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紙影蝶夢
這應該屬於合夥協議
我只寫重要的幾點吧,其他的你們自己補充。
合夥協議
合夥人:甲(姓名),(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專案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這裡的名字就是「都是用的個人身份證來辦理」的名字)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合夥的期限(你們可以約定出現什麼事情合夥解散或者這也可不寫)。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合夥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2樓:匿名使用者
我靠,太黑了
送修吧希望採納
3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還是請律師介入給於書寫為好。
補充協議書範本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補充協議書 (範本)
甲方(全稱): 乙方(全稱)
鑑於: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依據實際情況,在原合同基礎上變更合同條款部分內容,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一、協議內容變更部分為:
二、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合同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三、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5樓:超級挺你繼續那些年想你
如果想補充協議書的話,我感覺應該從原有的基礎上再考慮一些需要補充的協議,然後去溝通就可以了。
6樓:匿名使用者
各個行業合同模板都有,請自取。連結
提取碼:3dyq
7樓:頻中
《***合同/協議》的補充協議
甲方:××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合同補充協議範本
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協議》的補充協議
甲方:××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合同的補充協議和附件有什麼區別?
9樓:天
一、變更內容不同
如果是想變更主合同的內容,需要簽署補充協議;想要補充主合同的內容,簽署附件即可。
二、附件不同
合同附件一般指在主合同中已經約定見附件,其實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附件一般可以用來解釋主合同,附件要服從合同的約定。
三、協議不同
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補充協議如果和主合同約定有衝突或矛盾的,一般以補充協議為準,相當於對主合同的變更。
10樓:墨汁諾
從效力上來說,無論是合同附件還是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
如果是想變更主合同的內容,需要簽署補充協議;想要補充主合同的內容,簽署附件即可。
合同附件一般指在主合同中已經約定見附件,其實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附件一般可以用來解釋主合同,附件要服從合同的約定。
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補充協議如果和主合同約定有衝突或矛盾的,一般以補充協議為準,相當於對主合同的變更。
11樓:巢葛菲
1、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合同附件,一般情況是與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附件一般可以用來解釋合同。
附件要服從合同的約定。
2、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衝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1、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2、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
12樓:白羊夢天下
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
合同附件,一般情況是與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附件一般可以用來解釋合同。附件要服從合同的約定。
所以,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合同及其附件中未約定事項進行的補充約定。
合同與協議
1、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2、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3、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4、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13樓:百合之唯美
合同的補充協議和附件的區別如下:
1、合同附件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
2、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附件一般可以用來解釋合同,附件要服從合同的約定。
3、從效力上來說,無論是合同附件還是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附件一般指在主合同中已經約定見附件幾,其實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
4、但補充協議不一樣,補充協議如果和主合同約定有衝突或矛盾的,是以補充協議為準的。所以要看意圖,是想通過補充協議變更原來的主合同的內容,還是單單隻想增加主合同的內容,如果是後者無論籤哪個都問題不大。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14樓:啤啤寶寶愛你呦
還偷她附件是個合同簽訂是一個日期的合同的補充協議他是一在合同的日期之後又補加的協議
15樓:提高記憶
協議的補充說明?一般協議分主協議、協議附件、補充協議。如果lz講的補充說明是附件的話,那麼是的,一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是補充協議,分兩種情況,一是協議中說明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麼是的,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如果協議明確不準修訂,那麼no,補充協議無效,除非雙方廢止原協議另行簽訂完整協議。
離婚具體都需要什麼? 10
16樓:華電闖天涯
如果你們倆是協議離婚,需要先去辦理結婚證,然後再進行離婚,不同的離婚方式需要的資料不盡相同,下面我將做簡要分析。
第一、協議離婚:男女雙方需要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離婚協議書;
4、結婚證。
第二、訴訟離婚:需要攜帶以下資料:
1、離婚起訴狀。
2、夫妻婚姻關係的證明,即結婚證原件或者民政局出示的婚姻關係證明。
3、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證影印件或者被告的公安戶籍證明,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影印件。
4、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的影印件。這主要是針對有撫養權之爭的,沒有孩子的自然不用提供。
5、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以及股權等的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方面的內容。離婚需要的證件:
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各二張。
離婚證辦理程式:
1、雙方提出離婚書面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對家庭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登記證處理表,登記機關審查。
5、領取《離婚證》。
擴充套件資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上述的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願」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
而離婚協議書中它不僅應明確是表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同時還應明確雙方離婚後比較重要的問題,如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離婚協議書寫得好,將為雙方日後的平靜生活創造良好基礎。反之,可能會雖然離婚,但是還有許多遺留問題給雙方帶來麻煩。
17樓:匿名使用者
或許是因為對婦女權益一向比較關注的緣故,我對於《婚姻法》的修改和實施向來抱有極大的興趣。最近在某個**看到一篇新聞,說是在一份民意調查中,多數民眾提議離婚的條件應該更趨嚴格。(具體百分比是不太記得了,總之是很高的。
)對此實在有些不同的意見。
我們現行〈婚姻法〉對離婚的條件規定地是比較隨意的,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唯一認定條件,但感情本身是非常難以把握的,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和感受。由於法官具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權,因而,很難說我們現行的〈婚姻法〉的離婚條件是寬鬆的,很多時候,明明是形同陌路的夫妻卻無法解除已經死亡的婚姻,當事人雙方均處於極端痛苦之中。現在雖然對於離婚已經基本上採取一種自由自願的原則,但是上述情況仍然是存在的,而且在一些相對偏遠和落後的地區還比較突出。
離婚的條件確實是需要予以修改了,但是我認為,修改的標準不應該是是否更嚴或更鬆,而是更加具體和富有操作性。嚴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代之以比較客觀和實際的標準。比如,規定夫妻分居多少年就可以離婚,有虐待和遺棄情節就可以離婚等等。
但從總體上來說,我不贊成將離婚條件規定過嚴。原因有三:
一,離婚畢竟是個人私事。嚴格限制離婚條件顯然有悖於現代社會私法自治的大原則。
害償憤鍛蒞蹬縫拳俯譁 二,現代社會應該實行越來越多的民主和自由,結婚和離婚的自由是基本的自由,應該在儘可能小的範圍內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權,尊重個人的尊嚴。
三,提出嚴格離婚條件的人多數認為,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分子,家庭的動盪很有可能造成社會本身的不穩定。我個人認為種擔心毫無根據。沒有幸福的婚姻隱藏的不安定因素只會更多,更具有破壞力。
成年人理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各種後果。結婚如是,離婚亦如是。國家畢竟不是管家婆,該放手的時候還是要放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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