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二、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三、勘驗、檢查。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四、搜查。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五、扣押物證、書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2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慕容芊wendy
刑事偵查措施
調查詢問
1.概念: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而採用公開或祕密的方式,就案件的有關情況向有關人員和知情群眾進行面對面交談的一項偵查措施。
2.調查詢問的方式:公開調查&祕密調查
1)正面的調查詢問(公開調查):是偵查人員以公開的身份,直接同被訪問人接觸,詢問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開座談會
個別走訪
通知詢問
2)側面調查詢問(祕密調查):是指偵查人員在不暴露自己身份或調查意圖的前提下,就案件存在的某些問題進行調查。
偵查人員隱蔽自己的真是身份和意圖,直接同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調查物件接觸,瞭解有關情況。
偵查人員自己不露面,物色可靠、合適的人員接觸被訪問人,間接瞭解有關情況。
3.調查詢問的步驟和方法
1)詢問基本情況
2)向詢問物件告知權力和義務
3)提出詢問事項(穩定詢問物件情緒;消除詢問物件思想障礙;推動詢問物件回憶情況)
4)由詢問物件進行自由陳述
5)題補充性問題
6)被詢問人作補充性回答
摸底排隊
1.概念:是刑事偵查工作中的一個專業術語,也叫調查摸底
偵查部門在勘查現場、分析案情、製作出偵查方案的基礎上,根據案件發生的條件和偵查工作的部署,依靠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一定範圍對有作案跡象或嫌疑的人逐個調查瞭解,從中發現嫌疑線索,並排查出作案人的一項偵查措施。4)1.1)2)
3樓:馮廷謙鬱詩
按實際情況,符合法律規定實施的偵查措施都是合法行為,但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實施的偵查措施都是屬於違法行為。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採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通常包括電子偵聽、**監聽、電子監控、祕密拍照、錄影、進行郵件檢查等祕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條
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物件。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百五十條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種類、適用物件和期限執行。
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燬。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一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條
依照本節規定採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偵查措施有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
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三、勘驗、檢查。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四、搜查。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
五、扣押物證、書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5樓:
方法和手段可分為:
(1)調查措施。如現場勘查、檢驗、偵查實驗、調查訪問、辨認、訊問、詢問、通報等。
(2)追緝措施。如追蹤、堵截、搜尋、守候、通緝等。
(3)強制措施。如拘傳、拘留、逮捕、搜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還有一種是刑事偵查措施,是刑事偵查部門依據國家和法律賦予的權力,在同刑事犯罪作鬥爭過程中,針對案件不同情況所開展的一些公開或祕密的專門性偵查活動。
主要有三種分類方式。
一是把偵查措施與祕密偵查手段並列起來,各成一大類。
二是把偵查措施劃分成一般措施、重大措施、緊急措施、強制措施、祕密手段等五大類。
三是把偵查措施劃分成常用偵查措施、重大偵查措施、祕密偵查措施、緊急偵查措施、強制偵查措施、防範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等七大類。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根據需要採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應嚴格依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6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慕容芊wendy
刑事偵查措施
調查詢問
1.概念: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而採用公開或祕密的方式,就案件的有關情況向有關人員和知情群眾進行面對面交談的一項偵查措施。
2.調查詢問的方式:公開調查&祕密調查
1)正面的調查詢問(公開調查):是偵查人員以公開的身份,直接同被訪問人接觸,詢問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開座談會
個別走訪
通知詢問
2)側面調查詢問(祕密調查):是指偵查人員在不暴露自己身份或調查意圖的前提下,就案件存在的某些問題進行調查。
偵查人員隱蔽自己的真是身份和意圖,直接同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調查物件接觸,瞭解有關情況。
偵查人員自己不露面,物色可靠、合適的人員接觸被訪問人,間接瞭解有關情況。
3.調查詢問的步驟和方法
1)詢問基本情況
2)向詢問物件告知權力和義務
3)提出詢問事項(穩定詢問物件情緒;消除詢問物件思想障礙;推動詢問物件回憶情況)
4)由詢問物件進行自由陳述
5)題補充性問題
6)被詢問人作補充性回答
摸底排隊
1.概念:是刑事偵查工作中的一個專業術語,也叫調查摸底
偵查部門在勘查現場、分析案情、製作出偵查方案的基礎上,根據案件發生的條件和偵查工作的部署,依靠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一定範圍對有作案跡象或嫌疑的人逐個調查瞭解,從中發現嫌疑線索,並排查出作案人的一項偵查措施。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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