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承不承認事實婚姻

2021-06-19 12:37:44 字數 1625 閱讀 4746

1樓:匿名使用者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答案abcd都是錯誤的。

2樓:戚廣利

b.事實婚姻是無效的,所以,a不成立重婚罪;

d.重婚罪侵犯的是配偶權,如果b女同意,則a不成立重婚罪。

3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我國對於事實婚姻是以2023年2月1日為分水嶺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4樓:新咖看娛

一樓正解,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就構成重婚罪,看是不是構成重婚罪不以民法角度是否承認事實婚姻為標準。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個重要標準就是「周圍群眾認為」(好像這條依據是有相關司法解釋的,具體哪一條我記不住了)。

民法裡面,新婚姻法頒佈以後,是不承認新婚姻法生效以後的事實婚姻的。但同時法不溯及既往,所以新婚姻法生效以前的事實婚姻依據的是老婚姻法,還是承認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額。。這個題沒有正確答案。a構成重婚罪。

但同時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重婚罪是已經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均構成重婚罪。《刑法》第258條前半句「有配偶而重婚的」包括有配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形。

6樓:

應選:abcd。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居住的,就構成重婚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縱橫法律網 潘學平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a、b、c、d 的說法全部是錯誤的。

縱橫法律網 簡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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