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第一、你看逮捕了有沒有通知拘留證給家人。
第二、罪名是根據當事人所供訴的事實做出決定的。
第三、為什麼市檢察院即便把案子交給區檢察院為什麼公訴人還是市檢察院公訴人?其實檢察院就是公訴的一個機關,刑事案件**都是由檢察公訴的。
第四、偵查羈押期限如下: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第五、法院**審理以後可以不給結果嗎?答案是可以的,可能是派出所提供的證據不足,法院沒有支援、而檢察院又沒有撤訴,又重新對案件定性。在確定當事人真的犯了罪的情況下,對案件的性質重新定義。
再交由法院審理,定性好了以後,又不屬於這個法院的管轄所以又交移案件這是正常的轉移。
第六、1.關於羈押期限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於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查。
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不能超過二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 罪行輕的,可以從輕處理,不過,得需要法官根據具體事實判斷。
3. 至於從輕的處理要多久有結果,那得根據具體情況來看了,如果確實情節輕微,說不定檢察院會免於起訴的。
你可以根據以上的規定看看法院和檢察院有沒有犯規操作的行為了!如果有你可以提出訴訟。
2樓:安慶春天
第一 如果平白無故公安機關是不可以隨便刑拘他人的第二 逮捕書是有檢察機關批覆,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任務,公安機關出具逮捕通知書就是檢察院的,
第三 區檢察院,和市檢察院都有公訴人!有時候有市檢察院**第四 中法**為給結果,有諸多因素,轉給一審法院重審,第五 如果在在押期間,如果有新案情的話,法院可以再次**審理
3樓:匿名使用者
說也說不清楚,法院判當事人2年零7個月。我朋友在看守所羈押2年零7個月,貓膩大得很,如果經濟條件好,找好的律師,上告吧,沒錢那就忍著吧,衙門口朝南開...........
希望懂法律的過來幫忙解答一下
沒有,你和岳父母之間並無血緣關係,且你與岳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依賴與你們的婚姻關係而存在,你愛人去世後這僅存的紐帶斷裂。從法律層面講你對他們並無贍養的義務,但是如果你經濟條件較好可適當照顧。畢竟曾經是親屬嘛!你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從道德上講,其實也有兩難。進行贍養,自然是好的。但一旦再婚,對於你的新...
求有關法律專業人士解答一下,幫幫小弟我
是可以的,其實,借條就是證明借貸法律關係的一種證據,你要證明的是他欠你錢的這種法律關係,像上樓說的 錄音都是可以的,可能這樣更有效,因為對方對這一招可能更缺少防備,像寫借條,如果他不想還得話,就算答應寫借條,可能也有防備,耍花招什麼的,這些都不太好說,實在不行,你可以採取多種策略,這樣取得更多的保證...
懂法律的朋友幫忙解答一下。先謝謝了我現在說一下詳細情況我找了修空調的到我家店鋪修理空調,他
這要看看修空調的有沒有用處,如果沒有用處,他這是故意傷害,他需要負全責 如果能夠證明對方是故意行為,屬於犯罪 等同投毒 建議報警吧。如果對方是過失行為,該過失加上你家也有過失,那麼可能你家的責任更大 1 瓶子放在收銀臺,收銀臺是你家管理的 2 你老婆又買了2瓶放在一起導致誰也分不清楚哪瓶是師傅帶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