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立案期5個工作日,調查期60個工作日,案情複雜的經領導批准可以再延長30個工作日(所以調查期最多是90個工作日),調查結束後15個工作日作出責令改正。用人單位期限內不執行責令改正的下達行政處理決定,還不執行的交法院強制執行,但執行前有6個月的行政訴訟期。工作日不包含法定節假日和週六週末。
如果用人單位所以趕上爭議比較大的不如到勞動仲裁去,45天內**,**後15天內出裁決,15天后不上訴就生效。
2樓:海華永泰律師
回答你好,只要材料符合要求
一般都是當即受理
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你補充
辦理條件: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2、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造成的;
3、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所需材料:
1、舉報投訴人手份證明;
2、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登記表;
3、勞動合同、工資表或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處理流程及時限說明:
1、受理:5個工作日;
2、立案:受理之日;
3、調查: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情況複雜的經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4、處理:調查完成後15個工作日;
5、文書送達:7日內;
6、強制執行移送:文書送達之日起法定期限屆滿90日內。
更多16條
勞動監察大隊不作為怎麼辦?
3樓:乙小甲
可以選擇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監察大隊不作為,勞動者可以向上級勞動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管採用哪種方式維權,都要有證據證明勞動監察大隊不作為;
3、如果發生勞動糾紛,勞動監察大隊解調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比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更實際;
4、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樓:飛天看世間
一個國家的一個**,是國民的靠山,對於**部門的工做人員不為民辦事做主,那他就是罪人,應與制裁開除,否則會沾汙**的公信力,會失民心!
6樓:雁歸戲天
對於勞動監察部門的答覆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上級主管部門複議。對複議結果不認同,可以訴訟解決。對於證據問題,當然要你自己提供。押金問題屬於違法。
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了多久能解決啊
7樓:華律網
到勞動局投訴的,勞動局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當場受理。受理後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時間為十五日。調解不成的,勞動者要求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可以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9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10樓:匿名使用者
1、先登記
2、5個工作日內根據初步調查和稽核投訴人的證明材料決定是否受理
3、受理之後有60個工作日的調查期。如果情況複雜,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
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4、調查完畢,如證據確鑿,投訴情況屬實,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一般是3-15天
5、被投訴人拒不改正,依次下達處理決定告知書、處理決定通知書
6、被投訴人不履行處理決定,在60天內不申請複議或90天內不提起訴訟的,90天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是法定程式,其實如果被投訴人配合的話,1天之內解決問題也是可以的。
11樓:武術搏擊大產業
你需要經常去撩動監察大隊看一下進展
12樓:來自八境臺有能力的孫堅
王廷焱跟他要工資。他不給工資給我。。。幫我舉報他店。。。
13樓:
他說沒時間應該怎麼辦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仲裁庭應當在**五日前,將**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希望能幫到你!
我申請了勞動仲裁還能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嗎?
15樓:逍遙
當然可以,勞動仲裁只是解決了你與用人單位的問題,而不是解決了國家機關與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問題,因此,不衝突,用人單位違法的,勞動部門照樣可以對其處罰!!
你好!我的意思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用人單位違法,勞動部門可以處罰它),你還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但你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糾紛(如工資、社保等問題),因仲裁委已處理,那就不能再找勞動部門投訴了!
16樓:
如果你對仲裁結果不服的話,可以自收到仲裁書後15日內到法院起訴。希望能幫到您。
17樓:
可以的,到勞動管理監察大隊投訴並非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式,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機構遞交材料,符合受理條件,勞動仲裁機構應當立案受理。
通常遇到勞動糾紛,首先以一種相對的友好的方式溝通過解決。若談判方式無法解決,則要開始尋找法律途徑。首先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也可以直接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到法院起訴。
18樓:上海律師來幫你
有了仲裁結果不是很好麼,公司按照裁決書支付你的工資就行了。
如果公司逾期不履行裁決,你可直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監察大隊不用去了。
19樓:律政盲流
你好,1,既然申請仲裁了,就不能再向勞動稽查大隊投訴了。
2,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書後15日內到法院起訴。
補充:你不必關係誰對誰錯,明天你去你們當地的勞動稽查大隊看看對方什麼態度,對方願意從中協調再好不過。如果不願意協調,你再考慮走訴訟程式。
20樓:阿六八八
勞動監察大隊工作模式是對單位明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處罰,適用用舉報。
仲裁部門對雙方爭辯進行裁定,適用於投訴。
前者相當於警局,後者相當於法院。如果沒有新材料新證據,拿著法院判決去警局報案可能不會有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請問:勞動監察大隊受理工資投訴,需要等多長時間?
21樓:熱浪人間
需要等待五天左右可以知道受理結果。同時,受理機關會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調查處理結果(最遲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按照《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受理機關應該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受理或者不受理。一旦受理投訴後,受理機關一般會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調查處理結果,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具體條文如下: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 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 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調查期限: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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