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案號是根據什麼寫的

2021-07-22 09:14:30 字數 5265 閱讀 6420

1樓:粒下

民事判決書案號包括年份、審理法院簡稱、案件性質、審級、受理先後順序編號。

比如:(1997)中民一初字第256號民事判決書,其中(1997),是2023年受理的案件,中代表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民一是民一庭審理的案件,初是一審,256號是法院按受理案件順序的編號。

民事判決書案號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

為統一規範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編制、使用與管理,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規範性檔案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案號是指用於區分各級法院辦理案件的型別和次序的簡要標識,由中文漢字、阿拉伯數字及括號組成。

第二條  案號的基本要素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型別代字、案件編號。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曆自然年,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辦法院的簡化標識,用中文漢字、阿拉伯數字表示。

型別代字是案件型別的簡稱,用中文漢字表示。

案件編號是收案的次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三條  案號各基本要素的編排規格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型別代字+案件編號+「號」。

每個案件編定的案號均應具有唯一性。

二、法院代字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為「最高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與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簡稱一致,但第三款規定情形除外。

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的法院代字分別為「內」「軍」「兵」。

第五條  中級、基層法院的法院代字,分別由所屬高院的法院代字與其數字**組合而成。

中級、基層法院的數字**,分別由兩位、四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並按下列規則確定:

(一)各省、自治區按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等地級行政區劃設定的中級法院和按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市轄區、林區、特區等縣級行政區劃設定的基層法院,數字**分別與其相應行政區劃**(即三層六位層次碼)的中間兩位、後四位數字一致;

(二)直轄市、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所轄的中級法院,數字**均按01-20確定;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所轄的鐵路、海事、智慧財產權、油田、林業、農墾專門中級法院,各省、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所轄的跨行政區劃中級法院以及為省(自治區)直轄縣級行政區劃人民法院對應設立的中級法院,數字**分別按71、72、73、74、75-80、81-85,87-95以及96-99確定;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所轄的基層法院,以及在同一高院轄區內鐵路、油田、林業、農墾專門中級法院所轄的鐵路、油田、林業、農墾基層法院,數字**的前兩位與其中院數字**一致,後兩位均按01-40確定;

(五)地級市未設縣級行政區劃單位時,該市中級法院所轄基層法院的數字**,前兩位與該中院數字**一致,後兩位按71-80確定;

(六)在同一高院轄區內無鐵路專門中院的鐵路基層法院,其數字**前兩位為86,後兩位按01-20確定;

(七)非林業、農墾專門中院所轄的林業、農墾基層法院及為非行政區劃建制的開發區、新區、園區、庫區、礦區等特別設立的基層法院,數字**的前兩位與其所屬中院數字**一致,後兩位在91-99範圍內確定。

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所列中級、基層法院,分別同屬一個高院、中院的,綜合設立先後、建制等因素編制數字**順序。

第六條  確定中級、基層法院的所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院,以人、財、物統一管理為標準。

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第(七)項所列基層法院的所屬中院是指在同一高院轄區內主要承擔該基層法院案件二審職權的中級法院。

三、型別代字

第七條  確定案件的型別代字,應結合案件所涉事項的法律關係性質與適用程式的特點。

型別代字應簡練、貼切反映該型別案件的核心特徵,用3個以內中文漢字表示。

每一型別案件的型別代字均應具有唯一性。

第八條  案件合併審理或並用多個程式辦理時,以必須先決的事項及所適用程式作為確定型別代字的依據。

四、案件編號

第九條  不同法院承辦或同一法院承辦不同型別代字的案件,其編號均應單獨編制。

第十條  同一型別代字的案件編號,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內的收案順序,以順位自然數編排,但第二款規定情形除外。

刑事複核案件的編號以8位自然數為固定長度,由承辦法院隨機確定,且不得依序編制。

五、案號管理

第十一條  案號的基本要素、規格及編制規則,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及其所轄中級、基層法院的法院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統一發布。

