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很多當事人因為不知道離婚時彩禮是否需要退還跟我諮詢,今天我在這裡跟大家分享一下。彩禮一般是以登記結婚為目的由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財物。這一概念不但限定了彩禮的範圍也限定了彩禮的目的,既然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為了登記結婚,那麼如果違背這一給付彩禮的初衷,法律對此也不會沒有任何約束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所以彩禮是否需要返還,關鍵要看是否存在上述情況。完畢!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樓:熱浪人間
如兩人已經共同生活,彩禮不退。
如自結婚之日起,雙方沒有共同生活,退彩禮。
3樓:原創**夢工廠
什麼問題都不是絕對的,這些還應該協商解決。實在不行,需要經過法院判決處理,望採納
4樓:曰法三章
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如結婚多年則無需退還。屬於下面情形的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後女方要退回男方彩禮錢嗎
5樓:土流集團
要根bai
據不同的情況來看。
婚姻法du司法解釋二第十條
zhi 當事人請求dao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回的彩禮的,如果答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女方要求離婚,彩禮錢要不要退還男方
6樓:民商法苑
婚姻關係成立以後,女方要求離婚彩禮錢只在以下兩種情形下應退還:1.未共同生活;2.因支付彩禮錢導致男方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彩禮,但彩禮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根據以上司法解釋,如果男方請求退還彩禮,會得到法院支援的。
所以,建議你們不能一起生活了,可通過雙方協商退還部分彩禮。
8樓:正揚法律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按照你的情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沒拿結婚證,彩禮錢是需要返還的
9樓:諮詢電商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該返還彩禮。對此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就不需要返還,婚後的財產和債務都要平均分割。但是如果結婚時間不到1年且因為給付彩禮導致對方家庭生活極度困難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或者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也應該返還彩禮
10樓:連莊的
退不回去的 只能把家產平分 主要是你跟男方的協商 希望採納
11樓:godfrey江鋒
婚姻法解釋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要返還彩禮。根據你的表述你應該返還彩禮。你沒有上班也就沒有收入,也就不存在什麼共有財產。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貌似要看當地習俗,還是諮詢下當地的有經驗的人好點
13樓:方小魚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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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彩禮?
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網際網路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徵,徵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
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不退還。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二、返還彩禮的情況如下:
1、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適用第(二)、(三)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由於各種原因,人們往往對雙方當事人訂婚時給與的彩禮性質理解不同,併產生不同的觀點。
2、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法律依據
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們可以把婚姻關係看成是一種契約關係。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屬於要約和反要約階段,從訂婚時起到辦理結婚登記前,可以看作是承諾階段,也就是契約成立階段。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後,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階段。
從契約的角度來看,給與和收受彩禮的行為是發生在婚姻契約成立階段。由於有了給與和收受彩禮的行為,才使得婚姻關係由成立階段向生效階段過渡有了一定的保證。此後,如果婚姻關係沒有生效,那麼,當事人收受彩禮的行為就違背了當初訂約雙方的本意,理應予以返還。
如果婚姻關係生效後,彩禮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彩禮的一方自然沒有索要回彩禮的法律依據。
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中對於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特殊情況,單獨作出以雙方離婚為前提條件而應予返還的規定。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
綜上,在現實生活當中,由於收、送彩禮的情形千差萬別,最高人民法院無法將所有情形在此羅列。例如,送彩禮一方將自己非常珍貴的物件,或者是價值昂貴的物件送給對方,如若收彩禮方不返還,將會給送彩禮方造成較為嚴重的人身傷害或是財產損失。所以對於彩禮返還的情況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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