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間借貸如果借款期限已經滿,經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償還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出借人在起訴時要注意訴訟時效,《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如果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就會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債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
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新的訴訟時效就可以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這樣,出借人不僅擁有了起訴權,而且可以繼續擁有勝訴權,從而有利於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
在起訴時,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託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票據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儲存。對於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對於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失或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於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同時,自己也要積極想辦法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證據。被執行人不還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2樓:炫酷小汙桃
借款人不還錢屬於民事案件,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利息並承擔訴訟費用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樓:忘了憂桑的文青
有人不但不還錢,還想要再跟你借錢?想得到是美哦!
我覺得像是面對這種人,你要是想給他留點面子的話,就應該委婉地拒絕他的請求,但要是不客氣一點,你可以直接點破他啊!還需要考慮別的什麼嗎?
既然他也不要臉了,你又何必顧忌他的臉面,直接問他:「上次借你的錢還沒有還呢?打算什麼時候還呀?什麼時候還了,什麼時候再來借錢唄?」
本來向人借錢這件事兒本身,就是很考驗感情的。這年頭,別人願意借你一點錢,這說明對你還算是可以了,不把你當成那種可有可無的路人甲看待。
可是偏偏你還很不知足,跟人借了錢你還遲遲不肯還,這就是你的人品問題了,我相信十個人裡面,有九個已經是不把他當人看,直接把他拉黑了事。剩下的那一個人,估計就是傻子吧!
有句俗話說得好:「有借有還,再借不難!」這應該是一個三歲小孩都懂得的事情,怎麼到大人這裡,反而就不是那麼通透了呢?怎麼反而大人犯迷糊了了?
我們但凡跟人借錢了,要點臉的都會感覺到坐立不安,只要手上寬裕了就會立馬想要把錢還上。這樣子的話,當我們下次還有急需的時候,才能夠繼續跟人借到錢來緩一時之需啊!
所以,透過借錢這件事情呢,我們也可以看清楚一個人的人品是什麼樣子的,然後考慮一下,是不是應該跟這個人繼續深交下去,還是就此疏遠一點,遠離那些毫無節操的人渣!
每個人的錢都不是大風颳來的,誰也不是開福利機構的呀!不可能說一而再,再而三的借錢給你。你自己很傻很天真,以為這個世界都應該給你幫助,都應該慷慨解囊,但是別人不傻呀!
借錢給你的那個人心中都有一杆稱,個個明亮著呢!是不是值得借,應不應該借,他們之前也是做過一番猶豫的。借錢不還的那個人,分量能夠值多少,就看他們能不能還上這筆錢了。
我想,很多時候我們都應該審視一下自己的人品,也審視一下周圍人的人品。對於那些跟你借錢不還的人,你可以繼續跟他們交往,但是千萬不要涉及到錢財。我希望,你每借出去一筆錢,就要有收不回來錢款的準備。
那些要不回來的錢,就相當於花錢買了一個真相,讓你看清楚朋友的嘴臉。
4樓:嘚得地的
首先你要分清楚自己的借錢物件,我一般借錢的時候都是向我那幾個好朋友借的,他們都是我算是死黨的那種了吧,就是完全可以信任的那種,而他們也會毫不拖沓的就借錢給我,在他們力所能及的情況之下。如果是這種人的話那完全是可以借錢的,因為如果當他們需要錢的時候我也能夠及時的還上讓他們不在為此尷尬。
其實面對這些不要臉而且腦子在我看來有點問題的人,完全的可以不用理會,當然在相處的時候還是需要含蓄一些的,直接一針見血的說實在是不夠禮貌,為了自己的錢錢,平時還是哭窮好了。
5樓:生活百味屋
我覺得這個提問有疑義,是你不還錢還借他人錢,還是別人借你錢還沒還你又借錢,好吧,我就當是朋友借你錢,怎麼辦,一個字,不借。
有借有還,下次再借不難,可他為什麼不還錢還借錢,首先要弄清楚狀況,有些錢借了可就收不回來了,千萬要謹慎,不能胡借。
借錢這種事,說多了傷感情,有些人就是捉住了你的弱點,有借不還,不是沒錢,分明是故意拖欠,礙於你是他的朋友,加上你重情義,會不好意思追他還錢,才讓他如此放肆,胡作非為。
有時候,好心也會變成驢肝肺,借錢是一種恥辱不是光榮!你願意借他錢,他不放在心上,往死裡借,但當你有困難叫他還錢時,他天天拖,錢就要不回來了。這還不算,他還在你其他朋友面前申稱還你錢了,還盡說些損你人格的話,什麼人啊,一輩子遇到過一次怕了。
我畢業出來,在浙江工作,杯水車薪,我的一個大學同學,在杭州工作,他打**給我說他失業了,暫時找不到工作,房租還沒交,叫我借點錢給他,我說我沒什麼錢,最多借他600,他忙道謝,感激涕零。
