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不能擔任的工作,單位可以辭退員工嗎

2021-05-14 11:59:52 字數 1514 閱讀 4227

1樓:上海笙銘律師

1、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或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不能辭退勞動者;

3、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樓:天平說法

員工患病後請假**,可以請多久的病假,如果長期不能回到單位上班,過多久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3樓:攏銆傛俯鐪

病癒後能勝任工作,公司卻換了崗位,降了工資,合法嗎??

4樓:手機使用者

因為醫院檢查出鼻咽癌疾病我本月休病假,工作了19年過幾個月了,公司會解除我的勞動合同嗎?

5樓:法律實務研究

勞動者因生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勞動者。但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並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樓:哈勒哈嘍哈樂

如果不是因為工傷,辭退是可以的

7樓:貪妄丨

不可以。

合理的病假期間單位不得終止合同,更不能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2、患病或負傷,在法律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如提出辭退,就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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