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戊辰年軒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民訴意見》
199.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00.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的,應在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裁判、裁定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的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但應該在口頭通知後10日內發出裁定。
202.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審的,應當指令第二審人民法院再審。
《審判監督程式解釋》
第二十七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審。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十八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影響程度以及案件參與人等情況,決定是否指定再審。需要指定再審的,應當考慮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審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式審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一)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
(二)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
第三十條 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形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提起再審。
2樓:dreamiheart丶
該解釋明顯違背了民訴法明顯違背了民訴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應當以民訴法規定為主,再說該解釋混淆不清,提供轄區證明是指法院管理轄區還是執業證轄區呢?解釋和民訴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基層法律工作者不能**所謂本轄區外的案件,請問最高院你們懂法嗎
民訴法224條是什麼,法律224條是什麼意思
第二百二十四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釋義 搜查,是在債務人隱匿財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搜查令,對債務人及其住所或者能隱匿財產的處所依法搜尋查詢...
文盲 一詞的最新解釋,文盲的定義是什麼
百科是這麼解釋的 聯合國重新定義新世紀文盲標準,將文盲分為三類 第一類,不能讀書識字的人,這是傳統意義上的文盲 第二類,不能識別現代社會符號 即地圖 曲線圖等常用圖表 的人 第三類,不能使用計算機進行學習 交流和管理的人。後兩類被認為是 功能型文盲 他們雖然接受過基本的識字教育,但在現代資訊傳播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