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法院說的簡易程式是什麼概念

2021-07-03 01:39:25 字數 3296 閱讀 6063

1樓:

簡易程式是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的案件(包括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所採用的相對簡化的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宜用簡易程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的。

2樓:sky菘哥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二)(207-367)

十二、簡易程式

第二百一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時書面建議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隨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並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一十八條 對於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時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式,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擬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應當書面徵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並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後,應當適用簡易程式。

第二百一十九條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數罪,可能被宣告判處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第二百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式:

(一)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二)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四)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第二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同時,告知該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送達起訴書至**審判的時間,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判前,人民法院應當將**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自訴人、被告人、辯護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通知可以用簡便方式,但應當記錄在卷。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判員宣佈**,傳被告人到庭後,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後依次宣佈案由、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並告知各項訴訟權利。

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護。審判員可以出示、宣讀主要證據,並聽取被告人的意見。如果公訴人出庭支援公訴,在被告人陳述後,公訴人可以出示、宣讀主要證據。

經審判員准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進行辯論。

審判員在必要時,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告人作最後陳述後,人民法院一般應當當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辯護人可以不出庭,但應當在**審判前將書面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要求證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第二百二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並自行辯護。自訴人應當出示主要證據。被告人有證據出示的,審判員應當准許。

經審判員准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人進行辯論。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一)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第二百三十條 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查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但是根據你所說,一審適用簡易程式的,但當事人上訴的,二審一律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式,並且需要組成合議庭**審理,肯定會通知家人,至於會不會改判,得看一審是否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有沒有差錯,才能具體判斷

4樓:劉昱律師

檢察院沒有簡易程式,法院的簡易程式是指審判過程的中只有一個法官,審理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5樓:上海律師佘豐勝

簡單地說,簡易程式就是對於一般程式而言的訴訟程式。主要是事實比較清楚或者被告人認罪。一旦發現不符合簡易程式的案件特徵,應當及時轉為一般程式。

6樓:匿名使用者

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犯罪嫌疑人完全認罪的,適用簡易程式,即法院不**審理,直接宣判(在押)或送交判決書(取保候審)。

我是取保候審出來的,今天檢察院問我走簡易程式有意見麼?我說沒有意見,我想知道簡易程式意味著什麼?大

7樓:蒯焦

一般情況下是事實清楚 案情簡單的才走建議程式

8樓:法律實務研究

您好,簡易程式可以快速處理,並且案件比較簡單,判刑比較輕。

如果提交到法院,法院要在二十天內做出判決。

有關簡易程式,簡易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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