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另外舉證期限嗎

2021-08-06 07:11:13 字數 4379 閱讀 1308

1樓:愚人談娛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3樓:

增加訴訟請求是要舉證期限的。

根據《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的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4樓:周律師說

你好,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一般對方會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舉證期限而不同意當天**,為當事人掙得合法權益提供最大的可能性。

5樓:都律師講案件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希望對你有幫助!

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6樓:武珈藍許

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以下規定:

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而《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實踐中,對逾期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筆者認為應按照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證據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這種現象仍較普遍,而對遲延提供的證據,絕大多數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質證,從而無法作為定案的依據,有很多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也不乏其中,如:甲持乙所出具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欠款,一審中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於是法院缺席判決乙應返還該筆欠款。二審中乙向法院出示其返還欠款的證據(該證據足以證明返還欠款的事實),但原告拒絕質證,針對這種情況,法官是按照法律事實維持原判,還是按客觀真實發回重審,根據證據規則,法官只能以被告舉證不能為由維持原判,導致當事人因舉證超過時限而敗訴。

2、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按照該規定,法官應當將影響認定事實和法律關係的相關法律法規向當事人釋明,在充分體現該規定的優越性的前提下,通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實現公正永遠是審判工作追求的終極目標。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起訴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又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而現行法律規定這兩種訴請屬竟合之訴,當事人不變更訴訟請求,只能支援其中一項訴訟請求,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告訴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是十分必要的。

3、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只能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前提出。如果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後,原告可以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那麼當事人之間的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就會迴圈進行,嚴重影響審理期限。因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人民法院決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不予准許。

當事人以先前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的認定不一致為由,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在進行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時候,我們需要在一定的時間的期限內進行增加,一般是需要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前提出。另外,在進行增加訴訟請求的時候,我們是需要已經掌握好新的證據的時候才可以進行增加的。

7樓:聶軍政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該規定,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法院將不准許原告增加或變更訴求的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該條與證據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同之處有二,一是隻言增加訴求,未言變更訴求,二是增加訴求的提出時間為「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

這給實務操作帶來了不便,但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對於增加訴訟請求的,應依據民訴法解釋辦理。對於新法沒有規定的變更訴求的提出時間,因證據規則未失效,還應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失效,有用的就是上訴兩個法條。

8樓:土流集團

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而《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實踐中,對逾期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筆者認為應按照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證據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這種現象仍較普遍,而對遲延提供的證據,絕大多數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質證,從而無法作為定案的依據,有很多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也不乏其中,如:甲持乙所出具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欠款,一審中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於是法院缺席判決乙應返還該筆欠款。二審中乙向法院出示其返還欠款的證據(該證據足以證明返還欠款的事實),但原告拒絕質證,針對這種情況,法官是按照法律事實維持原判,還是按客觀真實發回重審,根據證據規則,法官只能以被告舉證不能為由維持原判,導致當事人因舉證超過時限而敗訴。

2、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按照該規定,法官應當將影響認定事實和法律關係的相關法律法規向當事人釋明,在充分體現該規定的優越性的前提下,通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實現公正永遠是審判工作追求的終極目標。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起訴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又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而現行法律規定這兩種訴請屬竟合之訴,當事人不變更訴訟請求,只能支援其中一項訴訟請求,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告訴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是十分必要的。

3、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只能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前提出。如果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後,原告可以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那麼當事人之間的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就會迴圈進行,嚴重影響審理期限。因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人民法院決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不予准許。

當事人以先前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的認定不一致為由,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在進行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時候,我們需要在一定的時間的期限內進行增加,一般是需要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前提出。另外,在進行增加訴訟請求的時候,我們是需要已經掌握好新的證據的時候才可以進行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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