第十三條  行政區劃發生變更但對應的中級、基層法院未作相應調整前,法院代字按原行政區劃**編制。

中級、基層法院因其原適用的第五條第二款所列規則情形發生變化的,法院代字按變化後情形應適用的編碼規則編制。

第十四條  案件型別的具體劃分及其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標準。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致使案件型別發生變化的,最高人民法院應及時調整案件型別及其代字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修改、廢止司法解釋或規範性檔案將導致案件型別發生變化的,應同步調整案件型別及其代字標準。

第十六條  具體案件的案號編制,由各級法院的立案或承擔相應職責的部門負責。

六、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涉及案號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編制案號但尚未辦結的案件,其案號不因本規定的施行而變更。

2樓:張偉傑律師

包括年份、審理法院簡稱、案件性質、審級、受理先後順序編號,

如:(2015)中民一初字第168號民事判決書,其中(2015),是2023年受理的案件,中 代表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民一 是民一庭審理的案件,初 是一審,168號 是法院按受理案件順序的編號。

自2016.1.1.起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及配套標準,較之前的案號編制規則更為合理,案號的基本要素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型別代字、案件編號。

3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根據時間、審理法院的簡稱、案由、審級、編號確定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年度、製作法院、案件性質、審判程式的代字及案件順序號

急~法院判決書的各部分的字型和字號分別是怎樣的?

5樓:u愛浪的浪子

人民法院判決書格式標準:

一、技術規範:

(一)文書字型。法院名稱用字,應當用2號宋體字;文書名稱,應當用1號大標宋體字;案號、落款應當用3號仿宋體字。涉外文書應在法院名稱前標註「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當用2號小標宋體字,可視情與法院名稱排列一行或兩行。

(二)標點符號。一律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2023年3月修訂釋出的《標點符號用法》等;

(三)是要求文書版式規範,即文書每頁一般應為23-24行,每行28-30字,頁邊距天頭大於地角,左空大於右空,在頁尾居中或靠右位置標註頁碼。

6樓:為江山放棄了愛

為了提高訴訟文書的質量,最高法院制訂了規範、標準且實用的各類司法判決的文書樣式。因此,各類判決書的寫作程式,應當符合最高法院關於製作判決書的規範要求。簡言之,司法判決必須符合技術規範和印製規範。

1、要求文書字型規範,即法院名稱應用2號宋體字,文書名稱應用1號宋體字,案號及正文應用3號仿宋體字。

2、要求標點符號規範,即遵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制定的《標點符號用法》的規定。三是要求數字規範,即按照《關於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的規定和司法文書的特點,正確使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在印製規範上,一是要求文書用紙規範,即司法判決應採用國際標準a4型紙。

3、要求文書版式規範,即文書每頁一般應為23-24行,每行28-30字,頁邊距天頭大於地角,左空大於右空,在頁尾居中或靠右位置標註頁碼。

4、要求裝訂規範,即司法判決正文為兩頁以上的,應使用在左空處貼上的方法,不能用訂書機裝訂。規範嚴謹的司法判決必須符合上述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文書格式的要求,此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民初字第××號」。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為「經」字。

3、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1)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後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當事人有訴訟**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人、指定**人或是委託**人,然後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

(2)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

(3)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4、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為:「……一案,本院於×年×月×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二、正文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後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麼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

有關訴訟中審理案號,執行案號的問題

7樓:w兩手插兜

1 訴訟的案件編號生成於內

立案時,執行的案件編號生容成於申請執行時。

2 一般情況下,到了執行階段是審理過了,但這個不是絕對的。某些文書是不需要審理可以直接申請執行的,我國民訴法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人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可見,對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可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再不必提起民事訴訟,不用經過審判程式。

3 至於你說的需要查詢哪個法官審理,這個說法有些不合實際。因為如果經過審理申請執行的話,判決文書需要審理法官的確認已經生效,所以執行單位依據的執行判決書上面應該有審理法院、哪個法庭、法官的資訊,不需要你們再去查詢。

希望可以幫到你,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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