好友有難,援手幫助是應該的,可每個人有自己的生活,有各自的開銷,幫的了一時,幫不了一世啊,即使不借也沒欠他什麼,可他們可不這麼想,不明白這個道理,反正沒錢了只管借,沒想過努力一點去還錢。
第二個月,他又來問我借錢了,借的可不是幾百,而是幾千,他跟我說,他女朋友懷孕了,要**,他還沒發工資,我跟他說我也沒發工資,我家裡急需要錢,看他那麼說,目前他有困難,也不好意思叫他還上次的錢。
他重複強調他現在就要用錢,如果沒錢**,孩子大了就難辦了,我心軟,二話不說把2000元錢借給他,他也承諾他發了工資馬上還我,我天真地鬆了口氣,誰知後續情況更糟。
第二個月,我問他還錢,並跟他說明情況:我家裡現在急用錢,他卻跟我說,他錢也快花光了,我很惱火,很氣,他說什麼:就那麼點錢,還怕他還不起嗎。
他說的容易做得難,後來這錢壓根沒還我,也就罷了,千金難買一教訓,經過這事情,總算認清了他,這種朋友,我交不起,就當打水漂算了。
以過來人的身份告訴你,借錢不還的人就不要再借給他了,哪怕他有千萬種理由,你也要找千萬種藉口拒絕,很多人都是錢奴,為了錢啥事都做得出來,一點都不顧朋友間的情義,也不是說誰都不借,除非是人品好,信用度比較高的好朋友才可以借。
6樓:山抹微雲
1、法院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 2、關鍵是債務人要有財產可供執行,債務人有財產就好說。 3、你還要注意一個訴訟時效問題。
如果訴訟時效過了,你起訴法院也難以支援你的權利了。 4、申請支付令的話,如果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經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最終還是要通過訴訟程式解決問題。各有各的利弊。
5、僅憑藉條直接申請支付令的案例幾乎是沒有的。因為借貸關係還涉及到其他憑證,比如出借人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時的資金交付憑證。 6、借條只是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和存在,而資金交付憑證才證明借貸關係的生效。
7、借貸關係成立只是解決了借貸關係是否存在的問題,對於借貸關係是否生效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最終確定,則是合同生效制度才能解決的問題。也就是說,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仍然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制度主要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體現了合同自由原則;生效制度則體現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肯定或否定評價,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係的干預。
8、《合同法》第197 條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210條也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9、由此可認定,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除了有借款的合意外,還需有實際交付款項的事實存在,當事人之間才能確立債權債務關係。
10、所以,借貸關係的確立,關鍵在於借款是否交付。如果已經交付,則合同生效,債權債務關係成立,如果未交付,則債權債務關係尚未確立。國家法律之所以作此規定,主要是由於公民之間的借款合同往往是無償的。
如果認定合同成立就生效,則貸款人一方一旦同意借出款項,就必須按照約定提供借款,如此加重貸款方的責任是不公平的。 此外,還有訴訟時效的問題,這些,都不是僅僅憑一張借條就能查清事實、解決問題的。 故,在司法實踐中,僅僅根據一張借條直接申請支付令的案例幾乎是沒有的。
081239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送達起訴書後,如果不應訴,法院可以宣判,然後就可以申請法院執行了。
開始執行時,法院應當查詢被執行人在各大銀行的賬戶,如果有資金應凍結劃扣。
一般情況在**時就應該申請法院調查他的賬戶,也可以向執行局提供他的財產**,然後由法院查封。現在等著法院劃存款,不知他是否已經提前轉移了,不過銀行有記錄的。
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還款以及超期的利息。
貸款人依法催收到期貸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抵押或質押合同)的約定,貸款人將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採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包括凍結借款人以及貸款擔保人的所有銀行帳戶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質押的財產等。
判決下來後,會依法強制執行(扣劃存款,拍賣抵質押物等)財產以清償銀行的貸款損失。
具體包括: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罰息,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訴訟費用,處置抵押(質押物)物變現時產生的相關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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