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性飛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根據以上規定,首先應當判斷你所說的商業廣告符合要約的兩個條件與否,即內容具體確定與否,是否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如果是,就是要約,如果不是就為要約邀請。
其次,即使該商業廣告為要約,只要你們單位沒有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作出承諾,合同就沒有成立,你們單位當然就不受該要約約束。
受要約人如何拒絕要約,承諾做出後能否撤回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處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以外為新要約
合同法第十九條中 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中的「有理由」具體指什麼
2樓:__微笑的魚
比如,再要約中寫明「等你答覆」,那麼這個邀約是不能撤銷的。
什麼是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3樓:手機使用者
實質性變更主要是對要約中的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的變更,包括: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除此之外的可視為非實質性變更。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導致原要約失效。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關於要約的案例分析
4樓:匿名使用者
1.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又稱為引誘要約,根據《合同法》第15條之規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因為要約邀請只是作出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於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比較
①要約是當事人主動願意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要約引誘)是當事人表達某種意願的事實行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②要約中含有當事人願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約邀請本身無任何法律意義。
③要約的內容要具備訂立合同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則不必具備。 2.可撤銷的法律效力,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時,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 3.
法律層面上說,如果丙學生已具備完全民事責任能力,則購買行為有效,若不具備則無效。從道德層面上說甲商場應該同意退貨。
5樓:匿名使用者
1\邀約。2、有效。3、無效。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 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1,傳單廣告的法律性質是要約邀請,理由是根據《合同法》第15條之規定已採用列舉方式明確規定了此類的性質。且此廣告也不明確具體,所以,為邀請。2,他們之間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但由於商場少打一個零的事實,乙女士構成了不當得利,應當返還不當得利,也就是說需要補足差額。
3,甲商場與丙學生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因為,從案例中可看,丙還是中學生,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得到監護人的同意,案例中,其父要求退款的行為明確說明,其監護人不追認此合同,所以,此合同歸於無效。由於合同無效,所以,商場應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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