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分家協議在法律上屬於什麼性質

2021-06-09 20:43:49 字數 3454 閱讀 6133

1樓:阿七q學長

分家協議在法律上屬於民事合同。

分家協議屬於當事人自願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一般是父母將自己的財產分給子女。分家析產協議只要是當事人意思表示、沒有處分他人財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就自全體協議人簽字時起效。

2樓:米斯特米西斯

若屬於處分老人名下的財產的行為。可以是遺囑(老人過世後生效)也可以是贈與合同(合同成立時生效,可即時履行不必待老人過世)。

3樓:二柄

1、如果是家庭共同財產,分家協議屬於共同財產分割,成立即生效,按協議執行即可。

2、如果是老人處分其自有財產,一般來說是贈與協議。沒有過戶的話,老人可以隨時收回。

3、如果是老人所做的對身後財產的分配給兒女的決定,應當是遺囑,待老人去世後兒女們依此繼承。

僅供參考,具體請諮詢當地專業律師。

農村私籤的分家協議在法律上如何認定

4樓:貧血去

我國民間關於分家時的分家協議的效力很看重,然而該行為究竟是否可以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卻是一個相對比較複雜的問題。第

一、關於分單的實質。民間關於分單的實質,一般理解是在有權分配家產的人和管事的人在場的情況下,所做的正式分配協議。該協議具有約束所有參與人的效力,一經簽訂不允許反悔。

但是,我國現行法律上,對於簽訂分單的行為,並無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此類行為僅僅是一種合乎民俗,但是並無法律明確約束規則的財產分配行為。因此,簽訂分單的行為從這個意義角度,是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

第二、關於分單的主體。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民間習俗是,男丁具有分家的特權,女兒尤其是出嫁的閨女,根本沒有權利來家裡分配財產。因此,很多時候,分單的主體根本沒有家庭中女性晚輩的參與和簽字確認。

但是,從我國現行法律上將,男女平等,更無論出嫁與否。因此,簽訂分單的主體範圍與法定的財產主體範圍之間的認同差異,也構成分單法律效力確認上的風險。第

三、關於分單的適用範圍。一直以來,分單大多是按照風俗,對家產的分配。但是,有的時候,分單也存在著對於困納父母撫養照顧的因素在內。

由於分單兼顧很多內容,使得其在法律的認定上,存在著多個側面。諸如,有點像析產協議,有點像遺贈扶養協議,有點像繼承權協議等等。因此,分單在法律適用規則上的不確定性,其風險也無雀橋形中加大。

第四、關於分單的證明主體問題。按照民俗民風,分單尤其是農村分單,都是在所謂的管事人在場情況下,進行的正式家庭會議時簽訂的。這其中的管事的,起到了見證和烘托正式性氣氛的作頃尺猛用,起到了一定的“定紛止爭”效果。

因此說主體,內容合法的分家單具有法律效力,對分家的各方有約束了。

5樓:愛穿拖鞋

若有房產證的話農村個人之間房屋買賣協議有法律效力,協議有效,不能反悔。

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宅基地使用權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察橡的權利,其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而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係相聯絡,農村村民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有一定限制。但是法律法規只是規定了禁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知粗並未否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搭沒鎮效力。

兄弟分家協議書有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嗎

6樓:七臺河李陽平

具有合同約束力,也就是法律效力。

農村宅基地家庭成員簽定的“分家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7樓:點亮黑暗

內容合法的分傢俱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合同法》52條規定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合同法》第52條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8樓:

1、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實體為了開展某項活動,經過協商後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協議也是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2條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農村分家協議一般來說是有法律效力的,民法自治,各方達成一致一般有效,但也要看具體情況,有效需要內容不違法,沒有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才有法律效力。

比如有沒有給年幼或者無勞動能力的家人留出一定份額,比如是不是在脅迫、緊急情況下趁人之危,比如有沒有重大顯失公平的條款,有沒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沒有《合同法》52條規定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間關於分家時的分家協議的效力很看重,然而該行為究竟是否可以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卻是一個相對比較複雜的問題。

第一、關於分單的實質。民間關於分單的實質,一般理解是在有權分配家產的人和管事的人在場的情況下,所做的正式分配協議。該協議具有約束所有參與人的效力,一經簽訂不允許反悔。

但是,我國現行法律上,對於簽訂分單的行為,並無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此類行為僅僅是一種合乎民俗,但是並無法律明確約束規則的財產分配行為。因此,簽訂分單的行為從這個意義角度,是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

第二、關於分單的主體。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民間習俗是,男丁具有分家的特權,女兒尤其是出嫁的閨女,根本沒有權利來家裡分配財產。因此,很多時候,分單的主體根本沒有家庭中女性晚輩的參與和簽字確認。

但是,從我國現行法律上將,男女平等,更無論出嫁與否。因此,簽訂分單的主體範圍與法定的財產主體範圍之間的認同差異,也構成分單法律效力確認上的風險。

第三、關於分單的適用範圍。一直以來,分單大多是按照風俗,對家產的分配。但是,有的時候,分單也存在著對於父母撫養照顧的因素在內。

由於分單兼顧很多內容,使得其在法律的認定上,存在著多個側面。諸如,有點像析產協議,有點像遺贈扶養協議,有點像繼承權協議等等。因此,分單在法律適用規則上的不確定性,其風險也無形中加大。

第四、關於分單的證明主體問題。按照民俗民風,分單尤其是農村分單,都是在所謂的管事人在場情況下,進行的正式家庭會議時簽訂的。這其中的管事的,起到了見證和烘托正式性氣氛的作用,起到了一定的“定紛止爭”效果。

因此說主體,內容合法的分家單具有法律效力,對分家的各方有約束了。

10樓:晴天

該協議是在公平、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而且有證人,具有法律效力!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就是有效的,具體要看協議內容

縱橫法律網 徐冰律師

12樓:匿名使用者

看對誰有效了?這個是分內部和外部的

13樓:明哲董

應該有效,具體事宜諮詢當地律師比較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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