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找機會在背後陰那個人,也不要留證據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被人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打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受害人報警後,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且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並獲取有關證據,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複議。
具體規定如下:《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被人打成輕傷二級,警察立案不執行,說證據不足怎麼辦?求大家幫忙!
3樓:戚廣利
被打成輕傷二級證據不足,只要符合刑事拘留條件就能拘留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4樓:匿名使用者
驗傷報告就是證據,到上級公安投訴。
5樓:英特東華朱律
輕傷案件屬於刑事自訴的犯愁,可以委託律師提起刑事自訴並附帶要求民事賠償,希望可以幫到您。
6樓:刑事律師鄭憲明
可以提起刑事自訴,同樣可以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我跟你情況一樣,你的事情解決了嗎?
我家裡人被人打成輕傷,派出所辦案人員說證據不足,如果走程式,我家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公安機關處罰不服,可提出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被人打成輕傷檢察院說證據不足我怎麼辦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刑事案件,法院會認定證據不足,無罪釋放;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我父母被人打傷,鑑定為輕傷一級,派出所一直不抓人,說是證據不足, 5
10樓:匿名使用者
控告人如果對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11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和派出所是有關係的!不然早就完蛋了!
12樓:李律師
找到被告住址,直接起訴。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構成輕傷者要承擔刑事責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4樓:一生一世愛
輕傷二級是可以構成刑事立案標準的
被人打成輕傷 該怎麼處理
你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有檢察院責令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去做鑑定 然後他給你評殘如果評上那就賠錢 如果對方不陪 你就讓他坐牢 10級傷殘大概是左右 越往上越高 還有你的醫療費 誤工費 營養費等 很多。能調解就調解,讓他賠錢,你就算告到法院,法院也是讓他賠錢,他不會坐牢。你這個情況是民事糾紛...
我妻子被人打成輕傷對方在派出所找了關係把事託著不辦怎麼辦呀
怎麼可能拖著不辦呢,建議你親自去問一下具體情況 鑑定結果如果真的達到了輕傷二級,那麼對方就構成故意傷害罪了,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先把事情弄清楚了之後再說,如果真的構成輕傷而派出所拖著不辦,可以向紀委監察委反映情況。首先你可以要求派出所儘快處理案件,或是到當地的法院起訴對方,也可以找上一級的公安機關投訴...
被人打成輕傷,能不能索賠精神損失費,以及家人精神損失費,精神
首先你要確定傷的程度 如果真是輕傷 勸你還是私了 或是民事訴訟 可以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 營養費 護理費 誤工費等等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是輕傷的話估計陪不了多少錢 因為輕傷一般來說不認定為有多大的精神損失 如果是私了的話,是可以提出的。如果是上訴的話,有證據也是可以索賠的。被人打成輕傷二級,對方賠精神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