明對方
的傷情不重
這樣的糾紛案件
公安會保留出警記錄
但是不會記錄到的個人檔案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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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能充分證明 前妻叫她的親戚查你的資料 事實確實存在,就可以向公安局的相關部門投訴。否則沒辦法投訴的。當然不能隨便查嘍。偷偷地查麼,公安局很容易就可以查個人資料,連派出所裡也可以查。工作人員只要有許可權,能進入公安局的內部系統,都好查的。但是資訊只能反映在電腦上,如果需要列印出來並加蓋公章予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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